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义之邦"与"礼仪之邦"考辨:岂止一字之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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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义之邦”在典籍中的几种用法 查阅历代文献,“礼义之邦”在典籍中的用法有以下几种情况: 甲、称中华或中土(中原、中州)为礼义之邦 唐代房玄龄等撰《晋书》中出现了两次“礼义之邦”,这可能是最早使用这一概念的典籍。这两次均出现在《晋书》“载记”中。其一出现在《载记第十四·苻坚下》:“西戎荒俗,非礼义之邦。羁縻之道,服而赦之,示以中国之威。”史籍所载“礼义之邦”,多从外国使节口中道出,如:《宋史》卷四百八十七《列传·高丽》:“惟王久慕华风,素怀明略,效忠纯之节,抚礼义之邦。” 乙、称齐鲁等文明开化之地为礼义之邦 典籍中不仅称整个中华大一统政权所辖之域为礼义之邦,也常称齐鲁之滨等早期文明开化之地为礼义之邦。如宋吕祖谦《东莱别集》卷十四《读书杂记》:“鲁号为礼义之邦。” 丙、称其他文化繁盛、民风淳厚之地为礼义之邦 称颂某地文教兴盛、人才辈出、风俗淳朴为礼义之邦,古代典籍中亦颇为多见。如明王守仁《王阳明集·送李柳州序》(卷二十九):“故柳(州)虽非中土,至其地者率多贤士,是以习与化移,而衣冠文物,蔚然为礼义之邦。” 丁、也有称“礼义之国”、“礼义之朝”、“礼义之乡”者 “邦”与“国”意义略同,故“礼义之邦”间亦见作“礼义之国”或“礼义之朝”、“礼义之乡”者,其含义与“礼义之邦”无异,甚至出现的时间更早。如《史记》卷一《高帝纪下》:“楚地悉定,独鲁不下。汉王引天下兵欲屠之,为其守节礼义之国,乃持羽头示其父兄,鲁乃降。” 戊、称邻国为礼义之邦 古代文献中亦有称汉字文化圈或儒家文化圈内某一邻国为“礼义之邦”者。如元代程文海撰《雪楼集》卷十八《大庆寺大藏经碑》有云:“东南海滨之国高句丽,古称诗书礼义之邦,奉佛尤谨。” 结论 (一)“礼义”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一个内涵极为丰富、使用非常广泛的重要概念,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特质和文化品格的重要方面,“礼义之邦”就是包涵了这些内容的一个常用词汇,其内涵和外延从历史到今天没有任何变化,也不应有任何变化。 (二)“礼仪”是“礼”的表现形式或具体仪式,其含义明确而单一。“礼仪”包涵在“礼义”之中,“礼义”的概念远大于“礼仪”的概念。如称吾国为“礼仪之邦”,无异于说“中国人只会打拱作揖”。 (三)在历代文献中“礼义之邦”的用例颇为多见,而“礼仪之邦”并无一例。以笔者有限的阅读及查阅多种古代文献的计算机数据库及纸本“索引”、“引得”等工具书,未曾发现一处用例。此足以说明今天滥用“礼仪之邦”是毫无根据和不合逻辑的严重错误。 (四)“义”与“仪”虽有通假和古今字的关联,但当其含义有了明确的分工(即上文所引段玉裁所谓“仁义字”与“威仪字”之分)之后(这种“分工”甚早,段氏只不过作了总结而已),它们的意义范畴是清晰而从不混淆的。 (五)语言学上有所谓“积非成是”现象,就是你错我错大家错,最终也就将错就错,约定俗成了。如今“礼仪之邦”的滥用几乎到了这样一种严重的程度,大有积非成是、取而代之之势,然此“非”绝不可为“是”。 综上所述,可以断言:“礼仪之邦”的滥用是完全错误的,应当废止。为了维护汉语的纯洁性,为了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让“礼义之邦”魂兮归来! (作者王能宪 为中国艺术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文学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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