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应全:文学消失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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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文学是一种文化”还意味着文学是权力斗争的场所。文化研究对文化的看法主要属于社会学冲突论一系而不是社会学功能论一系。文化研究并不把文化看成是一个人人平等的领域,而是把文化看成是一个权力分配极不对等的领域。因此,文化研究认为,“文学”实际上并非文学界所有人共同协商的结果,而是文学界掌权者强制性界定的产物。“文学”总是由文学界乃至更大社会领域的权力集团所界定的,因而“文学”总是内含着权力集团的价值标准。由于权力集团的价值标准就是意识形态,所以,“文学是一种文化”实际上往往等于“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不可避免地是意识形态性的。前述托多罗夫和伊格尔顿的观点都明显归结为这样一点。 可见,文化研究促使文学又回到了中国人久违了的文学与政治的内在关联上来。政治性成了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最后的落脚点。“文艺为政治服务”曾经是我们中国文学界占支配地位的一句口号,如今,西方文化研究似乎又回到这一点上。问题明显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文化研究当然不是简单地回到了文学的政治性上,而是以一种全新的面目回到了文学的政治性上。另一方面,文化研究确实复活了文学的政治性,确实使政治成了文学的决定性成分。文化研究相信文学是一种文化实际上意味着它相信文学是一种政治,文学乃是(革命的)文化政治的一种形式。文化研究本来就是由西方左翼知识分子推动的“文化革命”的一部分(当然,它是由葛兰西思想指导而非毛泽东思想指导的),它甚至与中国的“文化大革命”还不无联系。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文化研究确实具有中国极左思潮统治时期的“政治挂帅”的特色,虽然是在不同“语境”下,政治目标也指向不同的方向。从20世纪60年代到今天,中国文学观曾经走过一个从强调政治性到淡化政治性的过程,西方文学观则似乎一直不停地在强调政治性。文化研究的全球化似乎将再一次把中国文学引向强调政治性的轨道上来。鉴于中国当代文学在“政治挂帅”的旗号下吃尽了苦头,中国学者对之保持足够警惕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自律性与他律性问题,韦勒克和沃伦在《文学理论》中说:“在某种意义上,整个美学上的问题可以说是两种观点的争论:一种观点断定有独立的、不可再分解的‘审美经验’(一个艺术自律领域)的存在,而另一种观点则把艺术认作科学和社会的工具,否认‘审美价值’这样的‘中间物’(tertium quid)的存在,即否认它是‘知识’与‘行动’之间,科学、哲学与道德、政治之间的中介物。” 从极端的立场看,这段话对自律性和他律性的表述是非常正确的。前一种观点主张艺术是自律的,后一种观点主张艺术是他律的,传统美学似乎摇摆于二者之间。但仔细琢磨就会发现,这段话有明显简单化的嫌疑。它似乎暗示艺术的自律性与他律性之间是绝对排斥的,似乎自律性与他律性之间不存在调和的可能性。实际上,自律性与他律性之间的关系问题比上述两极对立要复杂得多。韦勒克的说法只不过表达了传统美学中常见的两个极端而已。极端的自律论以形式主义(包括韦勒克的形式主义文论)为代表,主张艺术是绝对自律的;极端的他律论以庸俗社会学为代表,主张艺术是绝对他律的。极端自律论指责他律论牺牲艺术的审美特质,将艺术看成社会的仆人;极端他律论指责自律论人为地割断艺术与社会其它领域的联系,在艺术拜物化的过程中使艺术成为空洞无聊的摆设。然而,并非所有人都认为艺术自律与艺术他律是绝对不相容的,西方60年代以来的主流观点恰恰是力图调和自律性和他律性。阿尔都塞的“相对自律性”是美学著作中经常出现的概念。相对自律性显然意味着一种包含着他律性的自律性。一般美学如此,文学理论也不例外。甚至应该说,文学理论更充分体现了这一点。(16)从文化研究定义文学的基本思路来看,它应该属于极端他律论一方。但从实际上看,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又往往是文学“相对自律性”观念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文学的自律性和他律性相互结合而不是相互排斥的一种形式。某些保守的中国学者以为把文学研究纳入文化研究之中就意味着回归到强调纯粹他律性的老路上去,这是一种莫大的误解。文化研究与过去的社会历史批评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传统的社会历史批评建立在完全的他律性基础上,文化研究却建立在自律与他律的统一基础上。以托多罗夫为例。在《批评的批评》中,托多罗夫坚决反对文学自律论,捍卫文学的意识形态性质。(17)他说:“文学是在社会价值面前表达自己见解的一种方式,用一个词说就是意识形态(着重点为原文所加)。(18)”但是,托多罗夫也强调文学不能只有意识形态成分,还应该有艺术成分。“所有的文学都有艺术与意识形态两个方面。”(19)他认为给文学下定义不是好办法,但如果一定要给文学下一个定义的话,必须平衡作品的意识形态方面和艺术方面。正是由于他一方面坚持文学的相对自律性,另一方面强调文学的意识形态性质,他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观点与过去那些纯粹工具性的观点之间的差异。他说:“过于严格的决定论,批评家的错误在于主张文学作品是意识形态(并且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表现、反映,对此,我们很容易找到一些相反的例子。然而,说文学不是外部意识形态的反映并不证明它与意识形态毫无关系:文学并不反映意识形态,它就是一种意识形态。”(20)说文学“反映”意识形态与说文学“就是”意识形态二者的区别显然是,前者把文学看成是意识形态的纯粹工具,后者则把文学的艺术性质看成是文学的意识形态性质存在的基础和前提。认为“文学就是一种意识形态”实际上就是说文学的意识形态性质与其艺术性质是结为一体、不可分割的,意识形态并不外在于文学而是内在于文学。浏览一下文化研究领域著名的文论家不难发现,这一内在论的思路不仅是托多罗夫个人的。罗兰·巴特、伊格尔顿、杰姆逊等人也具有同样的观点。
因此,当今中国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文化研究的人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决不是前苏联和中国长期存在的那种庸俗社会学概念的回归,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文化研究只不过是社会历史批评的又一次简单的回归。我们应该把这一次向社会历史的回归看成是黑格尔意义上的“扬弃”而不是简单的循环。经过长时期对文学性的追求,西方文论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重新回到对社会历史性的肯定上,这决不意味着简单地抛弃了文学性的追求而只是意味着放弃了对文学性的绝对追求。事实上,文学性如今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不可缺少的成分被继承了下来。文化研究往往力图在作品的文学性中发现文化性(即意识形态性)。所以,文化研究是对先前艺术研究的扬弃而不是对艺术研究的抛弃。至少绝大多数以文学为文化的研究者们主观上希望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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