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在的伦理
伦理道德,一般是连起来讲的;也就是说,在人们的意识里,这伦理与道德实在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东西。但是,在真实意义上,二者实在有许多的不同。我们所谓的伦理,实际上是外在的东西,即它更多的表现为对人们的一种束缚。伦理,也就是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而这对于具有主体性的人来说,就不可避免地成为了一种枷锁。而道德呢,它更强调人类主体的道德自觉,所以它是内在的。于是,便有了所谓外在的伦理与内在的道德,甚至二者处于一种冲突的状态,所以,也就不可避免地走向了歧途。也许,这种区分,有不少的牵强,但毕竟是新颖的。既然如此,那我就姑且认同这种区分,并发挥一下自己的意思。外在的伦理,即人与人之间相处的道德准则,是对人类主体的一种束缚;那这种束缚最深刻的根源在哪里呢?是道德准则本身么?我想,并不是的;因为道德准则的建立是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的。那么,人与人之间又有怎样的社会关系呢?而这就让我们想到了封建时代所讲的伦常。所谓的伦常,维系的主要是尊卑、长幼的关系,它包括五伦,即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当然,就现代社会而言,传统的君臣关系,已经为个体与国家的关系所取代,至于其他四伦,现代社会依然保留着,只是尊卑已经为平等所取代。马克思讲过,就现实性而言,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其实,我们所讲的五伦,也就包括了人在社会上的一切关系。这些社会关系,也就是我们现在讲的“人脉”,既为个体创造性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同时,也被编织在了社会关系之网上,丝毫动弹不得,而渐渐地丧失了主体性。在社会上,与不同的人相处,就要遵循不同的道德准则。父子之间的道德准则,不同于夫妇;夫妇之间的道德准则亦不同于兄弟。这些道德准则,一旦成为束缚或者说枷锁,那所丧失的就不只是个人的主体性,还有精神的自由。然而,一旦被编织在伦常之中,那就不要奢谈精神的自由;能够恢复个体人的主体性,已经很不错了。那么,怎样才能够恢复个体人的主体性呢?那就是通过外在的伦理,去唤醒个体内在的道德自觉。其实,如果外在的伦理只以冷冰冰的面孔示人,不但不能够约束个体的人,反倒会遭到拒绝甚至反抗。但是,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伦理的维系,那就不免要乱套。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必然出现天下大乱的局面。当然,这还是等级社会的标准,但就是在平等的现代社会,如果伦理颠覆、人欲横流,后果同样不堪设想。外在的伦理,是带有强制性的,它并不管一个人的主观愿望。一个人生下来,就不可避免的是父母的儿子,兄弟的哥哥,将来还会成为妻子的丈夫。古人讲,君臣之义,是不可逃于天地之间的;而我们现在对国家的情感,就能够逃于天地之间么?然而,愈是带有强制性的东西,要贯彻下去,愈是要唤醒道德主体的自觉。主体的道德自觉,意味着责任的担当,并且彰显了人的本质力量。在这里,个体对国家的感情,儿子对父亲的孝道,丈夫对妻子的爱恋,兄弟、朋友之间的情谊,不再是一种枷锁,或者说,外在的强制,而成为了我们要自觉维护的东西。在这里,有着我们的全部幸福。一个人,一旦有了道德担当,那主体性不但得以恢复,而且具有了无限的力量,甚至可以达到“万物皆备于我”的境界。当然,道德主体的自觉,并不是取消了外在伦理的强制性;外在伦理的强制性依然存在,但是,我们不再以一种怯懦甚至逃避的心态来面对它了。人的本质力量是怎么体现出来的呢?就是通过道德主体对外在强制的克服。本来压倒我们的力量,反倒成为了我们改造世界的工具。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道德主体的自觉战胜了外在伦理的强制呢?当然,从终极意义上,我们可以这样讲;但是,如果回到现实中,就会发现,有的时候,外在伦理的强制会压倒道德主体的自觉。外在伦理的强制,是要把人本身变为驯服的道德工具。而道德主体的自觉,是带有反抗性的;其实,在这反抗中,就彰显了人的价值与尊严。而外在伦理的强制,往往漠视人的价值与尊严。
(二)内在的道德
内在的道德,所强调更多的是道德主体的自觉。其实,道德主体的自觉要远胜过外在伦理的强制。因为说到底,外在的伦理,即各种各样的道德准则,纵然有利于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但毕竟是外在于我们的心灵的。也就是说,对于这些道德准则,我们不仅领略不了它们的好处,反而把它们视为一种束缚或者说枷锁。当然,我们可以用强制的手段,来贯彻这些道德原则,但却会引起人们的反抗。我想,没有人喜欢所谓的道德专制吧。即便道德专制具有非常崇高的目的,它也忽略了道德主体的自觉。其实,道德主体的自觉,是最容易爆发出力量的。它不仅不会践踏人的尊严与价值,反而会从根本上确证人的尊严与价值。孟子所讲的“浩然之气”,就是依靠着道德主体的自觉。如果没有道德主体的自觉,又怎么会有“虽千万人,吾往矣”的义无返顾?如果没有道德主体的自觉,又怎么成就“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的大丈夫?可以说,古往今来的仁人志士都有着明确的道德自觉。这种道德自觉,不是外在强制的产物,相反,却是根源于自己的内心,是集义而生的。当然,我们不好说内心的道德感,是先天而生的;它同样是社会经验的产物。但是,一旦这种道德感强烈到一定程度,就会具有一种超越性,甚至直接体现出天地的精神。人们正是因为这种道德感,而感到了生命本身的尊严与崇高。人所以不是渺小、卑微的,就在于那种强烈的道德感。有人可能说,内在的道德自觉,是属于志士仁人的;而外在的伦理,是用来约束世俗中的人们的。其实,这样讲并不合适。志士仁人同样要接受外在伦理的约束,只不过他们更多地表现了道德的崇高。我们从来没有见过哪个志士仁人违反了基本的道德准则,反而能够成就道德的崇高的。就是为外在伦理所约束的世俗中人,同样有着道德自觉。虽然很多人并不曾成就道德崇高,但是,能够做一个好人,已经委实不易了。自觉的道德主体,当然要接受外在伦理的约束;但是,他并不视此为束缚或者说枷锁。很多时候,人就是要受到约束,不能够想怎样就怎样,更不够为所欲为、无法无天。当然,这种约束,有法律,也有道德。法律的约束,具有现实的强制性;而道德的约束则没有现实的强制性,但是,它却具有另外的一种强制性,并且这种强制性超越于现实的强制性之上。而这种强制性,也就是康德所谓的“道德律令”。其实,这道德律令,也并不是把人变为道德的奴隶;相反,它在唤醒道德主体的自觉,让人真正成为道德的主人。道德主体的自觉,正是通过对道德律令的服从,彰显了生命本身的崇高。当然,我们不能够用道德的崇高来约束世俗中的人们。因为道德的崇高并不具有现实的约束性。不崇高,未必就不道德;但是,不道德,却永远不会崇高。其实,用道德的崇高去约束世俗中的人们,确实不怎么现实。因为世俗中的人们,总不免为衣食而劳碌奔波,这就是他们生命的全部。而道德的崇高是离他们非常遥远的,虽然道德的崇高能够增进他们的福祉。世俗中的人们,虽然也有道德的自觉,但是,这种自觉并不是很强烈;他们的道德自觉,只是为了让自己成为一个好人,而不是为了成就道德的崇高。其实,成就道德的崇高,仅仅有道德主体的自觉还是不够的,还需要百死千难的机缘。但是,没有道德主体的自觉,就是处在百死千难中,恐怕亦不足以成就道德的崇高;在这种情形下,不逾越道德的底限已经是难能可贵了。离世人比较遥远的道德崇高,实在彰显着人类的精神。只要是真正的道德崇高,只要这种道德崇高还未为伪善腐蚀或利用,那它就是值得人们尊敬的。当然,我们决不会忽略一点,即道德的崇高可以为伪善所腐蚀或利用。其实,在我们破除伪善的过程中,道德主体的自觉发挥着更大的作用。有了道德主体的自觉,我们才会毫不动摇地去破除伪善。相反,若是失掉了道德主体的自觉,就是我们自己,也可能被伪善所腐蚀或者利用。当然,在破除伪善的过程中,除了道德主体的自觉,还需要火眼金睛,只做唐僧似的烂好人,是很难破除伪善的。
(三)伦理约束道德
伦理约束道德,这其实是很普通的观点。我们知道外在的伦理是有一定强制性的;而内在的道德则看重道德主体的自觉。但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出来了,道德主体的自觉,完全可靠吗?我们当然可以说人们心中的道德感是深沉的、强烈的;但是,每一个道德主体的自觉并不一样。我们当然可以讲实践着的人类主体的道德自觉,但是,这本身就有许多的虚幻。因为现实中的道德自觉只能具体到每一个个人。也就是说,道德主体的自觉必然带有个人主义的色彩。所谓的每个人身上都有人类的全部,那是就他的潜在而言的。在现实中,单个的人,也只是人类的一分子。每个人的道德自觉都是不一样的,并且程度也有浅深,所以,这就需要共同的道德准则的制约;否则,外在伦理的和谐便不可以维系。这并不是说不相信道德主体的自觉;道德主体的自觉,当然可以相信,并且还会爆发出巨大的力量;但是,人际的和谐却是首要的。我们知道,人们的道德观念是颇有不同的;而这也是道德主体的自觉不一样的根源。拥有不同道德观念的人们,在同一个世界上,应该如何相处?这不是道德主体的自觉所能够解决的。解决这个问题,就是需要各种道德准则。如果没有道德准则,每个人都会按照自己的道德观念行事;有的时候,这在伤害到别人的同时,也会伤害到自己。相反,有了共同的道德准则,大家就会相互尊重、和谐相处。可以说,外在的伦理,就是要约束现实中的人们,遵循共同的道德准则。至于由道德主体所成就的崇高,它并不想过多的干预;但是,有一点却是肯定的,即便道德的崇高,同样要遵循共同的道德准则,也就是接受伦理的约束。当然,有人可能把道德准则,看做一种束缚;并且深信道德主体的自觉就是要改变这种束缚的。这并不是说完全没有道理;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人们是由束缚而达自由的。没有了束缚,没有了限制,很多人就会为所欲为;就是道德崇高的人,恐怕也不能独善其身。如果自由意味着为所欲为的话,那必将取消自由本身,因为每一个人都可以为所欲为。我总觉得,讲道德自由有点虚幻。当然,就人们现实的道德选择而言,道德自由是有真实性的,甚至在这里也体现着道德主体的自觉。但是,道德自由却是以尊重别人的道德选择为前提的。如果我们不尊重别人的道德选择,那同样不会为别人所尊重。也就是说,在这里,互相尊重,也就成为了共同的道德准则。我们只有遵循这种道德准则,才能够获得真正的道德自由。道德自由,从来不意味着为所欲为。你可以不去追求道德的崇高,但却不可以逾越道德的底限。也就是说,可以不崇高,但却不可以卑劣。然而,几乎所有的卑劣,都是从嘲笑崇高开始的。所以,为了避免一些人逾越道德的底限,滑入卑劣,我们依然要倡导道德的崇高;但同时,又要防止道德的崇高为伪善所腐蚀或者利用。提倡道德的崇高,能够成就平常的道德,就很不错了;可若提倡平常的道德,就不免有许多人逾越道德的底限,甚至以自身的卑劣而洋洋得意。当然,仅仅提倡道德的崇高是不够的,因为这对大多人并不具有现实性。我们必须重视外在伦理的约束。外在伦理的约束,在现实中还是有一定强制性的。因为每一个人都被编织在了自己的伦理本位上;如果做儿子的要逾越道德底限,那就会为父亲所教训;同时,母亲的眼泪同样可以让浪子回头。现实的强制性,并不定是权力的强制性。由伦理本位所形成的道德压力,同样可以让人们弃恶从善,而这同样可以看做现实的强制性。当然,这种强制性,也有着道德感化的色彩。道德感化,也许已经不为很多人所信赖了;但是,人们所不信赖的并不是道德本身的力量,而是隐藏在道德背后的假惺惺。其实,所谓的假惺惺或者说虚伪,同样可以瓦解外在伦理的约束力量。也就是说,当道德准则本身,已经为伪善所腐蚀,它又怎么要求人们去遵循它呢?可若不遵循道德准则,人际的和谐就是没有保障的。所以,惟一的办法,就是不让道德准则为伪善所腐蚀。道德准则,是一定的标准,是不能够为自己开后门的。当道德准则为自己开了后门,那人们就无所适从了。
(四)道德和谐伦理
我们讲道德和谐伦理,主要是讲道德主体的自觉,有利于外在伦理关系的和谐。古代讲“五伦”,即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而在现代,除了君臣为个体与国家的关系取代之外,其它四伦依然存在。而要处理好这些伦理关系,就要求自觉的道德主体认清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同时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当然,在伦理关系中,我们可能非常重视情感;这自然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我们渴望生活在温情脉脉之中。但是,伦理的温情脉脉是以责任的承担为前提的。许多伦理关系的破裂,就是因为没有责任的承担。有了责任的承担,才有情感的存在;至于纯粹的情感,大多不过一种空想。其实,在伦理关系中,责任的承担从来都不是单方面的,而是相互的。父母抚养儿女,儿女也要孝顺父母;夫妇、兄弟、朋友之间的责任,同样如此。有了责任的承担,才有外在伦理关系的和谐。在伦理关系中,虽然责任的承担,是相互的,但也并不是对称的,而是以一方为主导的。我们常讲,背靠大树好乘凉;其实,伦理关系的维系,往往要依靠一棵大树。相应地讲,这棵大树,在伦理关系中就起了主导的作用,而其他人,无论处于怎样的伦理位置,都处于依附的状态。本来这样的一种伦理关系,应该随着宗法社会的解体而渐渐消失;但在现代社会,依然广泛地存在着,这似乎也不好以现代社会的前现代性来解释。当然,在背靠大树好乘凉的伦理关系中,似乎有着脉脉的温情,但这却是以真实的利益为纽带的。虽然背靠大树好乘凉,但大树的命运往往非常凄凉。为儿女、亲戚、朋友,操了一辈子心,但却难免“树倒猢狲散”的结局。其实,道德主体的自觉,在现实利益面前,往往是一头虱子挠不清。所以,在这个时候,一方面要承担责任,而另一方面则要当大肚子汉、认吃亏。和谐伦理,决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坦率地讲,和谐伦理,仅仅靠道德,是远远不够的;甚至最根本的问题都不在这里。也就是说,创造和谐的伦理关系,同样需要权力的参与;当然,这并不是要回到“伦理即权力,权力即伦理”的宗法社会。而只是说,没有权力的强制,现实利益的纷争是没有法子解决的。也就是说,到争夺现实利益的时候,所有温情脉脉的面纱,都会被撕掉。什么父子之情、夫妻之爱、兄弟之义,都被埋葬在了现实利益的汪洋大海。有人非常向往古希腊的伦理社会,以为那是最高的理想。其实,这最高理想,未必见存于历史上的古希腊,而只是表达的现代的理想。当然,在伦理颠覆的社会,似乎更有必要建设伦理社会了。伦理的颠覆,意味着道德本身受到践踏;而伦理社会,又是最崇尚道德的。那么,建设伦理社会,是把颠覆的道德再颠倒过来,还是直接跑到道德理想国里去呢?其实,前一种做法,不是伦理道德所能够完成的;而后一种想法,又有太多的乌托邦色彩。我们应该意识到伦理颠覆的根源,不在道德本身。作为意识形态的伦理道德是为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但是,为了建设伦理社会,我们依然强调道德主体的自觉。但是,在这里,道德主体的自觉就有了许多的怯懦。它似乎不再去影响外在的伦理关系,反而去追求道德主体内在的和谐了。不是要和谐外在的伦理关系么?如果道德主体没有内在的和谐,又怎么可能和谐外在的伦理关系呢?细想想,是这个道理。于是,自觉的道德主体便进行自我的道德修炼了。道德主体确实拥有了内在的和谐;见到了邪恶的事情,再也不义愤填膺了。不要看不惯;只要看惯了,自己的内在就和谐了。有人宣称中国哲学进入心学时代,那伦理学是不是也进入心学时代呢?这是自然的;道德主体的身心和谐不正是伦理学进入心学时代的标志么?但是,与道德主体的身心和谐并行不悖的却是伦理的颠覆;这就如同明代与王阳明的心学并行不悖的是人欲横流。所以,自觉的道德主体,同样会走向堕落,而堕落的缘由也并不尽是自身的怯懦;最真实的,还是心中的欲望。欲望,会让人庸俗,同样也会让反映时代精神的哲学变得庸俗。而高妙的理想,又恰恰是掩盖现实庸俗的最好遮羞布。
(五)为什么走上歧途?
我们虽然可以在理想意义上讲伦理道德的统一,但在现实中,二者却难免分离,甚至走上歧途。那么,原因在哪里呢?我们知道,外在的伦理,主要的是各种各样的道德准则;我们并不否认这些东西可以内化于人们的心灵,但是,在真实意义上,却是作为一种束缚存在的。而内在的道德更看重的是道德主体的自觉,而不是匍匐在各种各样的道德准则之下,做道德准则驯服的工具。也就是说,伦理重视外在的约束,而道德重视主体的自觉。而主体的自觉,总难免要与外在的约束发生冲突。因为在外在约束的面前,我们很难感觉到自己的主体性,甚至生命本身的尊严与价值都受到了挑战。在二者的冲突中,我当然不会站在伦理的约束那一边,虽然它本身很重要,因为没有伦理的约束,很多人就要逾越道德的底限了。然而,我会更看重道德主体的自觉,因为一方面这确证了生命本身的尊严与价值;另一方面这是通向道德崇高的必由之路。没有道德主体的自觉,道德崇高的成就就是不可以想象的。实际上,伦理所约束人们的道德准则,并不是万古如斯、一层不变的。也就是说,道德准则同样地处在变动中,尤其在新旧道德交替的时候。在旧道德中,被认为无比崇高、无比神圣的东西,而到新道德中则可能被认为违反人性、全无心肝,譬如郭巨埋儿、“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其实,新道德的确立,总难免破坏旧道德中无比崇高、无比神圣的东西。如果旧道德中的无比崇高、无比神圣,只意味着违反人性、全无心肝,那这些道德准则还有什么理由让人遵循呢?而要破除那些违反人性、全无心肝的道德准则,就要依靠道德主体的自觉。也只有道德主体的自觉,能够洞察到旧道德的违反人性、全无心肝。而一旦洞察到这一点,那就会努力地建设顺应人性、具有真正同情心的新道德了。试想想,若是没有了道德主体的自觉,新旧道德的交替,又如何可能呢?天底下没有一层不变的东西,包括约束人们的道德准则。道德准则的变动,当然会极大地影响现实中的人们,甚至会让人觉得无所适从,形成所谓的“道德错位”。不过,愈是道德错位,愈要重视道德主体的自觉;只有这样才不会随波逐流。实际上,道德主体的自觉,对外在伦理的约束是有很大反抗性的。古人就说过:“礼岂为我辈所设也”的狂话;既然如此,那就可以尽情地“非汤武而薄周孔”,即便被诬蔑为名教罪人,亦再所不惜了。其实,对外在伦理的反抗,就是凭借着自觉的道德主体的真性情、真血性。要知道,外在的伦理,即各种各样的道德准则,同样会为伪善所腐蚀或利用。也就是说,大家都不再对道德准则认真了。因为看似无比神圣的道德准则,已经在现实中为自己打开了后门。既然如此,大家都竞相从后门经过,而前门反倒废弃了。而在这个社会,道德准则的约束力,已经不是很大了;而只不过勉强支撑一个无比神圣的门面罢了。如果道德准则已经为伪善所腐蚀或利用,那自觉的道德主体去反抗它就有理由了。实际上,若是没有自觉的道德主体对外在伦理的反抗,那所谓的伦理道德,就难免走向堕落。因为在伦理道德内部就存在着对抗性的因素,所以它才能够实现自我的更生。虽然把伦理与道德,在理论上硬是分开,有不少的牵强;但是,在现实中,二者的分离,又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说伦理重视的是外在的约束,那它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现实中的人们逾越道德的底限。如果说,内在的道德更重视道德主体的自觉,那就是为了成就道德的崇高。也就是说,外在的伦理难免有自己的世俗性;而内在的道德,则有一种超越性。世俗性的伦理,离超越性的道德,有非常遥远的距离。所以,二者走向歧途,也是必然的。在我自己,虽然不喜欢世俗性的伦理,但也受着它的约束;虽然向往超越性的道德,但也只能高山仰止。世俗性的伦理,与大多人相关;而超越性的道德,又只为仁人志士所成就。在历史闪光的,是仁人志士所成就的超越性道德;而与大多人相关的伦理,则几乎被通约了。虽然伦理与道德走向了歧途,但我们依然追求二者的统一。伦理约束道德,道德和谐伦理,惟其如此,才有伦理社会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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