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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叙事学人物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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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7 22:0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FONT face=黑体><FONT size=4><FONT face=Arial>             </FONT>简论“文本人”的基本属性</FONT></FONT><br>                                                                             <br>    文本世界中与现实世界的诸多区别,或多或少为大家所知道。巴赫金在他的复调理论中,提出复调小说中主人公的思想的独立性,并对陀斯妥耶夫斯基的文本进行分析(如《罪与罚》《复活》)阐述其理论,分析对话性以及作者没有强加自己的一直给作品中的人物,基于这些 ,本文试图以有限的视界,来明晰文本人和现实人的区别。但是这里涉及到一个划分方法的问题,本文在试图用一个共同的尺度来度量两个世界。一般的说来,在一部作品中,我们无法彻底的把“人”的视角排除出文本世界,于是用“人”作为两个世界的恒量来区分两个世界成为可能,而“自由”与“不自由”成为两个最为基本的属性。<br>          第一节    界说      <br>(一)现实世界,我把它当作这样一个东西,我们通过逻辑思维感知到,并且天然的接受它的种种规则限制。并且人们相信在其中,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通过超越众多的可识别的变量,最终寻找到某种恒量,用以对人的意义以及人以外的意义的诠释。文本世界⑴,我把它理解为以文本人物为核心构建起来的具有一定能指结构和所指结构的变态现实世界。<br>(二)文本人,是文本世界中的人物超验能指。小说人物只是文本人的具象,文本人不具备独立的人格和意志。但是文本人又是现实人的另一种存在。<br>(三)他因,如果一个事物的存在,在于他者的论证的,它自身并不包含自身存在的原因那么我们说该物他因。⑵<br>(四)实体,思维中认为存在的一种客体。⑶<br>(五)属性。我把它理解成实体的存在方式。⑷<br>(六)样式,我理解他为实体的分殊,亦即在他物内,能够通过它物实证己物存在的或者认知己物的东西,具有标记性。⑸<br>(七)凡是一物的存在及其行为不按一定的方式为他物所决定,或者存在及其行为本身具有极大随机性,我称其为偶然。⑹<br>(八)凡是仅仅由于自身本性的必然而存在,其行为仅仅由他的自身决定的东西叫自由。⑺<br>(九)物同,如果一物在认识上无法区分于另一物,或者一物在另一物 上找不到标记性样式,那么我们说二者物同。<br>(十)限制,限制是一个使样式突显的动作。<br>(十一)性格,我把它看作通过一些表征,如言行,能够得以实证的东西。在共时上具有唯一性,在逻辑上遵守矛盾律。⑻<br>(十二)倾向,指实体在共时上有两种或多种存在的可能,具有偶然性。<br>                 第二节  公则<br>(一)若A 属于  B,B属于 C,  且规则Φ符合C,但并不能说明Φ符合B。<br>说明:如牛顿定律只适合宏观世界,不适合微观世界。<br>(二)一切事物不能通过它物被认识,便能通过自身被认识。⑼<br>(三)如果有确定的原因,则必定有结果相随。<br>推论一:只有先有他因的限制,才能有文本人的性格这一属性,而不能说在这些实证性格的他因限制之前,文本人已经具备性格。<br>(四)如果结果确定,则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也相对确定,即原因可以是A可以是B,但是A与B不能矛盾。<br>推论二:我们说某个文本人的性格取向被人所接受,那么接受本身也就肯定了导致这种性格的他因的客观性,即他因不能即为A又为非A)<br>           第三节  命题<br>命题一:并不是所有适用现实世界的规则,还适用于文本世界。<br>证明:参见界说一和公则一即可得证。<br>附释:文本只能称得上拟现实,它和现实世界的联系必须通过作者,读者,作品,以及世界意识态的取得沟通。我们说“不是所有的规则”是因为存在一种元规则,仍然适用文本和现实。但是试图界定它的内涵和外延的是无效的操作。但是我们可以界定这种元规则不是什么,比如它不是牛顿定律,因为在文本中的物体不必遵循牛顿定律。<br><br>命题二:文本人是他因的的实体。<br>     证明:我们知道,由公则二,作为一种能被感知到的实体,文本人无法实现自我感知,必须通过他者实现。并且不仅仅文本人的产生源于作者,还源于读者,作品自身的结构,以及世界意识态,而且文本人的发展也离不开以上四者的综合作用。所以无法自因。⑽<br>    我们还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文本人是自因的,那么我们说他的存在及其产生不需要依靠自身以外的因素来实现。也就是说,文本人的生存环境,生存情节,将无法对文本人的存在有任何限制作用,也就是说,文本人无法获得不同样式的属性获得区分。所以在同样的文本中我们可以有这样的公式:文本人A(比如诸葛亮)=文本人B(比如刘备)。基于我们对显示的理解,以上公式不会成立。<br>    我认为他可以成为一个实体,一方面在于他能够被感知,另一方面,他是无法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换而言之,形成这个实体的概念,只能借助它物的概念,以一种限制的视角才能划分出他所具有标记性的样式。<br><br>命题三:文本人不自由<br>   证明:文本人不能自我实现,再由界说二,界说八可以得证。<br><br>命题四:文本人不具备意志和人格,是无意识人。<br>   证明:文本人不自由,不独立。(参见界说八,命题二)如果意志和人格可以由不自由和不独立的文本人来实现,那么文本人也同样可以独立操行关于意志和人格相关的人格行为,可是一但这种行为成为事实,那么这种行为一定会赋予行为主体以意义,这种意义是自因的,这样,就和命题二相悖。<br>  <br>命题五:文本人不接受“必然”的束约。<br>证明:由命题二,我们已经知道文本人的他因性,而他因是无限的,因此无法形成“一定的方式”。在无限性下,可能生产出“方式”,但是无法生产“一定的方式”。既然如此,我们已经何以否定文本人必须接受“必然”约束了。下面我们来讨论是否存在相对的“方式”,也能使文本人接受“必然”的约束,以及如果存在,“方式”的生产机制又是什么?<br>    1,文本内部的产生“方式”的可能要素:A:从规则上看,文本不接受所有来自文本外的逻辑规则。(由命题一可知)B:从文本环境上看,文本内环境具有幻觉性和神话性,作家虽然选择了一个(相对)即定的语境,派定相应的思想,情节结构,使之产生文本人的意义,但是我们知道,文本人的绝对不是以上要素的简单派加,要复杂得多。另一方面,作者也无法模仿现实构建一个拟现实的时空体,或一个全景式的文本叙事,来实现文本规则的构建,而任何试图创造一个全景的文本环境,其结果只能是抵消文本自身,因此,文本环境极大的限制了“方式”的产生空间。C:作品要素对于文本人的无视,我们知道作品中针对人物的要素,在作者看来,是会使读者认识到它对人物的制约。但是我门要知道文本中要素并不直接对作品中的人物起作用,而是作者或者读者认为它能起作用。<br>    这样,作品环境对人物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发言权,环境决定论失效。所以我们会看到这样的作品:十七世纪的卡尔德隆《人生如梦》的主人公波兰王子被父亲囚禁在塔楼里多年,后被人拯救出来,他对于解放他出来的革命战士加以严罚。所以,即使作品的环境如此,(作品中,作者解释为波兰王子醒悟到人生如梦才这样行动的。),在作者的权威面前,人物只能屈从后者,当然,实际上,人物总是屈从后者的,这个用命题二命题三一样是可以证得的。<br>    2,文本外部的产生“方式”的可能要素。文本外界通过作者,作品,读者,世界意识态向文本开放。四者都是意识媒介。这种意识媒介首先在传播的过程中,一方面不可避免的使外部世界向文本世界沟通时会有扭曲,甚至会以“反方式”在文本中表达出来。这些在现代主义作品或后现代主义作品中表现得更多。<br>   以上这些共同佐证文本人不接受“必然”的束约。<br><br>命题六:文本人不接受终极论断。<br>      由上面的论证我们知道“必然”在文本人面前失效。因此,也容易知道,所谓终极论断,在文本人面前时何等的可笑。我们说一个事物是否接受终极论断,首先需要判断我们能否从事物本身众多变量中寻找到某种恒定的量,通过对恒量的论断实现对事物的论断。可是这个在文本人身上时难以找到的,即使在现实得人身上也是很难的找到的。<br><br>命题七:文本人不存在绝对性格。<br>      证明:由上面“方式”的讨论,我们知道文本人的偶然性和他因性,从界说一十一和注释8来看,性格在天性方面的所指,不会是文本人。那么性格的情感方面所指,品德方面所指,行为方面所指,仅仅是作为文本人在情节中,环境中呈现出来的表征。同时我们又由文本人的偶然性和不自由特性,知道,所谓在文本中呈现出来的任何表征,失去了天性这一相对恒定的要素支撑,表征本身也就不可能接受终极论断。比如“哈姆莱特的踟躇”就无法接受任何论断,尽管很多论断让我们看起来十分信服。我们要知道这些论断不是视角主义的两可学说,也不是谁掌握了更多的材料就能够更加接近艺术真实。而是文本人的属性在昭示:<FONT color=red>任何关于文本人的性格分析,只能是表征的可能性分析,而可能性分析指向的永远都是文本人性格的倾向性,而永远不能到达性格本身。</FONT><br>    “性格”一词是封闭的,由于时间箭头的单向性,在一个现实的具体的时空中,性格a与性格b不能矛盾,(注意,我们说某某人的行为表现出他的性格十分的矛盾,并不违背我上面这句话的意思,因为表现性格矛盾的行为必然是在不同的时空体中的行为)。比如说我们无法由一个人的具时行为,推导出矛盾的性格:a与性格:-a。而在具体的文本时空体中,时间箭头不是单向的,在作者读者世界的阐释中(特别是作者的创作中)发生事件可a可-a,那么性格也就可a可-a。因此在文本中,文本人的性格是开放的。本文推论一和推论二以及命题五也有相关论述。<br><br>命题八:文本人具有多倾向性。<br>   诠释:文本人的多倾向性是指围绕文本中的人,作者,读者,作品,世界意识态对他阐释时的产生的矛盾,歧义,曲解,使文本人表现出远远超出作品人物本身的丰富外延。也是界说十二所说的 ”表现出实体(文本人)在共时上有两种或多种存在的可能,具有偶然性。<br>    文本人的倾向不同于性格,它可以不受推论一,推论二的制约,而且在价值判断上,文本人的“性格”要求尽量完备(即尽量避免脸谱化的人,类型化的人),而倾向在方法论意义上不要求完备,而是要求多倾向。这些将在第二部分讨论。(第二部分在写作中)<br><br><br>文学艺术的出现无论劳动说也好,游戏说也好,从起源上来说,都你能构成解释的一定合理性。但是从实际文学艺术发展来看 ,文学艺术绝对不仅仅是如此 。文本人的存在似乎向我们昭示,文本人已经构成人的另一种存在方式。即对现实人的种种不能实现的功能,能够通过文学,文本人来实现,虽然我们 相信它的虚幻性,而至幻性构成艺术本身的真实。<br>过去一直以为现实界的美比艺术界的美先发生,因此艺术而应当尽可能的使艺术象现实,比如我们曾经也有总是想让扁平化的人物更加立体化,使脸谱化的人物更加多面化的审美倾向(不能说现在就没有了),而满足我们的“象现实”的诉求。文本人的存在告诉我们,文本人也在参与创造现实人。<br><br>注释:<br>⑴(尤指小说文本)  <br>⑵注:自因:它的本质即包含存在,或者它的本性只能设想为存在着。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出版社1997年) <br>⑶(斯宾诺莎对它所下的定义是:“实体,我理解为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换言之,形成实体的概念,可以无借助于他物的概念。”也就是说,斯宾诺莎实体的定义已经内隐了存在的原因,他的实体是独立自在的,不依赖他物而存在,实体是自己说明自己的,无需借助于它以外的别的事物的概念来说明它。因此,实体在数量上只有一个。实体是自因,实体不能为任何别的东西所产生,其产生必定是自因。本文不采用这种内隐的说法。) <br>⑷(关于实体的属性,斯宾诺莎说,属性……是构成实体的本质的东西。既然实体具有无限性,构成实体的他因具有无限性 ,那原则上也就具有无限多的属性。)<br>⑸(注斯宾诺莎的样式指不能独立存在,并且存在本身依赖于他物,自身没有独立存在的原因和依据。)<br>⑹(凡一物的存在及其行为均按一定的方式为它物所决定,便叫必然。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出版社1997年)<br>⑺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出版社1997年)<br>⑻(矛盾律要求不能用两个具有矛盾关系或者反对关系的词项去指称同一个对象。)<br>“性格”的词源分析:<br>  "性"在出现在 《周易》中 ,有乾彖辞中  “乾道变化,各正性命”性言天生之质,本性。”《周易正义》:“性者,天生之质,,若刚柔迟速之别;命者,人所禀受,若贵贱夭寿之属是也。”系辞上:“一阴一阳之谓道,续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周易正义》:“‘成之者性也’者,若能成就此道者是人之本性也,若性人者成就此道为仁,性知者成就此道为知也。”<br>     在中华书局的《说文解字注》十篇下心部云:“性,人之昜氣性也,善者也。論語曰:性相近也。孟子曰: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董仲舒曰:性者,生之质也。质朴之谓性。”(这是古代儒家先行赋予“性”善的意义。)<br>   “格,木长儿。以木长别于上文长木者(注“上文长木者”是指在六篇上木部中‘挻’字)長木言木之美,木長言長之美也。木长儿者,格之本义,引申之长必有所至。故释诂曰:格,至也”。<br>    在后代的应用中,除了用形容词“木长貌”的意义(如“夭矫枝格,偃蹇杪颠”司马相如《上林赋》)以外,还有“拘执,被限制”等形容词意。<br>用作名词意义,如法式,标准,规格。例如“言有物,而行有格也”(《礼记·缁衣》)以及“格调”“品格”意思(“格”在名词上的引申意比较多,如格子,条例,制度,箭靶子……这些和“性格”一词联系较少,故不一一例举。)。<br>用作动词有推究,量度,纠正。还有阻止,搁置,击打,抗拒等意义。如王阳明的“格物”。值得注意的是,古代“格”常被借用,以代替“ 各”,用作“来到,到达”的意思。如《书·舜典》:光被四表,格于上下。(存疑)。<br>这样,“格”在“性格“这一中的词性就有了三种可能,即是名词的“格”指人的天性像树木修长一样,从而有性善的解释。用作名词即标准,法则等,性格是指人性的准则。用作动词,则是推究人的天性。<br>    “性格”一词在中国出现,最晚也不会晚于唐朝,唐人李中碧云集《献张拾遗》诗:“官自清贵近丹墀,性格孤高世所希。”(《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年四月第一版以及《辞源》商务印书馆1984年北京第二册中都是举的此例),在散文中,有李贽《论律肤说》:“故性格清澈者音调自然宣畅,性格舒徐者音调自然疏慢。”(以上出自《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年四月第一版)多用来指人的性情品行。<br>     一般说来,在古代,使用天性方面的意义比较多。而在〈〈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中)“性格”只用来指“对人,对事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上表达出来的心理特点,如:英勇,刚强,懦弱,粗暴等。”这样,在当代,性格就主要是用于情感等心理方面。<br>     2,“性格”一词在西方,对应的英语主要是“nature,dispoition,temperament,character"对应的法语词是:“nature,disposition(未完)……”<br>      拉丁语中,character 有特征,特质,记号,烙印,痕迹。等意。而nature 则是出生,形式特征性格,品质自然规律自然界物质实体……temperans 则是“适可而止”的含义。<br>使用上有性格分析“character analysis"性格学“characterology"性格训练“character training”……<br>本文认为性格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并且把相近的词作了归类:<br>   天性方面(指人的本性):性天,性分,性灵,性真,性道,性禀,性体<br>   情感方面:性气,性子,性大,性地,性重,性急<br>   品德方面:性善,性恶,性怀,性度,性场<br>   行为方面:性行,性习<br>⑼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出版社1997年)<br>⑽关于文本人是否也可能“即不是自因又不是他因 ,而是共因”的看法,我觉得这是不对的。自因和他因的定义(注释二和界说三),已经 说明在二者之间,有着天然的逻辑矛盾,如果文本人即能够自因,又能 他因,那么他因本身就失去意义。可是我们由论证知道,文本人是不可能不他因的。另外,文本人是否无因呢?从逻辑上来说,否定A完全等同于肯定~A,故否定自因完全等同于肯定他因,排中律为原则的罗列方式只有自他两类因,已穷尽一切可能的"因"。这也可以作为斥驳共因说的佐证。<br></P>
<>注:近来因为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本文作者仅在本论坛发表过本文,在北大中文论坛上船的本文已经自己撤回。本为作者单位系天津南开大学文学院,特此注明。</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3 21:26:28编辑过]
发表于 2006-1-7 22:56:2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田在搞理论体系建设了.新年来了,一切好!
发表于 2006-1-21 20: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工匠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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