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函形式的书法作品
信函是私人之间信息的传递物。但手书的信函可以具有书法作品的价值。根据中国的版权法,书法作品属于美术作品。由于其性质,寄出的信函,原件所有权归收信人所有,内容应该归写信和收信人共有。但是,能否从版权的角度认为手书信函相当于一幅馈赠出去的美术作品的原件呢?如果信函内容一般,年代久远,书法上乘,似乎可以按美术作品对待。实际上,古代有些书法名帖原先就是信函。但是,近人信函,内容较私密,则无论书法水平, 首先应以信函对待,遵从与私人通信有关的规则,不能简单套用版权法的原则。所以,涉及信函的后续利用,要先谈信函再谈版权。换句话说,首先要双方同意信函可以是“作品”了,才可以谈版权上的使用。
现代艺术作品
无论什么形式的,都属于美术作品。在确定版权归属方面,现代艺术作品引起的问题,也许更多是在作者的认定上。版权一般归作者所有。如果作者认定出现模糊,确定版权归属也就产生问题。例如,一些需要较复杂的大型工艺制作的现代艺术作品,特别是动用声光电和大宗材料的,需要多人多工种多工序参与。这些也为作品的形成作出贡献的人是否也算作者呢?再例如,通过计算机创作的绘画,使用数码技术制作的平面或立体艺术作品,作者是程序人员还是操作人员呢?国外有用白布将整座建筑包裹起来形成的立体“雕塑”,作者可以是设计者,但版权与建筑的所有者无关么?行为艺术作品的作者是构思者还是请来作出行为的人呢?
职务创作的美术作品
职务创作有两个含义,一是作为在职人员创作,二是作为工作任务创作。这两种情况往往混在一起,因为不大可能有不承担任何工作任务的在职人员。能分开的,恐怕是在职人员在工作任务内或在工作任务外进行的创作。在后一种情况下,即使创作中利用了雇主的资源,恐怕也不能算作职务创作。职务创作的作品,版权法规定版权归作者所有,用人单位有权优先使用。按道理,既然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下产生的作品,版权归属应当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实际上,具体到美术作品,真正属于职务创作的一般都是带有特定功能的东西,如广告设计、装潢设计、舞美设计、服装设计、装帧设计和网站页面设计等。这些作品即使规定版权归用人单位也无妨。而真正遇到完全体现作者个人特点的作品,如绘画或书法等,首先的问题倒是,它们为什么也能在职务关系中创作?
去世作者的美术作品
作者去世后,其创作的美术作品的版权,应当按照有关继承的法律确定归属。在此之前,会先涉及作品原件财产权的分割。为避免行使版权与行使财产权发生冲突,有必要尽可能使版权跟着作品原件走,这有利于作品的利用,从而有利于更好实现作品的经济文化价值。基于同样的考虑,作为遗产的美术作品,其版权的各项权利也不宜再分割,因为这不影响版权收益的分割。避免财产权与版权的分离,不仅于作品的使用更方便,同时也是出于现实考虑。
派生的美术作品
根据已有的美术作品,经过增加、减少、变形、变色、换手法、再拼装,产生异样的效果,可以构成新的美术作品,在版权法中作为派生作品或演绎作品受到与原作同样的保护。派生的美术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条件是行使版权不得侵犯原作的版权。这里的问题是,进行派生创作之前是否需要原作作者的授权。也许可以说,演绎创作是一种文化实践和艺术尝试,本身应该可以自由进行。只有付诸商业使用,才会发生版权问题。尊重原作的版权,还涉及注明出处,但美术作品的性质决定不可能在画面上加注说明。好在被演绎的,多是名作,公众一看便知道。
实用美术作品
现在更多称实用艺术作品。其特点是作为实用器物的艺术装饰部分。这个部分可以很复杂,甚至达到喧宾夺主的程度,也可以很简单,仅仅起到外观设计的作用。如果按一般作品对待,版权自然归作者所有。但是,因为与实用器物结合在一起,在生成方式和制作数量上带有产品的特点,其创作也许是厂商内部工序,因而是一项职务活动。如果这样,雇主会要求将版权归自己所有。若创作者是设计公司的雇员,版权也会被要求归公司所有。
工艺美术作品
这类作品的特点在于其制作本身是一种工艺性的美术活动,或以追求美术效果为目的的工艺活动。与实用美术作品不同的是,它没有实用性或实用性很低,而艺术观赏性要高得多。其实,工艺美术作品,本来应该指手工制作的东西,即手工艺术品。非手工或低手工的,应该称作工艺美术产品或制品。从版权上讲,用机器批量生产的制品能否构成作品是有疑问的。工艺美术作品或手工艺术品,其版权归属会因创作的组织方式不同而异。由厂商组织的,版权可能会归它所有;由创作者个人进行的,则归个人所有。创作的组织方式,会因使用的材料不同而异。使用贵重材料的,个人无法负担,多由厂商组织,设计师和工艺师便成为雇员。创作出的作品,不仅原件财产权归雇主,版权也会归雇主。如果版权归个人所有,还要确定设计师和工艺师之间如何分享的问题。
作为法人作品的美术作品
版权法中有法人作品一类。既然是法人作品,版权无疑归法人所有,问题在确定何为法人作品。按照版权法,反映法人意志并由法人对内容负责的作品是法人作品。具体到美术作品,可能有法人美术作品么?答案是肯定的。货币图案、国徽图案和各种机构的标记都是法人作品。其实,标准领袖像也是一种法人作品。法人不能创作,只能主持和审定创作。在他人主持或审定之下进行的,也许应当称作“制作”或“操作”,而不是创作。实际上,在委托创作的情况下,如果委托方是法人,对“创作”的要求又非常详细具体,最后便可能导致类似法人作品的东西,版权归属也需重新考虑。
总之,确定美术作品的版权归属,不仅是法律如何规定的问题,更多情况下是当事人怎样商定的问题。法律规定只是原则性、概括性或指导性的,甚至是选择性的。例如,即使法律规定版权归雇员或受委托方,现实生活中也可能归雇主或委托方,反之亦然。法律有强硬的决定作用,但市场有最终的决定作用。然而,作品的质量却能影响市场的天平。所以,美术工作者和艺术家应始终以作品的质量为本钱,学会将自己的智力优势转换成为市场优势,在确定版权归属的过程中,为自己争得最佳的权利划分或利益分享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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