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价值与价格的文化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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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艺术市场中的主体都受到文化的影响,整个艺术市场的运行因而也在文化体系的范畴之下进行。 “艺术无价”、“艺术不可比”、“艺术不可拆分”,对艺术品价值和价格的此类论断不胜枚举。而事实是,艺术品交易甚至可以追溯到前货币时期,艺术品市场几百年来一直在发展、壮大。人们对艺术品的认识经历了从“非生产性资源浪费”、“纯粹的奢侈品”到“对美的追求和模仿”、“炫耀性消费”,再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动力”、“资产与投资工具”的转变。著名美术史学家Janson在《艺术史》中写道:“艺术是一种宣传形式,它代表了个人和群体的观点,而这些观点往往被认为是真理和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艺术代表了群体的共同观念,它内化为对人类社会与经济活动的影响框架。 探究艺术价值的前提是了解艺术的起源。对于这样一个关乎艺术史与艺术发生学的“元问题”,世界范围内曾经产生了摹仿说、游戏说、表现说、神授说、巫术说、劳动说等理论观点。而显然地,远古石器、甲骨、壁画上的图腾符号与抽象性线条说明了人类社会最早的艺术形式诞生于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它源自于人们对于自然之美的朴素追求,源自于原始性的社会文化。 文化代表了一种价值观和社会群体行为的内在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体现为20世纪最有影响的哲学家之一Wittgenstein所强调的人类社会活动与交往中呈现出的诸多“原子事态”。人类在社会活动过程中,自发地形成习俗与惯例,通过代际间的模仿与学习逐渐固化为观念与传统,其物化的形式丰富多样,形成赖以传承的文化遗产,其中就包括艺术。因此,艺术品本身就是一种文化品,文化构成了其价值内涵的边界。 美国哲学家Nozick认为,价值表现为“多样性的统一”,它是一切事物内在价值的基础。而艺术品的价值建构往往具有其独特性,它具有多个维度的价值,包括内在价值、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事实上,广义上的艺术品价值包含了道德与宗教的教化价值、情感与感受的表达价值 、公共交流价值 、社会与政治价值、认同价值、经验价值 、形式与设计价值、技巧价值、历史价值、艺术崇拜价值这样十种价值。从艺术创作者的角度而言,艺术创作的初衷是表达艺术家对于自然、社会乃至生命意义的认识、态度和境界追求,艺术品中所表达的价值观不可避免地受到文化这一思维与时空框架的约束。这使得对于艺术品价值的判断,被引入大量人文社会因素。 比如,对于中国山水画而言,从隋唐到宋元,再到明清及至近现代,山水画的笔墨程式经历了不断的创新与变化,从勾勒、皴法、泼墨到积墨、破墨、积色,再到墨破色、色破墨,从魏晋风度到古朴的唐宋画风,再到“诗书画合一”的文人画风,虽然“笔墨当随时代”,然而中国山水画内蕴的精神不曾改变——以“儒、释、道”为基础的中国哲学和“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民族精神形成了中国特有的绘画美学观念、创作手段和形式技法,形成了中国山水画对“浑厚”与“华滋”、“雄强”与“内敛”、“古拙”与“灵动”、“形与神、黑与白、浓与淡、干与湿、古人与造化……”等一系列“对偶范畴” 的艺术追求,揭示了中国艺术与自然、艺术与艺术家、艺术与鉴赏家、艺术发展规律的辩证关系。同样地,在西方绘画中,无论是宗教、战争题材还是风景、肖像抑或静物,描摹与刻画绝不仅仅是“视觉重现”,而是“心灵镜像”。梵高著名的《自画像》和《向日葵》、莫奈的《日出印象》、塞尚的《圣维克多山》之所以被公认为世界名画,恰恰是因为画中自有画中意,那是一种“精神灿烂”,这正如中国画所追求的“可游、可居”之境界是一般无二的。可见,艺术品的价值正是通过在文化中陶冶的艺术家所表现出来的,其价值以文化为内涵,以“文化的”人为创造主体,以文艺作品为载体。 新价值论体系下的艺术品 西方经济学理论在价值论领域一直存在着主客观的分野。在强调人类行为的“目的性”和“动机”的奥地利学派看来,人类行为表现为具目的性的选择行为,人类行动的“主观方面”决定了价值,价值是一种心理“参照系”。而对于劳动价值论坚持者而言,价值具有客观性,是固化在人类劳动中的绝对量,是可度量且横向可比的。 经验告诉我们,人受到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双重影响,而行动的主观方面不可避免地涉及规范性问题,客观方面则是有关非规范性的。英国哲学家Samuel Alexander将价值看作是“第三性的”,即区别于第一性(客体内部以及客体之间的关系)与第二性(生物感观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主客体之间关于需求与满足的二元关系。林左鸣指出,价值涉及主体、客体、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科学的价值产生于主客体的互动过程中。从广义虚拟经济的视角考察,艺术品本质上是马克思所说的“生活的对象化”。文化产生于人类生活,因此,生活的对象化在人文领域即表现为文化活动及其产出形式。在这一过程中,艺术品一方面表现为物本的形态,另一方面延展了精神的内涵,二者的结合形成了文化意义下的艺术品价值,是一种物质存在与精神信息的二维“容介态” 。在新的价值论范畴之下,艺术品价值的文化本源更为清晰,也有迹可寻。 学者们指出,艺术品用货币形式来衡量的经济价值的高低取决于艺术品上述十种价值在一件艺术品中的结合与表现情况,因为这些价值决定了对于特定艺术品的需求与供给的模式与特点。《最后的晚餐》、《蒙娜丽莎》、《自由引导人民》、《日出印象》以及《展子虔游春图》、《韩熙载夜宴图》、《溪山行旅图》、《写生珍禽图》、《六君子图》、《富春山居图》、《清明上河图》、《万山红遍》等等,太多绘画作品因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而成为人类社会的重要财富,那些有助于探求和重现历史、在技法上继承并开新风貌、在精神境界上高古孤绝的作品将具有极高的价值。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任何物品成为商品都是因为其能够满足人们特定的需求,这既包括物质上的需求,也包含心理上的满足感,只不过对于艺术品而言,心理上、主观上的享受与满足占有更具决定意义的地位——而这种强主观性正是文化“过滤器”在起作用。 艺术品价格的决定因素 对于艺术品市场而言,关键是架起价值到价格的桥梁。艺术品被普遍认为具有耐用消费品、异质性商品、投资品等多重属性。对艺术品价值和价格的研究必须采用一系列“二分”的观点与方法,即客观评估与主观评估、理性因素分析和非理性因素分析、定量因素考量与定性因素考察。 对艺术品价格决定的客观因素的研究文献不胜枚举。西方学者早已指出,艺术品价格中既包括金融价值,也包括主观价值,艺术品价格的决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普遍认为,影响艺术品价格的主要客观因素包括艺术家、艺术作品、销售特性(环境)和外部经济环境;主观因素则包括非理性溢价、锚定效应等。然而,艺术创作的社会性与艺术品市场交易的特殊性使得上述客观因素并不那么客观,与其说艺术品价格的形成是在客观因素基础上所形成的基准价格上额外加上主观性溢价,毋宁说这些看似“客观”的因素同样受到艺术活动参与各方“主观性”的影响,事实上,这也是艺术品定价研究中的重要分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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