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艺术角度,范曾的作画方式应当属于复制行为,只不过复制的是自己的作品,至少也是对自己作品的演绎。我不谙艺术,但对学术规范有所了解。学术之道,搜索与习得固然重要,但其真谛,其精髓,则贵在思索,贵在心得,贵在创新。我认为,艺术与学术有相通之处,其真谛同样贵在于创新。”
□“本案系争事实不存在侮辱、诋毁行为,不属于法律管辖的范围。这是一个针对特定文艺创作现象和文艺批评所发生的争议,是学术领域的事,属于道德范畴。如果说因此让范曾的名誉受到损失,也并不超越道德范畴。而且,当下社会舆论对范曾的批评,也是他自己的言行所致,怨不到正当的文艺批评身上。本不涉及法律问题,却引发了法律诉讼。我认为这件事有普遍的社会意义,应当引起知识界的反思与警惕。”
刘春田评说范曾状告郭庆祥侵犯名誉权案
■采访者:本报特约记者 计亚男
■受访者: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对范曾作画方式的评价
读书报:近日,范曾状告郭庆祥侵犯名誉权案,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这件诉讼事涉绘画、收藏、媒介、文艺理论等领域,今天我们想请您从法律角度来谈谈对这起案子的看法。
刘春田:这个案件源于“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的一篇评论。事实基本无争议,法律上也没有太多的难点。中华读书报关注此案,可能是知识界对此有兴趣的人比较多吧。
读书报:从法律角度上,范曾把十幅画纸都贴在墙上,以流水作业的创作方式完成作品,这属于艺术创作还是复制?如何界定?
刘春田:此前,我看了几份材料。据此可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只是对述及的范曾这种绘画方式评价不同,褒贬不一,见仁见智。郭庆祥认为范曾的画法是流水似的复制,是工业化的组装。因而撰文不点名地批评,称“这位名家其实才能平平,他的中国画、人物画,不过是‘连环画的放大’。他画来画去的老子、屈原、谢灵运、苏东坡、钟馗、李时珍等几个古人,都有如复印式的东西。人物造型大同小异。他的人物画虽然是写实的,但其中不少连人体比例、结构都有毛病……他将十来张宣纸挂在墙上,以流水操作的方法作画。每张纸上先画人头,再添衣服,最后草草收拾一番写款,由他的学生盖章。这哪是画画?分明是在画人民币嘛。”这是一种评价。反之,范曾的弟子崔自默则指出:范曾可在瞬息之间创作十来张面貌不同特征的老子,虽然它们形貌各异,但精神内质却惊人的相似。并认为这正反映了范曾的绘画技巧精湛之处。这也是一种见解。这种画法究竟是复制还是创作,双方只是笔墨官司,并未见诸诉讼。
看到范曾流水作画的方式,似曾相识,很容易联想到“中国油画第一村”——深圳大芬村的那种生产油画模式,但仔细分析,二者又有不同。大芬村是以流水线作业的方式临摹原创作品。大芬村画坊请来作画的既非画师、亦非画匠,而是并无艺术训练的普通农民工,能刷漆就行。生产前,先由技术人员用机械制图的装置,在画布上复制勾画出成批同一张油画的轮廓、构图的草稿,然后并排地将画布钉在墙上,多张画同时制作。工人们严格分工,画树叶的专画树叶,画树枝的专画树枝,每个人只画局部,分别在每张画上涂抹相同的东西,务求手法划一,结果相同,经过分工合成,批量相同的油画就可以完成。这是一种作坊式的生产过程。这种方式是典型的复制。范曾的画法显然与上述情况不同,他没有复制他人的作品,其画法也不构成工业化的组装。范曾是书画名家,临摹他人的画作会有损名声。相信范曾的作画方式不止一种,但是,从艺术角度,范曾的作画方式应当属于复制行为,只不过复制的是自己的作品,至少也是对自己作品的演绎。我不谙艺术,但对学术规范有所了解。学术之道,搜索与习得固然重要,但其真谛,其精髓,则贵在思索,贵在心得,贵在创新。搜索来的东西,包括自己已发表的著作,属于人类现有的成果。对它们的利用与继承,要符合学术规范,不可以新瓶装旧酒,变相使用。比如,大学要求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越来越多的大学对提交答辩的学位论文实行答辩前的查重检索。以人大为例,在博士论文中,学位委员会要求,即便是符合著作权法上“合理使用”范围的作品,包括本人的作品,引用字数也不得超过论文总字数的百分之十,否则,不得答辩。我认为,艺术与学术有相通之处,其真谛同样贵在于创新。我也注意到,有观点认为:画家重复行为是惯例,自古而然,齐白石的虾,徐悲鸿的马、李可染的牛,黄胄的驴,大量流传在坊间,大同小异,无人指摘。何以范曾笔下的老子、屈原、钟馗、苏东坡,同行此道,就遭人诟病,这是否公平?我认为,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和艺术品消费者的价值取向有关。艺术收藏家多为艺术行家里手,喜阳春白雪,期盼到手的作品最好是凤毛麟角的神品,是不世出的“善本”、“绝唱”。大众爱好者则止于追求赏心悦目,在意的是作品来源是否正宗作者的“真迹”,不一定关注作品是唯一的独创之作,还是旧作新制。另一方面,也和艺术家自身的价值取向有关。哪怕是再平庸的艺术家,内心也清楚不过,艺术的魅力和价值在于创新,这也是艺术家的生命力所在。当艺术与唯美至上时,会不遗余力地追求作品的至善至美。像李可染先生的精益求精,就是画界典范。但是,当他们的艺术精神懈怠,或囿于功利目的时,就会忽视艺术质量,大艺术家出平庸之作的现象在文学艺术的历史上屡见不鲜。何况,如郭庆祥文章所说,范曾出于手头拮据,在短期内“出货”200幅画作,很难有精品。凭这批作品说话,恐怕范曾本人也未必敢自称是“坐四望五”的画中大师、五百年一出的巨匠。 正当的文艺批评无涉法律
读书报:那么,您认为这个案件的核心是什么?
刘春田: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郭庆祥文章所述事实和评价,在法律上是否构成对范曾正当权利的侵犯。在诉讼事由里,范曾并没有对被告在文章中对他作画方式的描述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双方对诉讼所涉及的主要事实没有争议。剩下的问题就是郭文对范曾的评价方式,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范曾认为,被告的文章主观武断、捕风捉影、随意攀比、不负责任,使用侮辱、诋毁、刻薄的语言,直接攻击原告,刻意地去贬损他。他的近十个用语,除了“侮辱”、“诋毁”具有法律意义之外,其余多半不是法律上的用语。
读书报:那您可否分析一下这些诉讼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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