人的生活是一种实然状态,在必须承认人生而平等的前提下,人的实存也就是他存在的理由。这意味着:无论何种样态的人生本身就已具备其存在的理由。而且,人作为自为的存在,其生活样态的确立是经由其有意识的选择,而对不同的选择任何人又都没有评判的权利。更充分的论据是:一个人的生活选择之对与错取决于他自己的感受,做善人或当凶犯并无区分标准,如果杀人对某位好汉来说充满乐趣,那么,这也是他的“有意义”的人生,有意义的生活。由此可见,生活本身具有某种不可评判性,意义似乎是不可追寻的神秘之物,又如赵汀阳先生在其《论可能生活》中说:“我们不可能提问生活是否有意义;假如一个人愿意生活,那么他就已经肯定了生活是有意义的。去问生活是否有意义,这是典型的荒谬问题”。赵先生的意思是:只要没自杀,活着,生活就是有意义的。而赵先生提出的“新目的论伦理学”其精要则是:
(1)生活的意义必定在于生活本身,生活具有自成目的性,因为生活是绝对直接的事实。不可能有高于生活的目的,因为不可能通过生活去超越生活;
(2)生活的意义在于创造性去生活并且创造可能生活。如果一种可能生活满足自成目的性的标准,那么它必定是生活意义的一种显示的方式;
(3)幸福不是来自某种行为的结果或动机,而是来自具有自成目的性的行为本身。幸福生活与有意义生活是同一的;
(4)在伦理学中,ought to be 或to be 如果被当成是分析框架,就不能够解释幸福的生活意义,而且诸如正义和权利等问题如果不以幸福或生活意义问题为前提,则是无意义的,甚至不存在。所以,伦理学的根本观念只能在一种由存在论所引出的目的论形式中来表述,即 to be meant to be 的形式;
(5)伦理学不是去劝告人们应该怎样行为,而是揭示人们本来能够拥有哪些美好的可能生活。或者说,伦理学所必须做的事情是发现关于幸福生活的真理,而不是推荐给人们某种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无论是宗教还是规范体系,都是反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