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伦佑、杜光霞:在混乱中重建散文价值尺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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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晖先是引述我说的“人们在读散文、写散文、谈散文时,都知道自己所说的‘散文’是指什么,但到了学者、评论家的笔下,散文马上变成了包括报告文学、杂文、特写、随笔、游记、文论、书评、时事评论、狭义散文、小品文、回忆录、传记、演说辞、书信——甚至巫卜之学(如《易经》、《易传》),历史著述(如《春秋》、《左传》),哲学著述(如诸子论说),神话(如《山海经》)等在内的某种四不象的东西了。”接着据此指控我:“这完完全全是在指鹿为马,是不负责任、信口雌黄地向现当代的散文研究者身上栽赃。”⒇ 我这段话不过描述了当下散文的一个现象,即“广义散文”与“狭义散文”不分,以及“广义散文”对散文的遮蔽。陈剑晖却要把它上纲上线到法律的高度,说我“信口雌黄地向现当代的散文研究者身上栽赃。”请问陈剑晖:你知道“栽赃”是什么意思吗?“栽赃”在法律上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一个人即使再夸张,再心理不正常,也不至于把这么几句评述散文的话理解成栽赃陷害,除非他神经有毛病!况且,这段完整的话中还有一句被陈剑晖掐头去尾省掉的话:“造成这种现象的罪魁,便是笔者在本章要重点清理的‘广义散文’概念。”(21)我针对的并不是哪一个人,而是说一种现象。陈剑晖为什么要从中读出这么严重的敌意呢?我在前面已经用充分的事实论证了:在当代散文范畴的研究中,“广义散文”是确实存在的。它顽固地存在于人们的常识以及散文研究者(包括陈剑晖本人)的头脑中。这难道不是事实吗?陈剑晖自己不是也在说:“尽管我们可以在理论上将散文分为广义和狭义,但落到实处去往往难以区分”吗?怎么这么快就忘了呢! 那么,除了我批评汉语白话散文“身份不明,源头不清,标准混乱,批评失范”之外,是否还有人指责包括陈剑晖在内的当代散文研究者“概念不分,标准混乱”呢?当然有。这个人不是别人,正是陈剑晖自己。我们来看前面引用过的《关于散文的几个关键词》中的一段话,陈剑晖说:“我们看到的许多关于散文的定义,既没有统一的标准,又没有严密的逻辑,有的定义过于宽泛无边,有的失之于简单,有的下定义显得过于随意草率,更多的是概念模糊,前后自相矛盾。”陈剑晖这里批评的“概念模糊”是不是=“概念不分”呢?“没有统一的标准”是不是=“标准混乱”呢?同样的话,由我说出来,就是错误的,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而由陈剑晖嘴里说出就是毋庸置疑的真理。这是什么逻辑呢?这是典型的强盗逻辑的现代版!面对陈剑晖的不讲道理,我不得不问:这样的批评——学理何在?公理何在?
三、散文尺度:“诗性”,还是“散文性” 陈剑晖说:“周伦佑如此看重这个‘散文性,’给它加诸了如此重要的使命,但他竟然只是随随便便在每个‘性’的下面写几百字就了事,没有任何论据,没有任何论证。”(22)这当然又是陈剑晖的故伎重演了——但他这次不是幻视,而是盲视。明明有那么多的论据和那么充分的论证,他偏偏要视而不见,说“没有任何论据,没有任何论证”。 “散文性”是《散文观念:推倒或重建》一文的中心概念,整篇文章近五万字的篇幅,都是围绕“散文性”这个中心概念展开的;或者说,文章的展开过程,也就是“散文性”这一中心概念的被召唤、揭示、呈现和论证的过程。我在第一章中首先描述了由于散文价值尺度的缺失(即“散文性”的隐匿)而造成的汉语白话散文“身份不明,源头不清,标准混乱,批评失范”的现状;接着在第三章“推倒‘先秦散文’说”,第四章“推倒‘广义散文’说”中,通过批判“先秦散文”对散文历史的遮蔽,“广义散文”对散文本体的遮蔽,揭示了“散文性”的存在;然后,用整整一章(第五章)的篇幅,在对散文与诗歌、小说、戏剧的比较分析中,呈现、论证了“散文性”及其四大文体特征。我是这样界定“散文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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