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励生:我看《社会科学论坛》的学术品位和品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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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再政治化”的问题,细究起来,其实需要追问的还是我们几千年来先哲们所做的那样追问,何为“自然正当”?因为所谓政治以及道德,一如哈耶克所指出均是累积性进化出来的。这一点窃以为汪晖所做的详尽研究相当有说服力13,我甚至觉得张远山《庄子奥义》所做的贡献也堪称重要。一如许君所言:“无论是何种立法,也不论其运行于何种场域,天道自然总是实在之法的上位规则,民族国家接受自然之法的规训是恪尽自己世俗权能的政治正义前提。”14但是立法的问题毕竟是致力于公法需要,如果我们必须打通天道自然与宪政民主的通道,窃以为庄子的“齐物论”若能超出后人阐释的藩篱并突出“齐物民主”,尤其是像张远山所做的有效阐释那样,所谓立法应当遵循且必得遵循“与天为徒”的路径,除了摒弃悖道文化,顺道文化也一样要向“造化”趋近,往“天道”、“南溟”方向超越,尽管 “不断超越而无限趋近,但永远不能完全抵达的道极”(张远山语)可望而不可即,但起码,我们应该醒悟到“齐物”是所有权力的唯一来源,那么,我们所有的制度演进就应该围绕在像“造化”那样公平地实现“吹万不同”的终极目标上,做努力趋近乃至无限趋近。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忘了对“齐物民主”在传统本体论的意义上向社会本体论与个体本体论超越,也即公法的讨论还特别需要公共领域的开拓,尤其需要公共平台的搭建,个体的权利以及“吹万不同”才可能在制度性的演进过程中得到有效保障——因为:说到底立法应该是出于公众“意见”而绝不可以是出于个人“意志”,否则,就像希特勒那样的法西斯头子也能出于“国家意志”的立法而取得所谓“法治国”的合法性的。因此,我们不能忘记了大智者哈耶克的深刻提醒以及对“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追究,关于前者哈耶克说道:“自然法的倡导者们认为,仅用理性的力量,人们能够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因此很自然,他们力图系统地规划出各种各样的自然法的规则和原则,并将它们纳入一部法典之中。”15关于后者,邓正来指出:“法律实证主义正是经由这种形式法治国的主张而使法治国成了所有国家的特性。在哈耶克看来,这种观点尤可见之于‘纯粹法律理论’所提出的这样一个骇人听闻的主张,即人们根本就无力对法治处于支配地位的法律体系与不存在法治的法律体系进行界分,因此每一种法律秩序,甚至包括权力机构拥有完全不受约束之权力的那种法律秩序,都是法治的一个实例。”16所幸许君始终并没有真正明确的“法典化”要求,而其所主张的自然法也接近于“中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强烈倾向于把自然法的范围局限在一些首要原则和基本要求之内”17从而区别于建构论唯理主义的“自然法”,从这个意义上说,许君的自然法认同更接近上述汪晖所一再论证的传统先哲们所一再追问的何为“自然正当”,而“实在”之法也并非来自法律实证主义未加追问的“人造的法律即‘实证法’”,而是以天道自然为上位规则的未阐明规则。因此,许君特别提出了中国文化重构性阐释的五大问题:一是对于传统“天下观”予以现代重构性阐释;二是对于“中国形象”的文化合法性阐释与“文化中国”图景的建构;三是在重建中国的意义秩序和国家理性的意义上,经由重构性阐释而重建国家哲学;四是对于中国伦理智慧、道德理想的发掘和道义力量的涵养;五是族群政治、公民团结与分享的公共空间。其中多个问题笔者已在上述做了一些简单的讨论,想着继续讨论的是“其三”中的问题。许君说道:“需要挖掘中国文明的人文主义心性资源及其超越禀性,包括‘以德抗位’的道德主体性,仁爱礼智信的价值信念和精神追求,形成中国的自然法理论体系,剥夺世俗权力天然合法性的独断论述,形成‘有法有天’的人间秩序,提炼超越意义的汉语学思,重缔中国的意义秩序。由于超越本体的重构性阐释必然牵扯到信仰世界及其自由选择的问题,因此,需要重申的是,信仰自由是每一个体提升自己精神独立性的必由之路,也是造就公民和政治的前提,任何公共权力不应介入,也无法介入。信守信仰自由,既是世俗权力恪守本分,对于精神尊严的应有承诺,也是建构中国文明超越本体的制度前提,有待努力者既烦且重。若说所谓‘主流价值’,则皈依处在此。”坦率地说,许君的论述十分准确,也即我前文反复强调的“道统”,许君进一步论述为“政教分离”,许君的用意可谓深刻。但许君以为:“‘国家哲学’是中国意义秩序中的重要内涵。在重建中国的意义秩序和国家理性的意义上,经由重构性阐释而重建国家哲学,应当提上官学两方的议事日程。事实上,晚近十多年来,官学双方均已于有意无意间开始了这一进程。不仅对于儒学的倡导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弘扬属于这一努力的表达形式,而且,对于民族精神的强调和民族主义的借重,所谓‘新三民主义’与‘执政为民’这一带有政治和解意味的政治纲领的提出等等,实际上均属于这一进程的阶段性努力。学术思想界有关自由主义政治理念与共和理想的阐释,乃至于‘新左’和自由主义阵营的论战,同样是基此目的而表现的学理形式。尽管致思方向和达成的结论不同,对于相关原理的理解有别,但是,对于诸如国族意识与民族理想、文化自觉与国家认同、宪法政治与公民文化、和平文化与全球视野、德性政治与有效政治、社会关怀和社会理想等等主要指标和内涵,应当成为国家哲学与国家理性的必要充分,已然具有相当的共识。”显然就有点过于乐观了。因为许君的“调和”显然缺乏相关的制度平台,而这个制度平台无疑就是公共领域和公共空间的有效开拓,否则许君所言“相当的共识”恐就无法附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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