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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怡:达米特论意义和真

2012-09-28 23:19 来源:中国南方艺术 作者:江怡 阅读

 提要:达米特的反实在论意义理论在当代语言哲学中占据重要地位。本文主要分析了他对“意义”和“真”这两个概念的解释,指出他的意义理论完全是一种形式说明,或者说,是对意义理论本身的形式构造。同时,达米特反对用真值条件来解释意义,主要是根据他对“真”这个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他把“真”看作我们在具体场合说出的句子的属性。达米特的思想受到了各方面的批评,他也在这种批评和反批评过程中不断完善自己的思想。

    关键词:反实在论;意义;理解;真

 
    达米特在解释弗雷格思想时反复强调,一种语言哲学的核心内容是关于这种语言的意义理论,而只有通过对语言意义的分析,我们才能真正得到关于语言所表达的内容的把握。在这种意义上,把握表达式内容就是把握思想,而把握思想的前提就是要分析表达式的意义。所以,达米特非常重视意义问题研究,甚至把这种研究看作是整个语言哲学的全部:因为对真理、实在、心灵、世界等问题的研究都必须通过对意义分析才得以实现。

    达米特对意义问题的论述最早见于他对弗雷格思想的解释中,但在1975-76年,他发表了两篇著名的文章《什么是意义理论?(1)》和《什么是意义理论?(2)》,开始明确提出自己对意义理论的独特理解。在20世纪70到90年代,达米特围绕意义问题发表了大量文章,使他逐渐成为当代英美语言哲学中反实在论的重要代表。这些文章后来被收入他的第三部文集《语言之海》(The Sea of Language,1993)。他在该书的序言中承认自己的前两篇文章存在某些错误,但他坚持认为其中仍然存在对他而言是正确的东西,如他继续相信“被赋予说话者的知识构成了他关于一种语言的知识,这必须用他运用这种语言的能力加以表明,包括了他对其他人用这种语言对他说出的东西的反应。而且,我仍然认为,这个限制对于意义的真值条件理论的拥护者来说设置了极大的困难。”[1]

    从总体上说,达米特的意义理论并非对某个具体语言中的语词和语句意义的说明,也不是要对某种语言的具体实践活动的描述。相反,它是要追问,任何一种完整语言的所谓“意义理论”究意应该采取何种形式,用达米特的话说,“这个语言的意义理论就是要详细地说明该语言所有词的意义和语句构成的运作,以产生对语言中每一个表达式和语句意义的说明。”[2] 就是说,一旦我们能够确切地说明这些建构据以实行的一般原则,我们就能达到对困扰哲学家们的意义问题的解决。由此可见,达米特的意义理论完全是一种形式说明,或者说,是对意义理论本身的形式构造。在这种意义上,达米特并没有提出任何关于一种语言的意义理论,相反,他是对如何构成一种意义理论提出了基本条件,正如认识论是对认识的构成提出条件一样。记住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达米特的意义理论以及他的整个语言哲学至关重要。

    根据达米特在这两篇同名文章《什么是意义理论》中的论述,我们可以把他关于意义理论的思想归结为以下几个重要方面:[3]

    首先,达米特明确指出,掌握一个表达式的意义,就是理解它在语言中的作用。因此,一种语言的完整的意义理论,就是这种语言如何起到语言作用的完整理论。因而,意义作为一个普通的概念,我们对它的兴趣就是语言是如何起作用的。相反,缺乏关于一种语言的完整的意义理论,即对这种语言作用方式的完整说明,就不可能是用于判断所提出的翻译框架正确性的恰当基础。因此,一种语言的意义理论的任务,就是要说明这种语言是怎样起作用的,也就是说这种语言的说话者是怎样以此交流的。在这里,“交流”的含义就是指“做以说出这个语言的一个或多个句子所能做的任何事情”。

    其次,达米特提出,一个意义理论就是一个理解理论;也就是说,一个意义理论必须说明的,就是一个人知道一个语言时所知道的东西,也就是当他知道这个语言的表达式和句子的意义时所知道的东西。就是说,假若有可能说明(比如)在什么时侯两个表达式有同样的意义,而这种意义又不是明显地依赖于对知道表达式的意义是怎么回事儿这样一类说明,那么,就决不可能由此推导出有关意义的知识说明。这样的意义理论在解释人们为了知道语言中的每个表达式的意义而必须知道的东西的过程中,还必须同时解释拥有一个可以借助那种语言来表达的概念是怎么回事儿。
 
    第三,达米特区分了“适度的”(modest)意义理论和“全面的”(full-blooded)意义理论。所谓“适度的”意义理论就是只打算完成有限任务的意义理论,而“全面的”意义理论则是追求解释用语言的初始词项表达的概念的意义理论。他认为,戴维森根据塔尔斯基真理论建立起来的意义理论就属于“适度的”意义理论,因为根据这个观念,以塔尔斯基的那种真定义模型为基础所构造的真理论(对象语言一般并不被认为是元语言的一部分),将是意义理论的核心。但达米特认为,这样的真理论缺乏将其变为清晰定义所需要的机制,它也完全不能用来详述真理概念,而只是把真当作已知的,以便解释对象语言。相反,对于“全面的”意义理论来说,如果一个意义理论把对一个表达式的理解表述为在于拥有某一个知识,它就不可能满足于说明这个知识的对象,并坚持“知识”要在严格的含义上理解;它还必须表明那个知识被推出的方式以便有资格作为知识。这样,“当我们根据某个实践能力的命题知识来考虑表达时,特别是在这个实践能力就是语言掌握的情况下,如果说明要具有解释力,就不仅仅是说明人们在有那个能力时所必须知道的东西,而且还要说明他有那个知识是怎么回事,也就是我们把什么看作是构成了对这些命题知识的宣示,这一切都是我们有义务要做的;如果我们做不到这一点,那么就不能建造理论表达和它所欲表达的实践能力之间的联结。”[4]

    第四,在意义理论采取的形式问题上,达米特反对用整体论去说明意义理论,反对把意义理论解释为某种真值条件理论。他提出,意义理论如果想成为可能,就必须符合原子论的,或至少是分子论的语言观念,而不能是整体论的观念;它必须是全面的,而不是适度的,必须是丰富的,而不是简朴的。它不需要表达为任何直接的意义归属;但它必须不仅对任何人欲知道任何给定表达式的意义所必须知道的东西给予说明,而且对构成了拥有这个知识的东西给予说明。“我们所需要的是对知道一个语言究竟是什么意思的说明;一种语言的说话者是从他关于语词意义的知识中得到他对那种语言句子的理解。”[5]

    第五,达米特把说话者对他所知道的关于自己所说的语言的知识看作是一种“隐含的”(implicit)知识,就是说,说话者在说出自己的话语时并不需要解释自己说出这些话语的背景知识,而且在具体的场合中,说话者甚至无法做出这样的解释。他写道:“说话者在知道一种语言的时候所知道的东西,就是知道如何使用这种语言去说事情,就是说,使用这种语言去产生各种各样的语言行为。因而,我们可以要求,他所具有的关于与整个句子相关的意义理论定理的隐含的知识,是用他以具体的方式运用那些句子的能力来加以解释的,就是说,这个理论应当是分子的。但他对语词的运用仅仅在于他运用了包含这些语词的各种句子,因而,这并不需要把被看作是构成了他对每个词的理解的知识与特殊的语言能力直接联系起来。认为他掌握了支配语词的公理,就是认为他是从组成语词的意义中派生出每个句子的意义,但他关于这些公理的知识仅仅需要用他对句子的运用来加以证明的。”[6]

    第六,达米特根据对弗雷格思想的解释,把意义理论看作是由三部分构成的,即指称理论、含义理论和语力理论。他认为,指称理论或真理理论应当被看作是意义理论的核心内容,因为当这一理论的定理陈述了某个句子或在特定场合由特定说话者说出这个句子为真的条件,那么支配单个语词的公理就为这些语词分派了恰当的指称。含义理论是指称理论的外壳,它说明了说话者关于指称理论的知识是由什么构成的,这就是把说话者具体的实践能力与这个理论的某些命题联系起来。而语力理论作为对以上两种理论的补充,说明了说出一个句子可能具有的各种不同的约定意义,就是说是由说出这个句子而产生的各种不同的语言行为,譬如,做出断定、发出命令、提出请求等等,而这种说明把句子的真值条件看作给定的。

    达米特反对用真值条件来解释意义,主要是根据他对“真”(truth)这个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即他把“真”看作我们在具体场合说出的句子的属性。但他对“真”的这种理解有一个发展过程。

    早在1959年发表的《真》这篇文章中,达米特追随弗雷格的思想,把真假解释为句子的指称,但同时指出,对真假的最终解释应当取决于我们使用句子的具体场合和目的。具体地说,当我们在某个场合说某个句子是真的,我们实际上就是在肯定这个句子或就是在说这个句子本身。在这里,“是真的”这样的谓词是可以取消的。可以看出,达米特这里基本上赞同一种真理多余论的观点。但他的根据是,句子表达的是命题,因为任何一个命题都必须是真的或假的,所以,用来表达命题的句子也必定具有真值。达米特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一种真理理论,因为对任何一种具体的语言来说,只要它不是模糊的或矛盾的,就有可能去说明这种语言中的真句子。这样一种说明是递归式的,就是说,首先定义最简单句子的真,然后根据逻辑运算制定出其他句子的真。他认为,这就是形式化语言中的真理定义,而多余论正是给出了这种真理定义的一般形式。[7] 在写于1972年对该文的《后记》中,达米特仍然坚持这种反实在论的立场,但对实在论的观点做出了更多的说明,指出两者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承认存在不依赖于我们认识活动的对象,而是在于对排中律的态度。[8] 对此,我们将在下一个问题中详细分析。

    在《弗雷格的语言哲学》中,达米特对“真”概念的解释更倾向于用法理论,他把我们对“真”和“假”这些词的使用看作是需要根据具体场合加以解释的,反对用任何方法去定义“真”。首先,他认为,我们使用的真理定义预设了我们对包含了“真”这个谓词的句子的理解,就是说,它应当是被包含在扩展了对象语言的元语言中。如果这种元语言是一种自然语言,那么它的对象语言就应当是一种没有包含“真”、“假”这些词的更大的自然语言。其次,他指出,真假并不是对任何可能的语言提出一种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它们仅仅是我们在这种语言中使用的语词,我们对它们的理解完全取决于我们是否可以恰当地使用它们。他写道:“意义这个概念是属于我们的语言,而不是限于表达一种语言理论所用的更高的话语领域:关于意义以及真理与意义之关系的最初理论本身就根植于我们对‘真’和‘意义’这些词的日常用法,特别是用来规定或阐述其他语词的用法。正如我们所见,澄清在我们直观地运用‘真’和‘假’背后隐含的原则,这本身就揭示了对真理、意义和用法之关系的某些最根本的洞见。”[9] 最后,达米特认为,被看作是构成意义理论的真理定义仅仅是说明了“真的”这个谓词的具体运用,而这个理论的其他部分则是把这个谓词用于描述使用语言的实践,这就表明了只要理解了这种语言我们就能够知道的东西,虽然它是以理论的方式表现出我们的实践能力。他写道:“真理定义所代表的知识必须最终是表明为使用的能力,以及用语词或非语词的方式对已知为某种情况(用知道某物说明知道如何)的句子做出的反应。在这方面,真理定义是否表达为以特别的方式或作为专门部分包含了对象语言的元语言,这并不重要:如果这是关于对象语言的全面的意义理论,那么就必须以这种拐弯抹角的方式来理解。”[10]

    2002年,达米特在“杜威讲座”上发表讲演《真理与过去》,主要阐述了他关于时间的形而上学,但在第一讲集中讨论了他目前关于真理概念的理解。他明确指出,我们应当把“真”这个谓词看作是依附于一个殊型句子(a token sentence),就是说在特殊解释下考虑的句子。语言决定了什么样的解释在原则上是可能的;话语的情景决定了说话者明显意指的是哪种解释。经过这样解释的句子很可能并不是在每一种可以想象的情况下都具有真值;运气好的话,它会在每一个实际出现的情况下都有真值。因而,句子并不是遵循弗雷格的严格标准而表达了一个思想;但是可以认为,它表达了一个可以合法地说其或真或假的命题。[11] 达米特把用断言一个陈述的根据给出的意义理论,称之为“辩明主义”(justificationist)理论;把用接受一个陈述的推论给出的理论,称之为“实用主义”(pragmatist)理论。他认为,直觉主义理论就是数学陈述的辩明主义意义理论,因为“直觉主义对数学陈述意义的说明用的不是一个陈述为真的观念,而仅仅是某东西为该陈述的一个证明的观念。”[12]

    达米特由此反对成真条件论者把真的概念作为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他提出了两个主要理由:第一,没有论证表明,作为可靠的意义理论之基础的语义理论需要将真看作其核心观念。我们必须挑选核心观念,以便借助于它来阐释句子的全部意义(不仅仅是断言内容,还包括成分涵义);第二,不同的意义理论具有不同的真的观念(conceptions of truth)。成真条件论者认为我们需要真的概念(the concept of truth),但这是不够的:他还必须表明我们本应与他具有相同的真的观念。当然,哲学家有一种强劲合理的直觉,认为真的概念和意义的概念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这两个概念必须一起加以阐释:没有哪一个可以被看作是先在于另一个,以致于另一个可以借助于前一个得到阐释。真的概念寓居于意义理论之中,它是意义理论中的关键性理论观念。它不能通过规定语义转换原则普遍成立而得到阐释。这个原则将根据我们的真的观念而被判定为有效或无效;而我们的真的观念则对我们语言的意义理论负有责任。然而,达米特指出,一种语言的真的定义,目的当然是定义谓词“真的”,把它用于该语言中的陈述。“像所有的定义一样,真的定义把它用于表达的语言(除了正待定义的词项之外)看作是已经得到理解的;如果这种语言与对象语言恰好一致或者是对象语言的延伸,它就把对象语言也看作是已经得到理解的。”[13]

    达米特的意义理论以及语言哲学在当代分析哲学中具有重要地位。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他通过对弗雷格思想的研究,明确地把语言哲学作为一切哲学的基础,强调语言对思想的在先性,即认为只有通过研究语言才能研究思想。这种观点的提出和阐述使“语言哲学”这个概念不再被简单地看作仅仅属于牛津学派的哲学,而逐渐被看作是一门独立的哲学研究领域。虽然语言哲学作为一门研究领域的确立是由许多当代哲学家的共同努力完成的,但达米特在其中的工作被看作最具有代表性,也被看作是最有成效的。在严格的意义上,达米特的哲学就是语言哲学。

    第二,达米特通过语言研究直接追问对象和存在问题,特别揭示了形而上学的逻辑基础,把真理问题、意义问题以及我们使用语言的隐含知识全面地结合起来,由此展现了一个与传统实在论图像完全不同的反实在论的意义世界。达米特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被看作是当代哲学中最具有形而上学洞见的思想,因为他明确地把形而上学问题的解决看作只有通过语言哲学才能完成,这被普特南等人誉为“20世纪哲学中真正具有高水平的成果之一”。

    第三,达米特一再强调,建立一种令人满意的意义理论是当代分析哲学最为紧迫的任务,而要决定这样一种意义理论的正确形式,就必须清晰地知道我们希望意义理论能够做什么。达米特从维特根斯坦后期思想出发,不断地从我们使用语言的具体场合追问语言的意义,竭力把意义理论建立在理解的基础之上。由于他对理解和意义关系的独特阐述,他的思想也被看作对当代心灵哲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哲学继承关系上,达米特的思想更多地被看作是维特根斯坦后期思想的扩展和延续。

    当然,达米特的语言哲学思想也引起了当代哲学家们的广泛讨论,特别是他对语言和意义的反实在论的理解,受到了许多哲学家的批评。例如,戴维森指出,达米特把语言看作是不同的说话者共同持有的某种信念,并且把对一种语言的责任看作是使用这种语言的前提条件,这显然违反了我们日常使用语言的实际情况。因为我们通常在使用语言时往往并不会考虑我们的使用是否符合某种理论上的要求,或者说,我们使用语言这个活动本身是自发的,没有理论上的考虑。把我们的语言运用完全归结为某种理论上规定的语言能力,这恰恰是忽略了我们使用语言的社会方面,即忽略了说话者和听话者之间的实际交流活动。他写道:“要对一种语言负有责任,这是很荒谬的;就这里所讨论的语言问题而言,我们唯一的责任(如果可以使用这个词的话)就是要以某种方式去说话,以便我们的目的可以按照我们所希望的方式得到理解。而这是否需要我们应当像我们共同体中其他人那样去说话,这是很偶然的,虽然可能是这样。”[14]

    皮尔斯(David Pears)对达米特把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思想解释为“一种完全的排他主义”(an uncompromising Particularist)提出了严厉批评,认为达米特对维特根斯坦思想的“误读”导致了这样的错误观点,即把维特根斯坦看作是拥护一种全面的语言理论。但事实上,维特根斯坦从来没有把建立一种语言理论或意义理论当作自己的主要工作,因为“首先,在他看来,它们并不是真正的理论。其次,无论它们的状态如何,他认为,它们得到其范围仅仅是由于忽略了这样一个要求,即它们必须适合事实。”[15]

    当然,更多的哲学家主要针对达米特意义理论中的反实在论主张提出了批评,指出了其中的矛盾。例如,普拉威兹(Dag Prawitz)指出,达米特用语言的用法确定语言的意义并由此反对实在论的真理概念,这从表面上看似乎有道理,但它存在着一个完全相对主义的问题:由于我们无法对语言的无限用法提出说明,这是否就意味着,我们无法对关于意义的知识做出完全的说明?他写道:“我们似乎必须指出对意义知识的说明必须采取的形式,因为我们必须规定,没有任何方式可以说明关于古典真值条件的知识;但我们无法决定真值,并不是说没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表明我们知道真值。”[16]

    达米特对这些批评意见给予了高度重视,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都尽量给予清楚的解答。例如,针对戴维森的批评,达米特认为,两个不同的说话者完全可能是在使用不同的语言相互交流,在这种情况中,语言可以是不同的,但这并不影响交流的进行。而且,即使是在使用相同语言进行交流的说话者那里,相同的语言并没有保证说话者完全可以达到相互交流。这就表明,是否使用相同的语言对于交流是否得以实现并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同样,在交流的过程中并不存在可以判断某人说出的话语的最后权威(即使是说话者本人也不能作为这样的权威)。关于戴维森所批评的社会责任问题,达米特指出,“严格地说,我们对我们的语言没有这样的责任:但我们对使用这种语言的他人,有责任去避免危害它作为交流工具的效果。每一代说话者都对下一代有责任赋予他们语言,作为他们所继承的最有表达力的东西。这并不是说应当抵制一切语言变化。某些变化会丰富语言的表达力,而其他的变化可能消解它:我们应当抵制后者而鼓励前者。”[17]

    应当说,达米特在回应批评者的同时也在不断修正或完善自己的思想,因为在他看来,正常的思想交流的目的正是为了使我们对语言使用的说明更为有效。不过,在当代英美哲学中,达米特往往被看作是比较“好战的”哲学家之一,因为他对批评者的反对意见通常会给予比较激烈的回应,在回应中更多地是指责批评者对自己观点的误解。他的《对弗雷格哲学的解释》一书就是他回应众多哲学家批评以及评论其他哲学家思想的重要结果。还有一个表明他“好战”的证据,是他对贝克(G. P. Baker)和哈克(P. M. S. Hacker)合著的《弗雷格的逻辑探究》(Frege: Logical Excavations)一书所写的一篇长达32页的措辞严厉的书评《不成功的挖掘》(An Unsuccessful Dig),对作者们的观点逐一进行了反驳,认为该书明显地表现出对弗雷格的“敌意”。他这样写道:“该书竭尽全力地试图表明他[弗雷格]完全不配做一个哲学家。用一本书的篇幅去达到这个目的,这是一个极为恶劣的想法。”[18] 当然,导致达米特在当代英美哲学中引起极大争议的,更主要地还是他提出的反实在论的思想。

  [1] M. Dummett, The Sea of Languag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3, p.xii.
  [2] M. Dummett, The Sea of Language, p.1.
  [3] 虽然达米特在其他文章和著作中也对意义问题做出了说明,但他的主要思想在这两篇文章中得到了更为详细的阐明。
  [4] M. Dummett, The Sea of Language, p. 21.
  [5] M. Dummett, The Sea of Language, p. 36.
  [6] M. Dummett, The Sea of Language, p. 38.
  [7] M. Dummett, Truth and Other Enigmas, London: Duckworth, 1978, pp. 7-8.
  [8] M. Dummett, Truth and Other Enigmas, pp. 23-24.
  [9] M. Dummett, Freg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second edition, p. 458.
  [10] M. Dummett, Freg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p. 462.
  [11] M. Dummett, “ Truth and the Past”, i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ume C, Number 1, January 2003, p. 8.
  [12] M. Dummett, “ Truth and the Past”, p. 14.
  [13] M. Dummett, “ Truth and the Past”, pp. 24-25.
  [14] D. Davidson, “ The Social Aspect of Language”, in Brain McGuinness and Gainluigi Oliveri, ed., The Philosophy of Michael Dummett, Dordrecht, Boston & London: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4, p.9; reprinted in Davidson’s fifth volume of collected essays, Truth, Language and Histor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2005.
  [15] David Pears, “Theorizing and Particularism: Michael Dummett on Wittgenstein’s Later Philosophy of Language”, in The Philosophy of Michael Dummett, p. 47.
  [16] Dag Prawitz, “ Meaning Theory and Anti-realism”, in The Philosophy of Michael Dummett, p. 86.
  [17] Michael Dummett, “ Reply to Davidson”, in The Philosophy of Michael Dummett, p. 266.
  [18] M. Dummett, “ An Unsuccessful Dig”, in Crispin Wright ed., Frege: Tradition and Influence, Oxford and New York: Blackwell, 1984, p.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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