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道德共识这一概念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既可以指程序,也可以指内容;既可以指决议 ,也可以延伸至支持此决议的理由。它可以实现这种延伸,也可能达不到这种延伸。例如, 1988年美国就政府是否应当资助以流产胎儿的细胞组织为对象的科学研究(目的在于治疗 帕金森综合症等疾病)组织委员会进行讨论,结论是美国政府可以资助这种研究,但前提条 件是孕妇的堕胎决定不能与捐献胎儿细胞组织的决定相联系;不得对捐献了胎儿细胞组织的 孕妇作出经济补偿(避免从经济上诱导堕胎行为);不得让孕妇知道捐献行为的受益者(避免 孕妇为了亲人而堕胎);不得在孕妇作出堕胎决定之前向其提供有关捐出胎儿细胞组织的信 息 ;不得出于可能的、潜在的对胎儿细胞组织的使用而改变堕胎的时间及方式[3]。 这里最明确的道德共识就是将堕胎决定与捐献决定严格区分开来,然而在解释这一道德共识 的理由上,委员会成员的观点是不一致的。有些成员虽认可这一共识,但他们的基本立场是 根本就否认堕胎行为的合法性。另一些成员则并不怀疑堕胎的合法性,而是否认将胎儿的细 胞组织商业化的合法性。?
在一个价值观念多元化的社会里,似乎必须放弃建立一种能够涵盖所有的问题且所有的个体 及集团均能认可的共识的努力。道德共识是一种妥协的产物,在最好的情况下,它能够为委 员会中所有成员所认可。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能是委员会中多数人的共识。按照沃茨(D .C.Wertz)和弗莱彻(J·Fletcher)的讲法,若能得到四分之三的赞同,就可以称为强共 识,若有三分之二的支持率,则被称为中等共识。最不幸的情况就是通过理性论证的方式也 仍然达不成共识,得不到一个妥协的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依靠最低限度的程序上的共识 --诉诸表决且多数决定。尽管表决从本质上讲是违背自主理念的,但这种极端的情况或处 置方式,却是人们以和平的手段而不是以暴力的手段摆脱道德困境、寻求问题解决的惟一途 径,也是民主时代以民主方式应对冲突与纷争的惟一途径。?
注释?
[1]凯姆里卡(Will Kymlicka):《道德哲学与国家行为:新生殖技术的例证》, 载于克特纳 (Matthias Kettner)主编的《作为政治事物的应用伦理学》,美因河畔法兰克福2000年版, 第206页。?
[2]韦尔曼(Carl Wellman):《道德共识与法律》,载于拜耶慈(Kurt Bayertz)主 编的《道德共识》,美因河畔法兰克福1996年版,第141页。?
[3]参阅丘惴斯(James F.Childress):《伦理学与政治中的共识:以对胎儿细胞 组织的研究为例》,载于拜耶慈主编的《道德共识》,第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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