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汇编者将被强制向著作权人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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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联合公布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全文见03版),对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支付报酬问题进行了明确与规范。《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办法》规定,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两个月内,教科书汇编者必须按照《办法》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转付,并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告教科书汇编者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 《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需要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为解决特定情形下使用作品的问题还规定了“法定许可”制度,其中就包括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规定,即“除作者声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同时指明作品出处(如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适用该《办法》的教科书范围只限于“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 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需要征得其许可,这使得著作权人无法与使用者通过谈判确定付酬等事宜,因此政府就应当综合各方因素依法制定相应的付酬规定,以平衡相关各方的利益。所以,《办法》是具有强制性的。 据了解,2001年,我国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将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引入。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消除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的法律风险,以及方便司法机关审理相关案件,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启动了相关立法工作。2012年12月,国家版权局就《办法》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反复修改。 ■链接 教科书汇编者付酬标准: ●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音乐作品:每首300元; ●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 ●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 ●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非汉字的文字作品,按照相同版面同等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 (记者赖名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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