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来信说:他要我谈“隐私”,似乎我是专家。理由呢?据说是我的小说《K》侵犯了已故五四某名女作家的隐私,被人追打了两年半至今官司未了,所谓久病成医。
应当说,对隐私问题,我是想过的,不是从法律角度,而是从常识角度。
有关个人的一切,都是隐私,例如我的小名、绰号,我的手机号码,伊妹儿地址等等一切。谁没得到我允许,叫我旧日混迹文学江湖的绰号,比如火狐三娘,我当然跟他没完。如果我昨晚没有酒后吐真言,谁人能知道?我先不侵犯自己的隐私,别人恐怕要犯也难。
编辑要讨论的,实际上是“名人”隐私。所谓侵犯,不是流言蜚语,而是登上传媒。传媒对我的绰号不感兴趣,感兴趣的是有关我的老乡刘晓庆的一切。
刘晓庆说:“做女人难,做名女人更难。”我觉得这话太荒唐。刘晓庆如果不是“名女人”,一个演员,能做成那么多生意,成为亿万富姐?
天下滔滔,有几人成名?所谓名,不就是大家都知道而且都在说关于你的事。求名得名,求仁得仁,名人的“隐私权”,就是比非名人小得多。
现在跑来一个名人,说你们全国全球人民,只能传颂我的好事,我不想让你们知道的事,你们不许打听,打听了,写出来,就是侵犯我的隐私,也就是侵犯我的名誉权。我要独占舞台的光柱,但是光只能打在我身上漂亮的部分。不然我要你吃官司,赔钱赔礼,惹一身臭骂,说不定还扔进大牢。
这就不是名人,而是教皇了。按天主教义,教皇是“不出错”的。你写教皇的坏事,既犯隐私又犯诽谤,不仅有罪,还罪该万死。
至于已逝名人的隐私,就更是糊涂帐一笔。除中国和印度外,世界各国都没有侵犯“先人名誉权”这个罪名,不是不愿照顾后代感情,而是这个审核取证太难做:非事主本人,谁能理清真真假假?
(图为台湾版《K》和大陆被禁100年版《K》封面)
我的小说《K》里女主人公有婚外情,这人物是几个真人形象合成。那个“后代”一定说是犯了她先人的隐私。让我们假定《K》真的写了此人“先人”的情事,多年之前,上海、香港等许多报纸刊物都说过这件事,在英国的出版物中,则已经说了半个世纪,这还叫“隐私”吗?
而且,告我的人坚持说:写了“隐私”,就是侵犯了她“先人”名誉,这就是几层错误推理之后又一个大翻转,可谓莫名其妙之甚。
何谓诽谤?恶意造谣中伤。何谓隐私,不想让公众知道的真相。请问,怎么会既真又假呢?真真假假又由谁定呢?
目前国内这种所谓的隐私告状官司大泛滥,在我看来倒是侮辱了国人的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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