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春和:律师一刑辩 文化就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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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系列的加害律师事件构成了这个社会和谐的另一种极端,当我们还未能完全进入“法律帝国”的大门时,权力的狂妄已经驱逐了法律的信仰。一个社会的理性认知底线已经崩溃,法律不被信仰,律师不被尊重,程序不再正义,我们的危险不远了。当权力再一次趾高气扬之时,整个社会弥漫的是一种相互传染的病态风向,为权力的傲慢欢呼的人群正在消解理性判断和“法的精神”。 本来,对律师的尊重可看做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因为律师以他的专业训练对每个人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提供支持,使之免受迫害和权利侵犯。即便律师与之抗辩的公权也应该尊重律师,因为他的存在使判决更趋公正,更趋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公权的产生莫不是以维护公正为目的?既然如此,律师的目标与公民和公权力是一种一致而无分歧。只是在现实中许多情况下律师则成了阻挡快速判决的敌人,因为他阻止或延缓了法外目的的生成。在中国特色的诉讼语境中,诉讼程序并未完全符合我们的法律理想,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现实意志的运行实践,带有十分明显的时空维度。尽管法律是人类共同追求正义与公平的知识体系,反映了人们通过法治构筑现实秩序的共同经验。但是我们只平移了技术层面的法的知识,而未能使“法的精神”成为一种深入社会的庶民文化。法的建设还停留在启蒙时代。 为什么这次律师事件中出现了“农夫和蛇”的尴尬困境,表面看是一种技术层面的个别遭遇。而实质上所提供给我们的一种反思是文化中根深蒂固的恶,此恶不涤,诉讼难行。现实教训让我们再一次看到梁山秩序的本来面目:天生的秩序破坏者,外强中干的利益计算者,千年奴性文化的继承者。这一点毛泽东早就看透了,但作为现代文明的法律还是愿意为其提供权利援助,这便发生了善与恶的冲突、文明与卑野的难容。其实这并不是法律行为的遗憾,而是此处深刻的黑暗拒绝了理性和秩序的阳光,法律未能洞穿这种人性的恶。这种对善的拒绝是此类人群的生存状态所决定,在“洞穴”中是不可避免的,像在黑暗中生活的人是拒绝光的。表面看来梁山群体是现实秩序的破坏者,而实质上是现实意志的合作者,因为他不是真理的朋友。现实是他的生存父母,而法律和真理则是他的克星,所以他不会与正义合作,只与撒旦比肩。奥古斯丁说:“人在成为人类的朋友之前,必须是真理的朋友”,同样,梁山群体在成为法律的朋友之前也必须是真理的朋友才行,但是,真理却是他们的克星,我们怎么如此理性地天真?当然,并不是撤走对于魔鬼的辩护,而是在为其维权之时不能让冷静缺席,为什么赫拉克利特不厌其烦地强调:“人的热情实质上就是人类的魔鬼”。也许这是为了让“法的精神”能够普降中华而付出的必要代价,因为精神和信仰的支撑,必须在天使的面前为魔鬼辩护。平日的魔鬼,以隐蔽的方式生存于秩序之外,一方面表示了对于秩序的回避,一方面是秩序之下的心灵脆弱和自卑。所以在为其辩护的同时切不可高估了他们的自由精神和正义追求,其中的利益计算只是一种物质层面的低端收益而没有什么精神的维度。 大众层面对于舆论的盲从正说明大众的法理判断还停留在黑白电影时代的人物安排,一方面由于“法的精神”及技术知识的缺失,一方面说明大众还深陷在文化的传统里。在他们的判断格局中只有明确的是非认定,而无法懂得认定是非的程序正义。只服从号角的蛊惑,而拒绝作理性判断。几千年的坚硬传统之下,现代法治的欧风美雨尚未浇灌透这片土地。当我们满怀信心地景仰法袍之时,脚下还是法律的荒蛮荆棘。文化体验中本来就缺少对于法律和律师最起码的尊重,道德判断远胜过权利关怀。虽然经过现代洗礼后民智已开,但传统是一个巨大而深厚的背景,在这个背景之下超验正义和平等原则无法抵挡来自威权的至上动员。在这方面,鲁迅早就一针见血地扎透了,文化深处的人血馒头正被民族主义、民粹主义和新左派们疯狂地吮吸。所以这时代才有法治的哄客,他们欢呼的是神仙皇帝,践踏的是尊严和权利。由于缺少忏悔理性,他们的生存恐惧始终占据着他们的价值取向,当耶稣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之时,他们爆发的是幸灾乐祸。他无法知道耶稣是为他而死的,但耶稣之死并未能使其看到自身的恶。多年来、几千年来皇权文化的全面浸淫组成了这个民族剥之不去的深厚血液,既迷信此岸的绝对真理,又对自身的理性判断缺乏信心。在一个情绪为王的文化语境中,只要把想象现实化约成法律现实,大众文化则很容易进行恶信传递。一家媒体对律师的妖魔化之后,铺天盖地的口水会在此转化积存的发泄,文化中蕴藏了千年的义和团情结会全面爆发。这种文化中缺少忏悔理性的极端主义只能造成秩序的破坏、思想的抑制和自我催眠的症候,当狂热的情绪淹没了思想之时,剩下的整个时空维度会被黑暗重新笼罩。布尔加耶夫曾经在指责俄国的文化时说过,大众阶层是拒绝基督和法治的,“他们与他的面貌断绝联系,从自己的心目中逐出他的形象,从而也就剥夺了自己内在的生命之光。由于这种叛离行径,由于这种宗教的自杀行为,他们同自己的祖国一起受到了惩罚”。 我们的“文化建设”尚不能理解“为行淫的妇人”辩护,更不能为杀人的魔鬼寻找生存的理由。在脸谱化的黑白分明的文化传统里,坏人都是有罪推定的,任何进行无罪推定的言行都是一种背弃“民意”和道德悖逆。况且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组成部分,在“讲政治”的认识高度上就必须符合“三个至上”。在此语境中刑辩律师的抗诉对象已经不是一个具体案件和公诉机关,而是一个巨大的背景和法外意志,或者是一种更加深厚的文化传统。权力的自负使其认为自己的意志无需接受价值与事实的严格检验,在主流意识形态以及现实各种价值的分配格局中,权力认为自身便是绝对的权威和真理。在权力面对公平和正义感到底气不足时,他会以公共利益、人民利益的名义先声夺人,展开对于“歧义认识”的全面专政。律师虽然“爱邻居,爱我们的兄弟姐妹”,但必须承受社会进步过程中这种难以删除的尘世鞭笞。鉴于正义的维持和权利的保障,联合国曾经要求“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国际准则和普遍价值认为律师为其委托人权利的辩护应得到相应的尊重,因为相对于公权力来说,个人的力量无法与之对等,最易受到伤害。一个成熟的法治文明完全经得起律师的质疑,并且希望有使其校正的质疑。然而,国际准则落地生根之后,在我们的文化土壤上又长出了《刑法》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柄达摩之剑与其说是在限制律师的权利边界,不若说是一种权力规制。斯蒂格勒认为,权力的权力规制是特定利益集团的一种权益来源。刑辩律师面临的双重围剿不仅是“分利联盟”的,还有权力文化的,前者形成技术对抗,后者形成合法性判定的前提。尤其是后者,造成了陈有西律师提出的“同为法律人,相煎何太急”这样苍凉的问题。由于文化中的仇恨、嫉妒和人上人斗争法则的充溢,法治缺席,权力的傲慢和疯狂也便风行无阻了。这怨不得别人,奥古斯丁曾经意味深长地说:“犯罪的法律即是习惯的威力,我们的心灵虽然不愿,但被他挟持,被他掌握;可惜我是自愿入其毂中,所以我是负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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