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寨《黄河母亲》被判拆除并赔偿30万
何鄂:将继续上诉
首席记者 平丽艳
另判赔30万元 何鄂认为判决剥离第一被告 山东滨州市政府是避重就轻,将提起上诉
雕塑家何鄂诉山东滨州侵犯兰州城雕《黄河母亲》著作权一案,时隔一年终于有了结果。
4月21日记者获悉,在山东滨州法院4月19日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中,提出了“被告山东黄河河务局滨州黄河河务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摇篮》雕塑进行改造,拆除侵权部分”等六条结果。然而拿到判决的原告方何鄂表示,官司只“胜了一半”,并未达到当初捍卫雕塑著作权的最终目的,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记者随后与山东黄河河务局滨州黄河河务局进行联系,但办公室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法院判决:拆除侵权部分赔偿30万
记者在4月19日送达的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中看到,判决结果共有六条:一、被告滨州黄河河务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摇篮》雕塑进行改造,拆除侵权部分;二、被告滨州黄河河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知名门户网站刊登声明向原告何鄂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案合议庭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判决主文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费用由被告山东黄河河务局滨州黄河河务局负担);三、被告滨州黄河河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何鄂经济损失27万元;四、被告滨州黄河河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何鄂精神损失3万元;五、驳回原告何鄂对被告滨州市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何鄂对被告滨州黄河河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此外案件受理费13414元,由原告何鄂负担3414元,被告滨州黄河河务局负担1万元。
原告律师:判决结果不能令人满意
对于这个等了一年的“结果”,北京同创律师事务所马雪峰律师称,判决结果并不能令人满意。“首先,虽然判决滨州黄河河务局停止侵权行为,但只是拆除侵权部分,这是一个法院无法执行的判决,一个完整的雕塑作品,究竟如何认定哪部分侵权,哪部分又不算侵权呢?这个判决貌似合理,但无从执行;其次是驳回了对第一被告滨州市政府的起诉,我们提取的两份经过公证的证据,都证明了滨州雕塑是由滨州市政府和滨州黄河河务局两家联合建设的,法院也采信了两份公证书,现在不能认定第一被告,显得非常牵强;三是判决的赔偿额过低,判决赔偿实际经济损失27万,精神损失3万,精神损失赔偿额并没有衡量标准,原告维权期间的损失实际上远高于判定的经济损失额。”马雪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对这个判决并不满意,将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决定今后对这个官司的态度。” 何鄂表示:官司“胜了一半”将继续维权
甘肃著名雕塑家、何鄂雕塑院院长何鄂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显得有些失望。“虽然我充分尊重滨州法院方面的判决书意见,但是只能说这个官司只胜了一半,因为把第一被告剥离出来,只让滨州黄河河务局承担责任,明显是避重就轻;而且判定结果不但达不到我捍卫兰州城雕《黄河母亲》作为公共艺术品神圣性的目的,也起不到让雕塑建设走向更加健康规范发展的效果。”何鄂表示,将继续举起“维权大旗”,捍卫城市雕塑的尊严,把这个官司打下去。
何鄂还告诉记者,山西省大宁县的另一起“《黄河母亲》侵权案”已于去年10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起初和解协议履约良好,但近期协议履约却出现反复,当地政府还企图保留侵权的塑像,联系她前去“修像”,她已经断然拒绝了对方的请求。首席记者平丽艳
新闻背景
何鄂向侵权雕塑宣战
诞生于1986年4月30日的《黄河母亲》,早已成兰州市的标志性城市雕塑和城市名片。然而在2009年底,山东滨州、山西大宁两地出现山寨版《黄河母亲》的消息,让这座兰州城雕继被陕西省合阳县洽川镇黄河风景区“克隆”后再度陷入“侵权门”。去年4月,《黄河母亲》作者何鄂先后向山东省滨州市和山西省临汾市两地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拆除侵权雕塑,赔偿经济损失。
据何鄂介绍,2009年全国城雕委曾在滨州市举办过城雕展,《黄河母亲》曾应邀参加展览,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著作权人毫不知情、也未许可的情况下,滨州市竟然在当地政府主导下,于同年开始建造侵权的《黄河母亲》。2009年底,何鄂在互联网上看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十八路建成《黄河母亲》大型雕塑,该雕塑长9米,高5.46米,比兰州正版的《黄河母亲》还要大。何鄂认为,“侵权雕塑完全模仿、抄袭了原作,而且制作手法粗劣,人物形象呆滞,歪曲、丑化了原作人物形象与精神内涵。”随即委托北京同创律师事务所赴两处侵权雕塑所在地调查取证。
去年4月,何鄂正式举起“维权大旗”向盗版《黄河母亲》宣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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