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曾诉郭庆祥及文汇报侵权案研讨会全场实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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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江:二审走公众人物这个不太妥当,还是诽谤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如何抗辩,再加上一个公众利益的问题,现在影响市场、消费者和那么多的利益。这个判决确实显示出昌平区法院的问题,不知道背后有没有证据。至少说对名誉侵权这个判决显示出是不太专业的,或者说游离专业之外的。他的判决书里面基本意见即没有否认基本事实,包括抗辩,也没有举出它的社会评价降低,是因为对方的不实的报道,或者真正具有诽谤性言词造成的,他列举的东西大家都说了,跟大家想象侮辱言词非常远。《文汇报》是综合性知识分子的报纸,是在一个《争鸣》版,不是实政性版,言论尺度比一般版面要宽。但是我想放再一个知识分子的报纸《文汇报》或者《光明日报》这样的报纸,尺度又会不同。这个案子虽然范曾还没有提起刑事诽谤诉讼,走的民法通则来起诉的。但是我觉得法院所应用所谓的法理有点像英国早期煽动诽谤,只要你批评范曾就是诽谤,不管是否属实,不管是否具有侮辱性,问题主要在这个地方,如果按照这个标准现在不知道打多少官司。二审如何能够比较有利做辩护,可能现在还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富敏荣:我想两个事实做一个确认。第一个事实就是流水线作画和媒体义务,流水线作画这个在法庭上实际上是没有争议的,为什么?郭庆祥说他是亲眼目睹。第二范曾学生在网上公布的照片,我们公正形式把证据证明下来,还有证人亲眼看到。第四个在法庭上原告代理人也没有进行否认,只是说一种探索方法。这个事实在一审判决书没有作出认定就回避了。有关这些本案当中涉及的事实没有争议。这个当中《文汇报》是不是尽到了审核的义务,实际上我也问了我们发稿编辑,因为涉及到夹叙夹议的事情,就问他是不是亲眼看到,他说亲眼看到,他说亲眼看到,那能不能证明呢?他也说能够证明,问赵钢,还说网上有照片。这种情况下编辑认定这种事实是有的,我们认为《文汇报》尽到了审核的义务,这是一 第二个问题是主观恶意的问题。法院判决书当中其中讲到一点双方有交易行为,因此你这个文章不是纯粹的评论。这是有知识上的争论,一审开庭原告律师出示米景扬证人证言,他就说郭庆祥为什么写这篇文章在09年底的时候,郭庆祥通过赵刚向他提出要求收购范曾画,范曾画以前不是钱,这几年范曾画一下子值钱了,如果拿到范曾珍品肯定是能发财的,所以有这么一个事实。据米景扬说他没有同意,范曾也不同意,因此证词里面讲到实际上郭庆祥恼羞成怒报复范曾,这个证据当庭出示说明你写文章动机不纯,是恼羞成怒报复,这在证据形式上不符合要求。另外赵刚出庭作证,赵刚说是有这么一个事,我跟他讲过要买范曾的画,但是不是郭庆祥要买,我自己要买,郭庆祥给我打招呼帮过他的忙,范曾在法国买房子没有钱,因此他和郭庆祥希望郭庆祥能够和范曾讲,但是郭庆祥不愿意,所以他出庭作证证明要买画不是郭庆祥要买,而且郭庆祥不愿意做这个事。因此在这个问题上这些事实就很清楚,就不存在所谓的恼羞成怒和报复的问题。这些证据在一审判决当中法院也没有作出一个认定,但是法院作出了一个所谓交易行为,因此不是纯粹给予批评,实际上有一个主管恶意的问题,但是这个认定缺乏事实和证据。我补充这两个事实,因为这个事在本案当中也是比较重要的。 第三个我讲一下,学术争鸣、文艺批评。第一作品评论没有进去,对于作者创作才能、创作态度、创作方法也是可以有批评,哪怕批评比较尖锐,我认为界限因此在这个地方。 李国民:关于侮辱的界限,刚才张鸿霞老师说我的非常同意。还应该结合意见发表的意见,你说一个良家妇女是婊子可以,你说妓女是婊子就是事实。我觉得侮辱的界定不能说直接给一个大表说那些词就是侮辱,应该结合具体语境和具体案件事实来界定。这个案子不对其中涉及一些事实,比如说流水线作画事实进行调查这是有问题的,法院有顾虑这样事实存在,一个有照片存在,他的学生写文章承认这种现象,这种情况下法院确认,也会对范曾造成不利的影响。范曾画是不是垃圾,这个评论是有很重要的方面,法院不调查这个方面是不对的。 第二个例子,关于文章合不合格能不能发表。我同意松表老师的观点,比如说200万的问题,作为一个编辑应该是进行核实,要不然最好进行删除。文章能不能发表,跟他是不是构成侵权,这个文章不符合新闻规范,发表出来有损新闻职业道德,但是不一定违法,也不一定侵权。还有评论依据的事实和报道披露的事实是不是用同一个标准,我觉得我还是有不同的看法,至少在德国不一样。德国法对评论披露的事实和报道的事实宽松的多,报道转载是其他报纸的事实,也一定要核实,否则的话因为报道失实受到起诉什么受到追究。一篇评论由头引用其他报纸的事实,最后证明这个事实不存在,评论本身不应该为这个负责,这个还是有区别的。 张千帆:我再补充一点,大家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存在缺陷比较明显,也都期望二审法院判的更好。从法学角度来说我们并不是十分在乎最后的结果,而是要把这个界定名誉侵权和言论自由界限界定清楚,希望从这个案件开始以后可以逐步的在这个领域形成一套规则,希望最高法院出台一个解释,让地区法院在判决过程当中有法可依。最关键法院判决有章法,应该依照什么章法。我觉得要做好几个界定,这个大家讨论比较多。首先一个界定事实价值和事实评定界定。如果讲全都是事实,如果说又是一个妓女骂她是婊子,这有什么问题,连她有没有实际恶意都不相关,有实际恶意但是是事实,也不能法律惩罚。第二到底是不是公众人物的问题,到底算普通百姓还是公众人物,展老师认为对这个问题比较悲观,这是中国法学界已经形成一个共识,法院应该是接受我们学界的共识以及世界各国普通的做法,对公众人物要区别出来的,如果讲即便不是事实,但是如果没有实际也是不能判他败诉。最后也是比较重要的,法院要界定好自己和社会之间的作用,现在法院产生的误解从一审判决可以看到,法院作用不让别人说坏话,这不是法院作用,法院不可能履行这个责任,也没有这个权力。它的任务甚至不是不让别人说无中生有的坏话,我认为你就是一个混蛋,你说一句在那,我说没有依据,我就看你不顺眼那怎么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针对名人还加上实际恶意的坏话,这的作用在这个地方。国内讨论公正评论比较多,我对这个规则持有报论意见,英国没有宪法,没有那个是宪法修的原则,言论自由也不是作为宪法性的原则,这个有可能对言论自由保护的不够。什么是公众评论,法院认定公众评论就是公众评论呢,如果讲范曾水平平平可以,讲是一堆垃圾是不是就可以了,平常的语言就是评论,夸张语言就不是评论,这就不对了。在法学界大家知道法学界是什么状况,这么大自由裁量他能否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我是有怀疑的。法院任务是很明确的,一个基本要件确认事实上有没有问题,我是觉得包括在案件二审的时候,包括今后涉及类似的案件,法院不仅属于事实换还给事实,属于价值还给价值,还要把属于社会还给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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