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应全:文学消失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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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文化研究所提供的这种“历史主义”文学定义有何奥妙之处呢?仔细琢磨不难发现,除非放弃定义文学的努力(这就意味这放弃文学研究本身),否则定义文学实际上只有两种基本途径。一是“内在论”途径:用文学文本所包含的某种内在特征来定义文学(区分文学文本与非文学文本);另一是“外在论”途径:用特定历史时期的文学界的某种共识来定义文学(区分文学文本与非文学文本)。托多罗夫和伊格尔顿都谈到这两种途径。托多罗夫把它们分别称为“结构性”的和“功能性”的定义方式,伊格尔顿则称为“本体论”和“功能性”的定义方式。他们二人的说法都不太确切。定义文学(乃至艺术)要么是认定文学对象本身就具有某种特征足以将它和其他对象区别开来,要么否认存在这种内在特征而诉诸从事文学者(作家、批评家、读者等等)“主体间的”一种约定(通常是无意识的、自发的)。两种定义方式的区别也许可视为内在、客观的定义方式与外在、主观的定义方式的区别。前者认定某文本之所以为文学文本乃是由它自己决定的,后者则认定某文本之所以为文学文本乃是由“我们”(从事文学者)决定的。文化研究为什么把文学看成一种文化呢?首先是因为它认为“我们”认定文学是什么文学就是什么,不存在文本的任何客观特征可以决定文学是什么。其次是认为,“我们”是一种群体性的主体而不是个别性的主体,因而“我们”的认定不是随意的而是相对确定的。托多罗夫和伊格尔顿都试图用特定社会的制度化机制来界定“我们”,因为这样一来“外在论”的文学定义就不再是纯粹主观的而具有“客观性”了。但这种客观性决不能混同于真正的客观性,它不过是“集体主观性”的别名而已。因为,在这里,虽然不是某个人认为某文本是文学文本它就是文学文本,但一旦一个得到全社会认可的文学群体认为某文本是文学文本它就是文学文本了。伊格尔顿在《文学理论引论》中曾通过英国“文学”概念在阿诺德和利维斯学派中的演变阐明过这一点。埃利斯的“杂草”比喻之所以备受青睐,就因为它极有助于表明,没有什么客观特质决定什么文本是文学文本,某个社会认为某文本是文学文本它就是文学文本。 由此可见,不能以为文化研究只是简单地把文学纳入了一个比文学更为广泛的层面上(文化层面)来加以研究。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对文化研究来说,传统意义上的“文学”的确消失了。甚至应该更准确地说,文化研究根本就不再相信存在传统意义上的文学。能够通过某一特征(如“虚构”、“无功利性”等)被识别出来的那种文学文本,在文化研究看来不过是一种幻觉。文化研究植根于所谓“反本质主义”。在它看来,传统文学观相信的那种文本客观特征就是一种“本质”,就是一种超历史、超社会的永恒特征,因而都是一种人为的虚构。文化研究或许会认可传统文论的某些结论如“文学是虚构”、“文学是自我指涉的语言”等,但一定会对它们作出重新解释,认为它们只不过是某个时代对“什么是文学”的一种界定而已,并不是文学文本必然具备的特性。因此,原则上说,文化研究已经彻底推翻了传统的文学观念。对文化研究来说,文学之所以被看成文化,并不仅仅是因为文学具有社会历史性,也不是因为它具有意识形态性质,而是因为它最终只不过是一种文化的界定。文化研究与传统文学研究的区别在于,传统文学研究把“文学”看成是一种内在特征,文化研究则把“文学”看成一种外在身份。对文化研究来说,一个文本是不是文学文本的问题也就是它具不具备“文学”身份的问题。由于是否具备文学身份是由文学群体中的人士(往往是掌握权力的人士)按照他们的标准决定的,所以,文学才是一种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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