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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胜诉 法律败诉 这是文艺界的“彭宇案”?(2)

2012-09-27 23:57 来源:时代周刊 作者:李怀宇 阅读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在富敏荣看来:“这个判决混淆了艺术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的界限。从本案来看,郭庆祥在《文汇报》发表艺术批评的文章,是他批评权利的体现,也是他言论表达自由的体现,是不违法的。这个案件的庭审中,郭庆祥举证了范曾的流水线作画的证据,主要有四幅照片,这四幅照片的来源是范曾的学生崔自默拍摄的,而且是挂在网上的。可见所谓的流水线作画,是有事实依据的。郭庆祥从收藏家角度提出流水线作画损害收藏界利益的问题,这很正常,也是他行使权利的体现;第二,他的文章讲到现在的一些艺术大师的画价格越来越高,但是精品越来越少,主要原因是在于他们整天热衷于讲学、出书、接受采访、炒作,所以郭庆祥认为艺术家还是要拿作品说话的。热衷于炒作,把自己的名声炒上去,把画价炒上去,这样的结果对整个社会艺术创作是不利的,出不了大师,出不了精品,据此郭庆祥的观点也是没有错的。他在国家正式出版物上的艺术‘争鸣’专栏发表艺术批评文章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一审法院这样判,实际上是法律不恰当地干涉了艺术批评、学术争鸣的范畴,将会造成今后没有了艺术批评,实际上不利于百家争鸣、百花齐放。”

  原告范曾作为公众人物,对于批评的容忍程度也被媒体一再提起。此前有两个案例。在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一案中,法院认为“公众人物对正当舆论监督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2011年,《新快报》诉《新闻记者》名誉侵权一案中,法院认为,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被监督方应接受、宽容和忍耐来自媒体乃至整个社会的质疑和舆论监督,尤其是负面评价,对可能带来的轻微损害亦应理解和宽容。

  富敏荣律师认为:“范曾作为艺术大师,作为公众人物,在获得社会各界给予更多关注的同时,也应当具有容忍批评哪怕是尖锐批评的义务。同时,社会公众都有对作品及其作者的艺术批评和学术争鸣的权利,因为这种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我们法院不能通过个案,有意无意地剥夺或者限制社会公众的这项权利。我觉得只有这样才能促使艺术家创作出更好的作品。在古今中外历史上,艺术大师都是能容忍批评的,哪怕批评很尖锐,也都把这种批评作为提高艺术水准的一个动力,最终才成为大师的。那些不能容忍批评,一批评就诉至法院的人都不可能成为真正的艺术大师。”

  谁还敢去做批评?

  广州美术学院教授李公明在得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后表示:“ 毫无疑问,这个判决结果是极不合理的,受理本身就有问题。郭的文章不点名地对某人作品的创作方式、水平、才华提出自己的意见,这完全是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其实根本不必拿什么这是属于艺术批评的性质、文艺批评应该有学术自由、文艺界的风气、什么流水线作画的证据等等来说事。”

  美术评论家、中山大学教授杨小彦则认为:“我一直诧异的是,郭指责范的作品是一种流水线生产的结果,缺乏艺术的独创性,即使言辞激烈,都似乎属于一种批评,而且主要针对作品,却居然成了‘诽谤’,居然被法院接受,现在居然还胜诉了!我怀疑我们的法律系统对‘诽谤’一词的理解是否有偏差?而且,以后谁还敢去做严肃的批评?哪怕批评有所偏差,甚至偏激,但仍然属于批评,不服的话,讲道理呀,干吗要变成一场官司?这事对艺术批评有负面影响,使真实的批评更加艰难。”

  有意思的是,李公明和杨小彦不约而同地举了世界美术史上一个著名的官司。在19世纪,著名画家惠斯勒状告著名艺术批评家拉斯金。拉斯金和作家王尔德参观惠斯勒画展,对其中一幅作品《泰晤士河上散落的烟火,黑与金的小夜曲》发表议论,说此幅作品是“把颜料罐打翻在画布上还要观众付钱,实在是一种欺骗”。惠斯勒以侮辱名誉的罪名向伦敦白区法院控告了拉斯金,法庭判处拉斯金有罪,但只须支付十便士的罚款。杨小彦说:“这个幽默的玩笑,调解了两位著名文人的争吵,但惠斯勒却为支付一半的诉讼费而囊空如洗。”而李公明则说:“普遍认为惠斯勒是虽胜犹败,在今天看来这种起诉是根本不可能被受理的。虽胜犹败,这是两案唯一相似的地方。”

  杨小彦担忧中国美术界的景况:现在不少画家有钱了,财大也就气粗,此例一开,万一有画家对批评不满,就可以照此办理,打官司,谁还敢去做批评?“本来大家就对艺术批评不满,认为现在没有批评,只有表扬。现在可能更加没有批评了,因为一旦批评,画家就可以打官司,而且,富裕的画家一定可以打败不那么富裕的批评家。此案对中国文艺批评最大的影响是,有钱的一定可以打败没有钱的。文艺批评家不如画家有钱,于是也就没有谁会去认真地批评了,因为吃不起官司呀!”

  李公明则认为批评家与文艺家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但是这种依存的实质是相互的影响和批评,而不是相互讨好和包庇。他说:“真正的批评家不会因此而不敢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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