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艺术

范迪安公开回应剽窃门 逐一驳斥原告46份证据

  近日,范迪安向搜狐文化发布对46份证据的回应,逐一证明自己与此案并无直接关系。

  1:范迪安不是萧长正展的策展人

  《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只有唯一主办单位:中外文化交流中心,范迪安不是该展的策展人,任何对该展览的官方报道均没有提及范迪安是该展策展人。

  2:范迪安所写前言与“被署名”文章完全不同

  范迪安为萧长正写过署名为“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的展览前言,该文用于展厅及展览宣传册,此外未写过任何评论萧长正艺术的文章。通过比对,不难发现该文与“被署名”的文章是完全不同的两篇文章。

  3: 中国美术馆馆刊、年鉴、网站从未刊登过“被署名”文章

  中国美术馆馆刊、年鉴、网站中报道该展览所用的材料,均是主办单位提供的新闻通稿,该新闻通稿与“被署名”文章也不是同一文章。

  4:《<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被署名”

  原告在2010年11月8日开庭时出示的新证据,《生活报》2006年8月13日刊载的“《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署名为“范迪安” ,范迪安已向该报发出要求核实函,并得到报社正式回函证明与范迪安本人无关。

原告提交证据 范迪安回应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 证明内容

证据1 作废的手稿散页 原告 原告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  

  只是证明《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一文为原告所作,与本人无关。

证据2 《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 原告全文完整稿2000年原始打印件 原告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

证据3 发表前文章的传真件 萧长正 原告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与证明原告萧长正发表文章之前的往来情况

证据4 《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一文删节发表文章 台湾《艺术新闻》杂志2000年第10期 原告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

证据5 《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一文发表 画册《萧长正》出版单位:金宝山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1. 原告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2.被告萧长正画册以涉案作品节录稿为前言;3.该画册必是作者提供给展会策展人范迪安的基础图文资料。

证据6 16813号公证书 中华特产网2006年8月15日刊登《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 文章侵权事实  

  被署名,已收到网站证明与本人无关的正式回函。

证据7 16815号公证书 中华特产网刊登早于全球特产网公布 文章侵权事实 公布的时间先后与我本人无关。

证据8 16812号公证书 “全球特产”网2006年9月7日刊登《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 文章侵权事实  

  被署名。

证据9 21767号公证书 “全球特产”网2006年9月7日刊登:《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 文章侵权事实 证据8与证据9内容一致,分别两次公正。与本人无关

证据10 16814号公证书 中国雕塑网2006年9月16日刊登:《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作者:佚名 文章侵权事实  

  明确标明作者为佚名,

  与本人无关。

证据11 17538号公证书 中央电视台网站2006年3月15日《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

  摘自《艺术新闻》杂志

文章侵权事实  

  有关网站转载原告文章,

  与本人无关。

证据12 21773号公证书 央视网2006年3月15日《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 文章侵权事实 证据12与证据11内容一致,分别两次公正。

  与本人无关。

证据13 16589号公证书 世艺网2006年展会期间刊登《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介绍雕塑家萧长正的艺术》

  未署名

文章侵权事实  

  有关网站刊发原告文章,未署名,与本人无关。

证据14 人民日报2010年2月5日记者陈原的文章《剽窃?还是“被署名?”》 人民日报社 被告侵权事实  

  媒体对此案审理阶段的报道,完全不能作为“被告侵权的事实”。

证据15 《新快报》2010年2月9日记者陈煜堃的文章《剽窃?还是“被署名?”》 新快报社 被告侵权事实,包括被告范迪安安排诽谤原告律师曾上门协商希望和解“私了”,但均被自己言词拒绝等。

证据16 原告律师声明 大河网 严正谴责被告范迪安捏造事实的卑劣行径,并声明造谣者必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本人不曾与原告律师见面,无任何联系,也不曾对任何媒体表述过跟其律师有过对话。

证据17 北京晨报2010年3月17日记者颜斐《中国美术馆馆长遭百万索赔》 北京晨报社 被告侵权事实 媒体对此案审理阶段的报道,完全不能作为“被告侵权的事实”。

  媒体对此案审理阶段的报道,完全不能作为“被告侵权的事实”。

证据18 深圳特区报2010年2月4日《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被诉侵权》 深证特区报 被告侵权事实

证据19 深圳特区报2010年2月5日《范迪安首次公开声明反驳“剽窃”说》 深证特区报 被告侵权事实

证据20 《中国青年报》2010年2月2日刘潇、桂杰《网络时代作者向谁维权》 中国青年报社 被告侵权事实

证据21 《新京报》2010年2月9日李健亚《范迪安:署名被网站盗用》 新京报社 被告侵权事实

证据22 中国美术馆馆刊2006年第二期《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展览介绍 中国美术馆 被告侵权事实:馆刊文内有剽窃内容,范迪安是馆长和馆刊主编 中国美术馆馆刊在“展览”栏目刊载主办单位提供的新闻通稿,该通稿与被署名文章不是同一篇。

证据23 《法治周末》2010年3月18日记者陈磊、陈霄《中国美术馆馆长遭遇“剽窃”谜案》 法制日报法治周末编辑部 被告侵权事实与背景  

  媒体对此案审理阶段的报道,完全不能作为“被告侵权的事实”。

证据24 检察日报2010年2月5日《剽窃:一个敏感词汇与一个糊涂官司》等 检查日报社 被告方违法侵权事实

证据25 00760号公证书 中国美术馆网站、中国收藏交易网等28家互联网网站和6个博客 被告展会侵权事实与案发后侵权事实  

  包括中国美术馆在内的各网站就展览进行常规报道,均无涉案文章在内,与本人无关。

证据26 08416号公证书 中国美术馆网站、雅昌艺术网等22家互联网站和案发后南国都市报与一大批临时注册的新浪博客 被告展会侵权事实、展会照片与案发后侵权事实

证据27 原告1996年12月诗集《空间——幻想 想象 观念的道路》 中国青年出版社 展览标题从文字到形式等来自本诗集封面和书名  

  原告出版的诗集,

  与本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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