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录音制品付费:谁来统计时间?惩罚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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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出台后,一些关注此事的网友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有观点认为,由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来约束乱象固然值得欣慰,但只是要求电台电视台付费,却没有“违反规定该受到何种惩罚”的规定要求,《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会遇到一些阻力。 不少网友认为,某些电台、电视台之所以漠视音乐人权益,首先是出于店大欺客的心理;其次是著作权人取证存在难度,比如一个城市的交通台里歌声飞扬,但音乐人又怎么能准确知道电台究竟播了自己的多少作品?至于对那些不上星的地方电视台,播放他人歌曲更是让著作权人无计可施。再看具体规定,“电视台播别人的歌可按每分钟1.5元付酬”,但由谁来统计播了多少分钟呢?(本报记者 方圆) 其他观点 唱片公司可能和电台达成其他合作模式 现在唱片公司都会主动给电台、电视台邮递歌手最新的专辑和单曲。电台方面从来不会向唱片公司、著作权人交纳任何版权费。有时唱片公司甚至会倒给电台贴钱,以扩大新歌的影响力,这是双方各取所需。如果要收钱的话,相信唱片公司和电台方面也会达成一致,用别的方式补偿,比如做其他广告。(摘自《广州日报》) 可以参考3个月豁免的国外惯例 按照国外的惯例,如果唱片公司有新歌给电台或电视台播出,是要向播出方支付一定宣传费用的。一般这个宣传期为3月,即在3个月内播出歌曲算是宣传,唱片公司要给播出方费用,3个月以后播出才算是使用,电台或电视台才需要支付费用给版权方。而这3个月的“豁免期”在国内应该借鉴。(摘自《广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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