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述鲁迅收入的约合数据,王锡荣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生活水平”的说法。他认为:“鲁迅每月几百元的收入,是‘收入水平’,而不是‘生活水平’,‘生活水平’是要看家庭人口状况才能确定的。”当今社会衡量一个人的经济状况,当然先看他的“收入水平”,要进一步核计他的“生活水平”,当然也可以。
对于鲁迅的“生活水平”,王锡荣是这样测算的。他把鲁迅1912年至1936年的“生活水平”分为六个时期作介绍,今摘要如下:
第一时期:1917年4月以前,鲁迅月收入在230元左右,实际总供养人口至少可算6人,平均每人每月40元左右,属于中等水平。
第二时期:1917至1923年7月,全家在八道湾大院里,鲁迅月收入到手约250元,周作人约200元。供养人口12人(鲁迅、母亲、朱安、作人夫妇及两孩子、羽太重久及福子,建人夫妇及一孩子,还有管家、女工),每人每月38元左右,也属于中等生活水平。
第三时期:1923年7月以后,仅供养自己和母亲、朱安及女工,并补贴周建人、朱安亲属,月收入230元,每人每月约合50元,已接近上等生活水平。
第四时期:1926年8月到厦门、广州后,月收入增加到400元至500元,再加稿费,供养人口仅为3人,再加上北京寓所的女工。平均每人每月可达100多元,属于上等水平。
第五时期:1927年10月到1929年9月海婴出生前,生活负担4人(母亲和朱安另有北京方面所得版税,这里的另两人是鲁迅的学生,所谓“义子”夫妇),收入达到每人每月150多元,是状况最好的时候。
第六时期:1929年9月以后,海婴出生,又在上海寓所增加了女工,一度曾达到两个女工,但每人每月也达100元以上,也是很宽裕的。
王先生对于鲁迅“生活水平”的这份叙述,我粗粗一读,真感到问题成堆,统计不正确。为什么1923年7月以前,鲁迅月收入到手250元,而7月以后是230元了?鲁迅在厦门、广州期间,北京方面由北新书局每月送去版税150元。既然北京人口和鲁迅一起平均收入,那厦门期间每月收入应是工资400元+版税150元=550元,广州期间每月收入应是工资500元+版税150元=650元,为什么不把这150元计算在内?上海期间每月的收入也和史实出入很大。 1917年4月即周作人到北京前,鲁迅每月汇款给绍兴家里100元,其余由他自己安排。绍兴全家有全家的“生活水平”,鲁迅一个人在北京有一个人的“生活水平”,为什么要混同起来计算“生活水平”?这并不合乎实际情况。鲁迅在厦门、广州都有自己的“生活水平”,为什么要把不生活在一起的北京家人扯在一起,搞出一个平均数,作为鲁迅的“生活水平”?
显然,这样统计出来的鲁迅的“生活水平”是不合乎实际的。佣工怎么可以算作 “家庭人口”?把佣工作为家人统计在内,用来平均收入,作为测量“生活水平”的依据,是违反生活常识的。鲁迅有时接济周建人、朱安娘家,以及有学生来住在他家的招待费用,这应算在“支出”项下,这种不固定的接济,是不能作为“家庭人口”计算在内的。
不过即使按照这样的算法,王先生还是不得不承认,鲁迅全家的“生活水平”在1923年7月以后就“已接近上等”,之后更有些阶段过着“上等”或是比“上等”更好的“宽裕”、“很富裕”的生活。这些标准的划分依据从何而来,王先生依然没有说明。这样测算出来的“生活水平”恐怕很难让人信服。
(摘自《真假鲁迅辨》,倪墨炎著,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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