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市场需要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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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廷峰 上世纪90年代初,国内基本没有什么艺术市场,远没有如今的甚嚣尘上和繁花似锦。那会儿的画家一提起作品价格,就面露羞色,身上还保留着传统手艺人的内敛谦逊。那时,国内也基本没什么像样的画廊,经纪人和画家之间的关系也比较轻松,可以烹茶论艺、把酒言欢。合作卖画大都基于私交随便有个口头协议,双方互 相遵守。一般来说,大抵是一次活动下来,视卖画情况,经纪人从整个销售中提取一些佣金留几张作品而已。大家各算各的账,双方心知肚明,下次合作再讲下次合 作的事,一次一清。 后来,随着艺术市场逐 渐红火,国内以广东、安徽、河南、山东、浙江、江苏等省为代表雨后春笋般诞生了许多大小画廊,究其实也基本属于画店而已。谁的画在市场上好卖、有卖相,大家就一窝蜂去卖谁,作品在不断地倒手中,市场也一天天地繁荣起来。再后来,画家的身价也节节上涨,催生了一大批富豪画家和画商。巨额财富带来的眩晕感急速 催化了自我物欲的膨胀,利益驱使下,道德底线、职业规则无节制地被打破,致使当时的艺术市场看似炙手可热,实则乱象丛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画廊克扣艺 术家作品,作品卖了不付账”“画家过河拆桥,单方面撕毁合约”等负面消息成了业界常态。在艺术市场远不规范和成熟的时期,一切乱象都伴随着成长。 其实,通常意义上的合作,往往在双方权利义务、利益分配的基础上展开并细化,画廊和艺术家各司其职即可。这种看似平等规范的协议,实际上过于简单,并因过分看重双方的短期利益,极易在分配过程中产生矛盾。 基于此,笔者认为可在以下方面予以重视: 首先,对艺术家的成长负责。除去画廊签约艺术家的常规义务(如展览、博览会、画册出版、媒体宣传、研讨会、文章撰写、送拍)之外,画廊需要为艺术家做一 个长期的推广计划,包括创作过程中学术价值上的引导、销售过程中与藏家的购藏约定。画廊应严格把控市场价格,按艺术家的学术提升和宣传推广的深入,逐年稳 步提高作品定价,不可忽高忽低,亦不可涨幅过大。 其次,对艺术作品的质量负责。画廊应要求艺术家在作品质量上严格把关,杜绝应酬作品的产生。在艺术家推广计划执行初期,有条件的画廊,甚至需要花费巨资 来收购或者以高质量作品置换流通于市场中的劣质作品。同时艺术家应努力精进个人艺术水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完成相应数量的作品交付。 最后,对收藏家的利益负责。画廊应做到出售给藏家的每一幅作品,都附有作品的展览记录、出版刊登、机构签发的收藏证书,做到每一件作品流传有序、身份清 晰。培养和提高藏家的审美能力,为其定制专属的收藏计划,为降低藏家的消费门槛,可提供艺术品按揭服务。在鼓励藏家自信方面,画廊为维护藏家利益,可签署 回购协议书,如藏家需要转售作品,画廊应加价回购。 建立在志同道合、情感友谊基础之上的合作,是国人长久以来崇尚的优良传承,所谓“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这种以人格和道义作为担保的约定,显得温暖而富 有人情味。但在现代社会,书面契约更有其不可替代之功能。古语云:“先小人后君子”,做到一切有据可循,大家心中有底,互相信赖、互相约束才能共同发展, 这样也能给“良知”提供一个保驾护航的坚实壁垒。 因此,艺术市场不只需要一纸契约的约束,更需要精神上的契约。尤其是目前,国内的艺术生态步入了深度调整期,在优胜劣汰的肃清风暴下,各类艺术机构和艺 术家持续加强自身建设,端正从业态度,净化内心,不断提高自身的艺术鉴赏力,让单纯的艺术投资行为逐渐提升为艺术收藏行为,用契约约束行为,用道德规范灵魂。 来源:美术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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