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状告艺术批评家高名潞抄袭其美术思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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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东记得陪高名潞在亮马嘉园(高名潞在北京的家)小区散步,帮他倒时差时,跟他讨论了“学术机密”——“意”和“象”的问题。讲到一半,“我发现他的眼睛有捕捉到学术信息的异样,这下坏了”。 刘向东之后快马加鞭做了两件事:在网络上发表《象象主义宣言》和2008年2月在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出版《象象主义艺术》一书。 对此次在亮马嘉园散步的场景,高名潞予以否认。刘向东在博客中用文字记录了这次接触,文中提到了“极多主义”。“‘极多主义’是‘意派’的核心理念,这说明他知悉我的思想在先”。 之后,在2007年底,刘向东发现高名潞在西班牙的展览名字由“中国抽象叙事30年”变为“意派——中国抽象30年”。高名潞还在2009年5月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意派论》和2009年8月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意派——世纪思维》,“这两本书就和我的‘象象主义’完全接近了”。 刘向东是搞绘画创作的,高名潞是搞理论的。二人的工作场域并不相同,但刘向东认为:“‘意派’的确在我的‘象象’基础上有发挥,可二手房即使怎么装修,本质都一样”。 高名潞向记者澄清,“意派”是他多年研究的集结,是一种艺术评论的方法。在组织西班牙展览时,他就是用这个理论方法和“意派”二字去解读中国30年以来的艺术作品的。 “意派”刻意跳出西方“具象”和“抽象”的二元关系,“刘向东却说我在这个二元关系内对他进行抄袭。我知道他用纽扣做过画作。在2008年,刘向东做展览时,我才知道有‘象象主义’这个词的存在,具体是什么,我不清楚”。 首吃官司 刘向东说,在发现自己的思想观点被抄袭后,他没有向高名潞提出质疑,“我感到很尴尬,不知道该用什么口气来对他。从那时起,我们就失去了联系。从前在文章中,他会偶尔提及我的名字,此后,他再也不提了”。 从2008年到2010年,刘向东跟美术圈里的朋友提及过此事,希望能向高名潞传达。“可能我说的不够严重,朋友没当回事儿,或者朋友传达了,高名潞没什么反应”。 刘向东起诉到法院后,给美术圈的人群发了邮件,载明了此事,冀鹏程查知后通过王志亮告诉了高名潞说,“高老师非常震惊和生气”。 “我没有收到刘向东以及周边人任何暗示,直到今天我当了被告才知道。”高名潞很匪夷所思,“如果我是他的莫逆,他不会说句话吗?” 刘向东表示,自己诉诸法律实属无奈,高名潞是前辈,又有心脏病,而且之前他们有友谊。 “我和他不是言无不尽的莫逆。”高名潞坚决否认,“事已至此,朋友已经没得做。我虽然这辈子经历过大风大浪,但是第一次吃官司。”高名潞觉得无奈又滑稽。 记者致电美术圈内部分人士了解他们对于刘向东和高名潞二人以及官司的看法。北京大学教授朱青生承认收到过刘向东群发给业内人士的邮件(邮件中指出高名潞抄袭自己的思想观点),但是他直接略过没看。“从前关系不错的两个人成现在这样,很让人意外。对刘向东的‘象象主义’以及高名潞的‘意派论’了解不深,不便评价”。 四川美术学院教授王林也收到过邮件,“我没有仔细看,也没有仔细研究过他们俩的学术观点。”王林表示对此事不感兴趣。 美术家殷双喜则表示根本没有听说过。 出版方回应 刘向东不仅状告高名潞,要求其停止侵权和赔礼道歉,还要求《意派论》的出版方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以及《意派——世纪思维》的出版方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各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方面称,出高名潞的书属于正常的出版活动。与作者签约中有条规定是“文责自负”,由作者来保证作品的原创性。“刘向东所提出的思想和观点并没有形成文字,提出的证据只是一些词条抄袭,比如‘关系’、‘运动’,这些都是公用词汇,不是他独创的”。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方面表示,刘向东没有提供出段落相似的对比表,只提供了自己的三篇文章和高名潞的两本书,“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字,而非思想。刘向东的《象象主义艺术》虽出版在前,可是市面上能见度很低。这给编辑审查作品的相似度提高了难度。何况刘、高二人文章及书的内容并无关联和相似”。 山东画报出版社美术类书籍的资深编辑说,编辑知识面有限,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审查。 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字表达 著作权法中,思想观点的雷同算不算抄袭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说,现有的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观点,保护的是思想观点的表现形式。如果对别人的思想观点进行重述,需要标明出处,如果将别人的表述原封不动地据为己用,是著作权侵权。“引用、丰富和发展其他人的理论观点,却不标明出处,这是学术失范,可能不构成抄袭。应将学术失范和抄袭剽窃区别开”。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师袁真富也认为,如果思想相同,而表达不同,一般不构成侵权,这是学术道德和规范的问题,著作权法难以调整。“如果不仅大的思想相同,每一章节很多小的思想论证都雷同,可能构成侵权。”判断是否侵权,要看段落的接近度、叙述的架构和思想内容。 吴汉东说,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进行了适当的限制,主要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为了创作的需要,后创作的作品可以引用创作在先的作品,但引用要合理、适度、合法。引用别人的著述数量要合适,而且要标明出处,说明原创作者的身份。 理论研究中的专业术语不被保护,不管是自创的还是学界采用的。在国外,有的书名和书的标题受到著作权保护,中国现在还没有。 北京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建三称,“抄袭思想”并不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果表达思想的部分或全部文字雷同,则在雷同的范围内,抄袭人应该承担著作权侵权的责任,被侵权人需要举证抄袭人不仅是对自己思想的再表述和创造加工,而且是对表现思想观点的文字复制、抄袭。 对于出版社的责任,吴汉东说,一般作者“文责自负”,但如果出版社明知著作是抄袭的还出版,则要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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