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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迪安公开回应剽窃门 逐一驳斥原告46份证据(2)

证据28 1995年第十期到1998年第八期《青年文学》杂志《现代汉诗空间》栏目 青年文学 原告1995年10月到1998年8月担任由其本人学术命名的《现代汉诗空间》栏目的主持人,进行了长达四年的从作品到理论的空间诗学的学术推广,在国内外产生巨大的反响。《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黄以明的空间诗学有直接的学术联系。  

  原告诗作得到刊发,

  与本人无关。

证据29 《中国美术馆2006年年鉴》 中国美术馆 多次提到中国美术馆主办涉案展会,当年两岸交流活动均由范迪安一手筹划,并称为该馆当年最大工作亮点  

  中国美术馆常规介绍年度展览工作,未刊发任何与此展相关的文章,与本案无关。

证据30 《雕塑》杂志2006年三期《开辟与回归—关于港台雕塑家集体登陆中国美术馆的一次座谈》 中国《雕塑》杂志社 中国雕塑杂志社副主编主持座谈会开场白指认范迪安是策展人,并有照片为证。  

  不是该展的专门座谈会记录,与该展、该文均无关。

证据31 萧长正送给原告的雕塑作品画册及其题名和手印 萧长正 涉案文章的研究对象与作者的关系以及对原告水平的肯定  

  只能证明原告与萧长正有关系,与本人无关。

证据32 台湾《艺术新闻》杂志2000年第9期报道在上海艺博画廊举办的萧长正雕塑展图文 台湾《艺术新闻》杂志 原告应邀赴上海参加萧长正三人作品展。该展会,证明涉案文章的研究对象与作者的关系 有关刊物报道萧长正2000年在上海的展览,与本人无关。

证据33 07519号公证书 99艺术网、人民网等14家网站与1个博客 1范迪安的声明、范迪安发动的媒体和私人博客登载发布的案发后侵权事实和披露的涉案事实;2香港大公报报道的涉案事实;3其他。  

  媒体对此案审理阶段的报道,完全不能作为“被告侵权的事实”。

证据34 05279号公证书 在7个博客与四川在线网等网络报道 1.案发后范迪安及其匿名博客侵权事实;2.案发后卓凡博客的侵权事实;3.案发后华西都市报、上海青年报、新快网侵权事实;4.雅昌艺术网艺术权威程美信博客披露被告范迪安种种严重违法腐败行为;4.台湾中国时报记者罗晓莉披露海峡两岸当年的重要涉案事实;

证据35 《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2月5日二版 21世纪经济报道报社 知识界权威报刊对此案的观点

证据36 空白的中国美术馆展览协议书   中国美术馆对于展会资料的审查责任等 中国美术馆的工作文件,与本案无关。

证据37 公证费发票 北京市方圆公证书 公正费开支计:  

  原告为诉讼支付的费用收据,与本人无关。

证据38 复印、打印费发票等其他费用   复印、打印等其他费用开支计:

证据39 律师费发票 北京贝朗律师事务所 合理律师代理费开支:10000元

证据40 1.中国雕塑网2006年8月14日刊登《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

  2.黑龙江新闻网生活报2006年8月13日刊登《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

中国雕塑网

  文章来源《生活报》

  编辑:小路

  生活报网

  未署名

  •1.  转载《生活报》,被署名。《生活报》正式回函与本人无关。

  2.《生活报》网站发文,未署名,与本人无关。

证据41 10103号公证书 2006年8月13日《生活报》中《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   原告在2010年11月8日开庭时出示的新证据,本人已向该报发出要求核实函,并得到与本人无关的正式回函。

证据42 中国美术馆展讯     展览常规介绍,与本案无关。

证据43 公证费发票      

  原告为诉讼支付的费用收据,与本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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