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和”绝对化,是对孔子“和而不同”的严重误读
有的人在阐释“和而不同”时,常征引《左传·昭公二十年》所载晏子“和如羹焉”、“声亦如味”的话。的确,像五音中的宫、商、角、徵、羽,属于同质内的差异,是“同中之异”,因而是容易调和的。但是,并非所有的差异都能产生“和”的效果,在一首二胡协奏曲中突然插进小号声,在一个欢快的宴席上忽有一人掩面哭泣,差异固然是差异,但形成整体的“和”了吗?许多人还有意无意忽略了另一种“不同”,即异质的、对抗性的不同,比如说一方坚持正义,对方为非正义,就属于这种性质。对于同质的差异,容易通过求同存异而达到“和”;而对于异质的不同,要达到“和”就比较困难,只能根据公理与常识选择恰当的解决办法。许多人在引用或理解“和而不同”时,不把同质的差异与异质的不同加以区别,使人不能正视矛盾,影响了问题的解决。
片面讲“和”,把“和”绝对化,是对孔子“和而不同”的严重误读。孔子讲的“和而不同”的“和”,其涵义中是应当包含着符合公理、道义的原则的;一旦“不同”超过了“礼”的规定性,“和”就失去意义了。孔子生当礼坏乐崩之时,面对季氏“八佾舞于庭”,他曾发出“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伦语·八佾》)的愤激之语,也就不再讲“和而不同”了。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有子又补充道:“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论语·学而》)一味地为“和”而“和”,非君子之正道,是行不得的。《论语·里仁》篇记孔子之言说:“惟仁者能好人,能恶人”,其好恶的标准是“好仁者,恶不仁者”。可见,孔子对他人的好恶、褒贬都遵循道义的原则,他不会以“和”为由回避矛盾,也不会以虚假的、表面的平衡来掩盖矛盾。
●理解“和而不同”不宜用“赋诗言志”的方式
有人提出,孔子的“和而不同”包含着微言大义,也应当能够像《诗经》那样被用于“赋诗言志”,从中翻出新意,虽可能存在纰漏曲解,却也有助于传统文化的丰富与发展。此说似乎有一定道理,旧瓶装新酒也不失为思想创新之道,但是,从语言表达的角度来说,并不是表述什么内容都适合用这种“赋诗言志”的方式,涉及到比较关键的理论问题时,还是应当把具体涵义说清楚为好——说清楚你所谓的“不同”具体指什么,说清楚这些“不同”对“和”有哪些正面、负面的具体影响,说清楚是“真和”还是“假和”。
大概正因为人们解读《论语》时滥用了“赋诗言志”、类比推理的思维方式,一些人对“和而不同”涵义的理解与阐发,完全脱离了孔子的整体思想,似乎没有善恶美丑,没有“对”与“不对”,只有“同”与“不同”。这种缺乏联系与整体认识的观点,显然没有把握孔子学说的精义,也容易造成某种认识上的误导。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正确理解孔子讲的“和而不同”,对于恰当处理不同性质的人际矛盾与冲突,以及建立不违背道义原则前提下的协同、合作关系,都是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的。
(作者边家珍 为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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