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南方来信 南方美术 南方文学 南方人物 南方评论 南方图库 南方论坛

南方评论

田青:“文化自觉”何时成为中国社会共识?(3)

2012-09-28 13:41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田青 阅读

  “冷战”时期,一些西方的决策者提出过“和平演变”的战略,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平演变”的名词淡出了政治话语甚至被遗忘,但好莱坞电影、NBA篮球赛、麦当劳与肯德基、牛仔裤与T恤衫……这些“全球化”的西方文化的具体形式已经被中国社会广泛接受,甚至成为当代青年的基本文化模式。这当然是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必然结果,但也同样证明了异质文化相遇的一个定律:当异质文化强大且采取温柔而不是攻击的姿态时,接受便代替了反抗,最终变“他”为“己”,使接收者在不知不觉的状态下以忘掉“己”文化为代价融入了“他”文化。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的“瓶颈”

  近几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一个几年前还不被人所知的陌生名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突然成为热门名词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这本身便是中国社会“文化自觉”的一个标志和反映,也是中华民族“文化自觉”的重要内容。随着整个国家的现代化,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认识到:我们的现代化不能够以中断历史、丢掉文化传统为代价。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虽然中国的“文化自觉”也是在西方强势文化的全面挤压下的一种自我保护的反应,但中国的“文化自觉”不是在日本、韩国这样经历了切肤之痛之后的“幡然醒悟”,而是在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功之后,在现代化、城市化、国际化进程中的一种逐渐产生的自我反思和自我调整。就像“生态保护”“环境保护”一样,这种反思首先由个别的“精英”知识分子的呼吁开始,逐渐在主流社会产生影响,当这种“呼吁” 被政府接受并成为政府行为时,政府强大的行政力量和宣传工具又反过来全面影响了民众,使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文化自觉首先要“各美其美”,但对于一个处于强势文化“软性包围”下的民族,却常常认识不到自己的美,因而没有“文化自觉”的可能。贵州梭嘎生态博物馆的兴衰充分说明了光靠外力和“启发”而没有真正的民族文化自觉时,所谓保护该民族文化遗产的努力只能付诸东流。而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巨大成就同时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普遍存在的地方政府 “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比如宣传工作轰轰烈烈、实际保护工作难以落在实处的现象,比如以保护遗产之名行开发旅游产品之实的现象,比如打着“保护遗产” 的口号实际上为了商业目的篡改、甚至伪造“遗产”的现象,其实都与中国社会至今缺少一个真正的“文化自觉”有关。我们必须指出,目前许多地方政府热衷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尤其是国家级项目和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不是真正的“文化自觉”,而是基于利益驱动的行为,其主要动机,不是文化遗产的保护,而是扩大地方知名度、打造旅游产品、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甚至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的功利行为。

  妨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深入与落实的“瓶颈”,本质是我国社会“文化自觉”的程度不够,还远远没有成为整个民族的基本价值观,没有产生一种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的民族文化就会消亡的危机感。借用禅宗的语言,假如说日本和韩国是被“迎头棒喝”而“顿悟”的话,那么,中国则是在近百年国势几经曲折、由衰而逐渐转强的漫长过程中的“渐悟”。“顿悟”可以在认识到“本来无一物”的瞬间当下放下,当下了断,明心见性,“即身成佛”。但“渐悟”则不同,必须“时时勤拂拭”,逐渐在实践中加深认识,而在这个过程中,则充满了艰辛和反复。

  一个民族或国家的“文化自觉”与人类个体生命“我”的认知类似,亦有“低级”与 “高级”两个阶段,个体生命自我认知的“低级”阶段从儿童认知“我”,体会自身与外部世界的区别开始。美国心理学家威廉·詹姆士(William James)把自我认知分为三个要素:物质的自我;社会的自我;精神的自我。只有先认知物质的自我,通过社会的自我,最终完成精神的自我。“高级”的自我认知应该即是佛家所谓的“悟”,从认知“我”,到把握“我”,到破“我执”,把“无我”作为觉悟的标志和人生的最高境界。一个民族或国家的“文化自觉”也要有三个阶段:一、首先认识本民族的文化形态,认知文化的“我”,建立“我”文化的基本结构。二、明了本民族文化的精神、价值、特异性并能够在人类整体文化中定位。三、在有这样一个“立脚点”的情况下虚心学习其他民族、其他国家的优秀文化,建立一个开放的、有独特性的大文化。没有第一个阶段,一个连最基本的自我文化认知还没有建立的民族,就像还没有认识到“我”与周围万物的区别的婴儿一样,是软弱无力、无知无识的生命。也只有先认识自己的美,经过“各美其美”的阶段,才能够“美人之美”,最终达到“文化自觉”的高级阶段:“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喜欢()

热点资讯

南方论坛

© CopyRight 2012-2026, zgnfy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06009411号-2 川公网安备 51041102000034号 常年法律顾问:何霞

本网站是公益性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对该部分主张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将采取适当措施,否则,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 移动端
  • App下载
  • 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