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夫人材不同,能各有异:有自任之能,有立法使人从之之能,有消息辩护之能,有德教师人之能,有行事使人谴让之能,有司察纠摘之能,有权奇之能,有威猛之能。
夫能出于材,材不同量,材能既殊,任政亦异:是故自任之能,清节之材也。故在朝也,则师氏之任;为国,则矫直之政。立法之能,法家之材也。故在朝也,则司寇之任;为国,则公正之政。计策之能,术家之材也。故在朝也,则三孤之任;为国,则变化之政。人事之能,智意之材也,故在朝也,则冢宰之佐;为国,则谐合之政。行事之能,谴让之材也。故在朝也,则司寇之佐;为国,则督责之政。权奇之能,伎俩之材也。故在朝也,则司空之任;为国,则艺事之政。司察之能,臧否之材也。故在朝也,则师氏之佐;为国,则刻削之政。威猛之能,豪杰之材也。故在朝也,则将帅之任;为国,则严厉之政。
刘邵《人物志·第五章·第二节》
译文:每个人天生的禀性不一样,其能力也不同:有人容止可法,有以身作则的能力,有人具有立法使人服从的能力,有人善于周旋,有说服别人的能力,有人品德高尚,有为人师表的能力,有人处事合情合理,有使人检讨自己、自觉改正缺点的能力,有人具有督察是非的能力,有人构思巧妙,有成事立功的能力,有人威严勇猛,有震慑敌人的能力。
能力出自天生的禀性,禀性不同,能力也有差异,适合担任的职务也不同:所以容止可法的人属于“清节之材”。在朝廷可担任“师氏”之职;治国可以负责端正风俗的政务。能立法的人属于“法家之材”。在朝廷可担任“司寇”之职;治国可以负责政法方面的政务。有出谋划策能力的人属于“术家之材”。在朝廷可以担任“三孤”之职;治国可以负责应对各种变化的政务。善于周旋的人属于“智意之材”。在朝廷可担任“冢宰”的辅佐;治国可以负责协调各种关系的政务。善于处理复杂事务的人属于“谴让之材”。在朝廷可担任“司寇”的辅佐;治国可以负责督察方面的政务。有奇思妙想的人属于“伎俩之材”。在朝廷可担任“司空”之职;治国可以负责营造和工艺等方面的政务。能辨别是非的人属于“臧否之材”。在朝廷可担任“师氏”的辅佐;治国可以负责纠正不当行为的政务。威严勇猛的人属于“豪杰之材”。在朝廷可担任将帅之职,治国可以负责打击暴力行为的政务。
解释:在这一节中,刘邵提出“能出于材”的观点,指出“人材不同,能各有异”,在用人时要“量材授任”。如“清节之材”宜担任“师氏”之职,“法家之材”宜担任“司寇”之职,“术家之材”宜担任“三孤”之职等,只要授任得当,这些人才可以在不同的领域发挥最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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