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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爱意识的前摄结构:一种现象学的考察(2)

2020-12-10 09:1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评价》 作者:张志平 阅读

  四、前摄结构及其层级

  那么,什么是情爱意识的前摄结构呢?“前摄”(protention)本来是胡塞尔内时间意识现象学中的一个概念,是指意识对将来之物的原期待(the primary expectation),是意识空泛地把将来者构造为将来者,并期待得到充实的意向。(32)从本源看,前摄的特征就在于它是规定的不规定性,或者说,是不规定的规定性。就意识对将来之物已经有导向性的期待而言,它是规定性的;就这种规定性仍未得到充实、充满了各种变数,从而还没有现实化自身而言,它又是空洞的、缺乏规定性的,并因此仅仅是一种“可能性空间”。那么,前摄意识导向性的规定性是从何而来的呢?在《内时间意识的现象学》中,胡塞尔说:“如果属于事件感知的原初前摄是不确定的,并对事物以其他方式存在或根本就不存在的可能性保持开放,那么,在回忆中,我们就预先具有了一种期待,它没有对所有那些可能性开放,除非是以‘未完成’的回忆的形式,并与不确定的原初前摄具有不同的结构。”(33)在此,胡塞尔事实上区分了两种类型的前摄:一种是感知中的原初前摄,另一种是回忆中的“次生”前摄。两者的区别在于,前一种前摄包容了更多的可能性,其规定性更为一般化,能使其期待意向得到充实的对象更具有不确定性;相比之下,后一种前摄是依据于原记忆所储存的经验,许多可能性被排除在外,并因此具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性。让我们从现象出发,试着对此作出解释。举例来说,当一个人从未进入过一个房间时,在进入房间之前,他会前摄性地预想进入房间后可能会看见的东西,可以是什么也没有,也可以是人、动物或其他任何物品,前提条件是它们都必须被这个房间容纳下,也就是说,超乎房间体积的事物被前摄的可能性先天地就被排除在外了。反过来说,如果他曾经进入过这个房间,比如,看到过房间里堆满了杂物,凌乱不堪,那么,在之后又进入房间之前,原记忆就会让他前摄性地预想他之前经验过的类似状况会再次出现,哪怕房间早已经被人打扫干净,由此,许多即使能被房间容纳的事物被前摄的可能性就被后天地排除在外了。可见,前一种前摄的规定性与事物比如房屋的本质有关,而后一种前摄的规定性则与事物经验性的实存状况有关。虽然规定性程度不同,但它们都对可能出现的将来之物作出了前摄性的规定性期待;不仅如此,经验性的、基于记忆的前摄,其落空的可能性或不被充实的可能性会更大,反倒是先天性的、受限于逻辑的前摄则不会落空,因为不合乎此前摄规定性的东西根本就不会被前摄,也就无所谓落空。由于感知活动和回忆活动在日常中通常是叠加在一起并相互渗透的,所以,两种类型的前摄也通常会纠缠在一起,不分彼此。例如,即使一个人从未进入过一个房间,他对房间中可能出现的事物的前摄也是与其对相关事物的原记忆有关的,否则前摄也就无从谈起。

  结合“前摄”的上述含义,我们在此所谓情爱意识的“前摄”是指,在遭遇特定的情爱对象或者说在被充实之前,意识身体的情爱意识对情爱对象的情爱价值先行就提出要求或具有一种“原期待”,意识身体只有在合乎其前摄性要求或“原期待”的对象身上才能知觉到其情爱意味,才能赋予其以情爱价值,并有可能把其看成为自身而存在的潜在或现实的情爱对象加以渴求。就情爱意识的前摄性要求一旦成形,意识身体就不能对之随意加以改变而言,意识身体只能被动承受其前摄性要求对情爱价值的拣选,并因此被动产生情爱感受;就其前摄性要求一旦得到满足,意识身体的情爱激情就会被激发、其就会为情爱关系的建立采取情爱行动而言,前摄性要求又构成意识身体主动追求其心仪的情爱价值及情爱对象的动力和动机。像内时间意识的前摄性规定一样,情爱意识的前摄性要求为意识身体在先规定了一个包含诸多可能性的情爱价值空间。与纯粹感知意识的前摄性规定不同的是,情爱意识的前摄性要求虽然是针对他者的,但最终却是返向自我的,并以自我的情爱福祉为旨归。不同的意识身体,其情爱意识的前摄性要求不同,其情爱价值空间也因此不同。情爱意识的前摄性要求存在个体性差异的根源在于:一方面不同的意识身体具有其独特的身体性,比如,男性和女性的身体性不同,另一方面不同的意识身体其个人的遭遇、经验、文化传统、教育背景等也各不相同。基于此,就有基于意识身体本性的先天性的前摄性要求和出于其经验的后天性的前摄性要求之分,并且,两者相比,前者要更为一般化,而后者要更为特殊化。(34)也正因如此,我们在此所谓的“先行”不一定是与生俱来的,也可以是后天养成的,只要它在意识身体遭遇特定的对象之前作为一种“期待意向”存在,就可以称为“先行”。

  我们在此所谓的“结构”是指,意识身体情爱意识的前摄性要求并不是单一的、平面化的,而是多层级的、立体化的,并因此具有自己的秩序结构。从现象上看,意识身体的情爱意识在其前摄结构的不同层级上对情爱价值提出的前摄性要求各不相同,它们对意识身体的意义和作用也因此而异。

  情爱意识前摄结构的第一、也是最为根本的层级是“情爱意识欲力”。如前所述,情爱意识之为情爱意识,从根本上说,就在于它建立在情爱欲力的基础上;它既是对情爱欲力的意识,也是情爱欲力的显现。正是情爱欲力的存在,才使得情爱意识能够区别于友爱意识、食欲意识、认知意识、信仰意识等,并建构起一个为意识身体而存在的情爱世界。在此层次上,凡是能够触发情爱意识欲力冲动或导致其满足的手段或对象,对意识身体就都具有潜在的情爱意味或情爱价值。由于在此层级上意识身体是以自我为中心的,其意向性首先指向的是身体快感的获得或情爱欲力的满足,而对通过何种手段或让何种对象来引起自己的情爱冲动并获得情爱满足是无所谓的,所以,仅仅停留在情爱意识欲力层级上的意识身体,其情爱意识还是空泛的、抽象的,缺乏明确朝向个体的情爱方向,它在赋予情爱手段或情爱对象以情爱价值的同时,对情爱价值的前摄性要求也是最低的,即只要后者具有满足其情爱意识欲力的工具价值即可。在此情况下,意识身体所得到的只是纯粹生理心理性的快感满足,其对情爱对象在精神层面上的情与爱就是缺乏的,情爱对象的主体性价值与尊严对其来说就是无足轻重的或者说是不相关的。通常,当人们谈及情爱纯粹的生物学或生理学基础时,其所指的就是纯粹的情爱欲力,它由于处在最低层次又常常被视为人身上的兽性或动物本能。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每个人的情爱欲力一方面会被意识身体的个体性因素所规定,另一方面也会被特定社会环境及社会观念所规训或塑造并因此具有社会性,所以,完全纯粹动物性或生理性的情爱欲力是不存在的,我们在此区分出情爱意识欲力也只是理论上的一种理想化抽象。

  第二层级是“情爱意识图式”,它在先规定了意识身体产生情爱冲动和情爱激情的方向,并对与其意向相关的情爱对象先行作出疆域划分。疆域不同,对象对意识身体所具有的情爱价值也不同。凡处在情爱意识图式疆域内的对象,就都合乎意识身体在此层级上对情爱价值的前摄性要求,并因此而有可能成为其情爱对象,而处在疆域外的对象就无法成为其所欲的情爱对象。如果疆域外的对象竟然成为其情爱对象,意识身体可能就违背了其情爱意识图式之先行规定,其在第二层级上对情爱价值的需求也因此无法得到满足。由于情爱意识图式使情爱意识欲力从一般性中获得了其特殊性,原来在第一层级上拥有共同本质的各种情爱意识也因此被区分为不同的情爱意识类型。不同的情爱意识类型体现在不同的人身上,这些人就会被贴上不同的标签,如同性爱者或异性爱者等。这也说明情爱意识图式本身具有其稳定性和意向统一性。(35)

  那么,不同个体的情爱意识图式为何会出现差异?对不同的情爱意识图式应该如何定性呢?对此,人们抱有各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是先天的、遗传的、自然的,有的则认为是后天的、选择的或习惯的;有的认为在有些人那里是先天的而在另一些人那里是后天的,有的则认为无论先天还是后天都不足以对之作出合理解释;有的把它们区分为正常的和反常的、常态的和病态的或道德的和不道德的,有的则认为除了所意向的情爱对象类型不同外,它们之间并无道德与不道德或正常与病态之分。以同性爱现象为例,天主教传统就把同性爱看成是反常的、不自然的和不道德的,《圣经》中甚至提到要把同性爱者用乱石砸死。很显然,按照这样的观点,同性爱及其行为首先是同性爱者自由选择的结果,并且这种选择在道德上是恶的。虽然没有从道德上对同性爱者加以谴责,但在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那里,同性爱者仍被视为“性倒错”(inversion)的病人,例如,他会用诸如“性倒错者之间的差异还表现在发病时间上”、“如果我们不是从医疗实践的角度,而是从宽广的范围看待我们的病人(即性倒错者)”这样的表述来论及同性爱者。(36)在他看来,性倒错有程度的不同,不论是用先天因素还是后天习惯都很难对其作出根本性的解释,因为不同的经验材料会支持不同的解释。(37)的确,由于不同的情爱意识图式、特别是具有者相对少数的情爱意识图式的形成原因在现象中还缺乏明证性——用弗洛伊德的话说,就是“根据我们现在掌握的资料,要对性倒错的起源问题作出满意的解释尚欠火候”(38)——对于其到底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我们因此也无法给出定论,学界也一直存在争论。不过,无论如何,情爱意识图式一旦定型就很难发生改变,作为个体的意识身体也不能随意更改或调整自己的情爱意识图式。在此意义上,我们说情爱意识图式是非选择性的,并因此不能从道德上加以评判。由于同性爱者除了在情爱对象上与异性爱者有区别之外,在心智的健全、身体的健康等方面与异性爱者并无不同,也就是说,如果其身体、心智等出现病变,也与其情爱意识图式本身无关,所以,并不能把它们归于病人的行列。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最终会一视同仁地对待不同的情爱意识图式。因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情爱意识图式的差异性,而在于意识身体的情爱行为是否违背他者的意志或对他者造成身心伤害。

  虽然情爱意识图式为意识身体的情爱对象划出了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疆域内的任一对象都能成为意识身体的情爱对象。这说明,情爱意识的前摄结构在经过情爱意识图式的特殊化之后,还会进一步特殊化自身,由较一般的特殊性进展到更为具体的特殊性。由此,就来到了情爱意识前摄结构的第三层级,即“情爱意识品味”。情爱意识品味是意识身体在情爱意识图式的基础上在先对疆域内可能的情爱对象的身体性自我包括其相貌、体质、体味、音色、肤色、肤质、衣着打扮以及整体的身体气质等提出的情爱价值要求,它主要与情爱对象在视觉、触觉、嗅觉、味觉、甚至听觉方面对意识身体所能产生的情爱刺激或情爱吸引力有关,也常常会让意识身体对特定的他者“一见钟情”。英国心理学家霭理士就发现了人的五官感受在情爱价值选择中的作用。例如,在谈到嗅觉时,他说:“两性之间,或因其臭味相投而接近,或因不相投而疏远,也是常有的事。这种现象有人就叫做‘嗅觉现象’”;在谈到听觉时,他说:“在实际的生活里,女子对于男子的喉音,往往一见倾心,甚至于有虽未谋面,而一聆倾心的”;在谈到视觉时,他说:“从性择的立场看,视觉更是一个至高无上的官觉,可见是不足为奇的了。”(39)美国学者海蒂在其男性喜欢怎样的女性的社会学调查中也记录过当事人的类似自述:“我讨厌”“不好的气味、“丑陋的疤痕”;“我不要太瘦”、“我喜欢体味胜过香水”;“我曾经离开一名爱人,主要是因为我不喜欢她的香水味”;“我不喜欢粗粗的头发或发胶,我喜欢柔软的头发”;“我对女人的要求是”:“好看的肤色、洗干净的头发”、“声音不要太尖或是嗲嗲的”;“穿着长裤、灯笼裤或平底鞋令我厌恶,而且会让我在和她的关系中变得无能”。(40)虽然意识身体在情爱意识品味上对情爱对象感性身体方面的情爱价值会有自己独特的前摄性要求,但是,对于为何会有这种要求,通常他自己也说不出缘由,相反,当他意识到自己喜欢或不喜欢什么时,那种喜欢或不喜欢就已经是被决定了的,或者说,就已经不由他自己随意改变或选择了。由于缺乏现象学的本质还原,霭理士和海蒂的观点更多停留在杂多经验的搜集和罗列上,也没有反思性地观照作为情爱主体的意识身体的情爱意识本身。通过现象学还原,我们能发现,情爱意识品味乃是情爱意识前摄结构的本质性层次之一。

  情爱意识品味不同,具有相同情爱意识图式的意识身体也可能会赋予同样的情爱对象以完全不同的情爱价值,所谓的“情人眼里出西施”就主要与此有关。情爱意识品味与情爱意识图式的区别在于:在情爱价值上合乎情爱意识图式的情爱对象虽然也能激起意识身体的情爱冲动,但是,倘若情爱对象没有契合意识身体在情爱意识品味上对情爱价值的前摄性要求,那么,在情爱关系的实现中,意识身体虽然能产生生理心理上的情爱冲动,但其精神心理上的满足体验则会大打折扣,甚至出现生理心理上的快感体验与精神心理上的不适、甚至厌恶感受同时并存的现象。反过来说,一旦情爱对象合乎意识身体在情爱意识品味上对情爱价值的前摄性要求,意识身体就会对之“过目不忘”、甚至“一往情深”。由此可见,情爱意识品味乃是意识身体对其情爱对象产生“情”的关键层级。

  情爱意识品味给意识身体选择出具有情爱吸引力的情爱对象,并激活其情爱激情,但是,双方的情爱关系要长久,仅仅彼此的情爱意识品味相契合是不够的,还需要双方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能够“合得来”或“和睦共处”,否则,冲突不断,就会导致其情爱关系的破裂或充满痛苦。由此,就来到了情爱意识前摄结构的第四层级,即“情爱意识旨趣”。我们这里所说的情爱意识旨趣是指意识身体的情爱意识在先对情爱对象在性格、涵养、品质或心性等方面提出的前摄性要求,如乐观豁达、豪爽、善解人意、温柔体贴、聪慧、通情达理或忠诚专一,等等。与情爱意识品味意向的是情爱对象身体性自我的情爱价值不同,情爱意识旨趣意向的则是其精神性自我的情爱价值。这种情爱价值的意义在于:它在展现情爱对象精神性自我如何的同时,也会展现情爱对象如何对待作为爱者的意识身体自身。正因如此,如果说情爱对象身体性自我的情爱价值在“吸引”着意识身体,使之单向地、身不由己地对之动“情”的话,那么,其精神性自我的情爱价值则在“打动”着意识身体,使之回应性地、心甘情愿地对之充满“爱”意。在此,“情”与“爱”的区别在于:“情”的出发点是意识身体为了自身的善,而“爱”的出发点则是意识身体为了对方的善。谈及爱,英国哲学家斯克鲁顿说:“所有形式的爱都包含对对方善的渴望,但我也同样蕴含在那种善当中;当我将自己等同于善,并以行动保护它,好像那善也属于我一样。该动机中隐含的是压倒一切的欲望:要与你在一起,得益于你的陪伴,作为你善的一部分获得你的承认,就像我承认你是我的善的一部分。因此,我的目标本质上是具有自限性。我对你的善的渴望受到我渴望与你在一起,渴望作为平等的爱的对象获得你的认可等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说,这是自限的双重变体,它存在于我自己的利己主义目标中。……因此爱本质上是‘有利害关系的’,尤其在它表现得无私时更显出利害关系。……(因为爱你,)我会与你的事业、友情、行为做斗争——总之是与任何让你没有我也能幸福的机会斗争。”(41)在这段话中,斯克鲁顿认为,爱虽然也渴望对方的善,但其动机却是为了实现“我”自己的善,即能够因此而获得“你”的承认、甚至与“你”在一起;因此之故,“爱”在本质上是有利害关系的,是“无私”的“有私”。的确,情爱关系中的“爱”不是无缘无故的,它始终是奠基于“情”即渴望拥有对方的基础上。不过,即便如此,从现象上看,还有两种不同类型的“爱”需要辨析:第一种是作为手段或策略的“爱”,是“我”动用“狡计”为达到占有或拥有“你”以满足自身“情欲”的目的而付出的“爱”,如为赢得“你”的心而在给“你”花费钱财、时间和精力上毫不吝惜。由于这种“爱”表面上看是为“你”付出和着想,而本质上却是以“我”为中心、为“我”着想,所以,一旦没有任何实际效果,即无法赢得“你”的回应之“爱”,就会“原形毕露”,甚至以讨回自己曾经付出的东西或以伤害“你”为下场。当然,理想的结果是,“我”这种作为手段的“爱”的确让“我”达到了目的,即赢得了“你”的心,并能与“你”在一起,于是,这种“爱”就很可能一直显现为“爱”并持续着。第二种是由“你”的精神性自我的情爱价值本身所激发出来的“爱”,即“我”因为在被“你”身体性自我的情爱价值所强烈吸引的同时也被“你”精神性自我的情爱价值所深深打动,于是,“我”心甘情愿而主动地与“你”同甘共苦、肝胆相照或相濡以沫;即便不能与“你”在一起,也会珍藏“你”、尊重“你”、祝福“你”。很显然,虽然都以渴望拥有对方或获得对方的承认为目的,并因此是“利己的”,但两种爱在本质上还是存在根本性差异,因为,第一种“爱”严格来说属于“情”的层级,并因此是一种“伪爱”,而我们这里所指的是第二种“爱”,即“真爱”。

  在生活中,“情”与“爱”很可能是融为一体的。在此情况下,意识身体在其情爱意识中体验到的就是爱情。但是,“情”与“爱”也可能是分离的。在此情况下,意识身体就会陷入到矛盾挣扎中。具体来说,当意识身体对其情爱对象情有余而爱不足时,在其情爱意识体验中,其所体验到的就更多是把对方当成“情人”而非“爱人”;当意识身体对其情爱对象情不足而爱有余的时候,其所体验到的就更多是把对方当成朋友或亲人,而非情人或爱人。(42)由此可见,意识身体在情爱意识旨趣层级上对情爱价值的前摄性要求必须奠基于其在情爱意识品味层级上的前摄性要求;唯有如此,它才具有情爱意义。

  在理想情况下,如果意识身体对情爱价值的前摄性要求单向地在上述四个层级上都得到满足,其对情爱对象的情爱价值赋予就会达到最大化,其对情爱对象的情爱激情也因此会达到最大化。在意识身体与其情爱对象双向地在四个层级上都契合对方对情爱价值的前摄性要求时,双方就都会得到最大限度的情爱价值满足,其爱情和婚姻也将因此是美满的。在没有其他因素干扰的情况下,双方也将不离不弃、相濡以沫或肝胆相照;如果彼此被迫分离,就会产生思念、焦虑、忧伤或痛苦的情感感受。

  如果说,情爱意识的欲力、图式、品味和旨趣层级都意向性地关联到情爱对象的情爱价值的话,那么,情爱意识前摄结构的第五层级则意向性地关联到情爱对象的生存价值方面。我们把这一层级称为“情爱意识观念”。任何一个情爱对象身处社会中,都会有自己社会性的坐标和定位,如身份、职业、地位、财富、名声、权力等,这些因素体现的是其生活的好坏及其生存能力的强弱。对意识身体来说,体现的就是情爱对象生存价值的大小。虽然情爱对象的生存价值与其情爱价值无直接关系,但是,它却会影响到意识身体是否愿意与其交往并建立持久的情爱关系。这是因为,如果意识身体非常看重情爱对象的生存价值,倘若他者缺少这样的价值,即使其情爱价值无可挑剔,他都很可能不选择其作为自己的情爱对象或与之建立持久的情爱关系;反之,倘若他者缺乏其所看重的情爱价值但却具备其所看重的生存价值,意识身体就可能为了生存价值而牺牲掉自己在情爱价值上的满足。通常所谓的“嫌贫爱富”即是看重情爱对象生存价值而忽视或牺牲其情爱价值的表现。基于此,我们说,情爱意识观念就是非情爱因素对情爱关系的成全或干扰,它既可能让意识身体为了情爱而甘于受苦和牺牲,也可能让意识身体与情爱擦肩而过,生活在缺乏情爱的婚姻关系中。

  宽泛地讲,情爱意识观念还包括意识身体所抱有的情爱道德观念。其情爱道德观念的形成既可能与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有关,也可能与个人的心性、受教育程度、阅历以及生活环境有关。意识身体一方面会用这种观念衡量他者的情爱表现或情爱行为,对其作出道德评判,另一方面也会用它来衡量和评判自身。就他者而言,当意识身体发现他者无法满足自己在道德上的前摄性要求时,即使他者对自身充满了情爱吸引力,他仍可能会拒绝与其建立或中止已经建立的情爱关系;就其自身而言,当意识身体基于某种情爱道德观念而对自身的情爱倾向或行为作出负面评价时,他可能就会因此而压抑自己,并在心理上感到自卑、负罪或焦虑,而当他无所畏惧时,他又有可能顺乎本心建立自己想要的情爱关系,而不会介意社会舆论的压力或他人的说三道四。在此意义上,情爱意识观念既可能使意识身体和自身的情爱体验发生冲突,也可能使意识身体与社会环境格格不入。对此,弗洛伊德有着非常透彻的认识。所不同的是,他是从外在的社会道德观念对意识身体的影响出发的,而我们是从意识身体内在的情爱道德观念出发的,但两者其实是殊途同归,最终都必须经由意识身体自身才能发挥作用。弗洛伊德说:“文明的标准要求每个人在性生活方式上要遵守相同的规范,这是社会不公正的显著现象之一。事实上,由于肌体的原因,有些人可以轻而易举适应社会的要求,而有些人则需要付出心理上的巨大牺牲。不过,由于道德规范时常被漠视,这种不公正的情形倒也不是十分严重。”(43)

  上面,我们对情爱意识前摄结构的全部五个层级都作了描述。就前四个层级看,它们之间其实存在着情爱价值等级上的高低之分。具体说来,情爱意识旨趣所前摄的情爱价值高于情爱意识品味的,情爱意识品味的高于情爱意识图式的,而情爱意识图式的又高于情爱意识欲力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等级低的情爱价值是可有可无的;相反,等级高的情爱价值只有奠基于等级低的情爱价值,它才成其为情爱价值,否则就与情爱无关。四个层级上的情爱价值之所以存在等级之分,原因在于:首先,从情爱意识欲力、图式、品味再到旨趣,越在前,情爱价值就越抽象、越一般,意识身体对情爱对象的选择就越随意、越宽松,而越在后就越特殊、越具体,意识身体对情爱对象的选择就越自觉、越严格;其次,越在前,情爱对象的一般性及其对意识身体的工具性和客体性就越突出,而越在后,情爱对象的个体性及其对意识身体的目的性和主体性就越突出;再次,越在前,情爱对象对意识身体的爱的吸引力就越弱,意识身体的情爱冲动就越机械和被动,而越在后就越强,意识身体的情爱冲动就越自发和主动;复次,越在前,意识身体的情爱体验就越具有生理性和感官性,而越在后就越具有精神性和心灵性;又次,就其情爱关系而言,双方越是在后面的前摄性要求上达成契合,其情爱关系就越持久,其情爱体验就越铭心刻骨,反之就越短暂,其情爱体验也越像过眼云烟;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越在前,意识身体对其情爱对象的情爱就越淡薄、越浅显,越在后,其情和爱就越浓烈和越深沉。

  第五个层级即情爱意识观念之所以没有被纳入到上述等级中,原因在于:首先,就它所前摄的是情爱对象的生存价值而言,它与意识身体的情爱冲动和情爱激情的被激发本身没有直接关系;其次,情爱对象的生存价值并不直接展露情爱对象的自我及其个体性和主体性,相反倒让情爱对象的自我淹没在一般性当中;再次,就情爱意识观念与意识身体的情爱道德观念有关而言,情爱道德观念本身是多种多样的,且性质各不相同,既可能对情爱关系的建立与持续起阻碍作用,也可能起促进作用,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的情爱意识中,这些层级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或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渗透或浑然一体的。只是在不完善的情爱关系中,欠缺的情爱价值才因为缺席而被凸显了出来。

  如果说舍勒对爱的秩序以及客观的价值等级的考察更具有普遍性的话,那么,我们这里所考察的情爱意识的前摄结构及情爱价值之间的等级秩序则是舍勒思想在情爱领域的特殊体现,也是爱的秩序更具体、更丰盈的展现。揭示情爱意识的前摄结构及其各层级之间的等级秩序,不仅可以让我们从情爱意识方面更好地认识人,而且也可以让我们更理性地面对生活中的“情感”问题。在生活中,当恋人、伴侣或夫妻的情爱关系出现问题时,人们通常会笼统地把它说成是其情感出现了问题。把情爱意识的前摄结构分为五个层级,了解各层级对价值都具有自己的前摄性要求,将有助于人们在解决情感问题时有的放矢。因为,在情爱关系中,只要意识身体与其情爱对象在任何一个层级的前摄性要求上无法达成契合,其情爱关系就或多或少会出现所谓的“情感”问题,而“情感”问题的解决也恰恰在于彼此有针对性地使各自的前摄性要求在相应层级上经过适当调整能够重新达成契合。即使不能达成契合,也要学会理解并尊重双方的差异。从理论上讲,只有双方在不同层级上的价值需求在对方那里都能得到满足,其情爱关系才会幸福美满或“天长地久”。基于此,意识身体在寻求其情爱对象的过程中,为了让其情爱关系更加美满、自己也因此更加幸福,就要尽量让彼此对价值的前摄性要求在各层级上都相互契合。为此,就需要意识身体耐心而严肃地对待自己与他者的情爱关系,而不能随意草率。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说,正像弗洛姆所说,爱是一种艺术和能力,(44)它既需要我们首先学会理解、尊重他人,懂得包容和付出,也要学会自爱、自律,敢于承担责任,并按照本心去生活。

  注释:

  ①在汉语中,“情爱”和“爱情”的意思很接近。不过,在本文中,两者的意思还是有区别的。按照本文的分析,在理想状态下,爱情就是双方的情爱意识对情爱价值的前摄性要求在各个层级上都相互契合的关系。如果我们把情爱关系分为完美的和不完美的,那么,理想的爱情就属于完美的情爱关系。但除此之外,人与人的情爱关系还存在各种不完美的形式。在其中,一个人的情爱意识对情爱价值的前摄性要求只在某个或并非所有层次上单向或双向地得到满足。就此而言,情爱比爱情的含义要更为宽泛。

  ②Edmund Husserl,The Idea of Phenomenology,trans.William P.Alston and George Nakhnikian,introduction by George Nakhnikian,Dordrecht/Boston/Lond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0,p.2.

  ③胡塞尔在《现象学的观念》中区分了两种超越:一种是绝对的或外在的超越,即绝对不可能显现给意识的超越,另一种是相对的或内在的超越,即与意识意向相关的自身被给予性的超越。在此,我们所说的超越是第一种含义上的超越,因为现象学要排除的恰恰是这种超越。

  ④Plato,The Symposium and the Phaedo,trans,and ed.Raymond Larson,Wheeling,Illinois:Harlan Davidson,Inc.,1980,p.18(190b).

  ⑤Plato,The Symposium and the Phaedo,p.20(191e).

  ⑥Aristotle,Nicomachean Ethics,trans,and ed.Roger Crisp,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OO4,p.171.

  ⑦Aristotle,Nicomachean Ethics,p.180.

  ⑧参见笛卡尔:《论灵魂的激情》,贾江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47页。“激情”在英文中是“passion”,在休谟那里又被翻译为“情感”。从其内涵看,翻译为“情感”似乎更为贴切些,因为在汉语中,激情与情感相比,其适应范围要狭窄。

  ⑨笛卡尔:《论灵魂的激情》,第79页。

  ⑩Benedict De Spinoza,The Ethics,translated from Latin by R.H.M.Elwes,published by Global Grey,Global Grey ebooks,2018,p.81.

  (11)Benedict De Spinoza,The Ethics,p.78.

  (12)Benedict De Spinoza,The Ethics,p.81.

  (13)Benedict De Spinoza,The Ethics,p.90.

  (14)Benedict De Spinoza,The Ethics,p.91.

  (15)Benedict De Spinoza,The Ethics,pp.101,81,89,95,103,104,166,111,143,86,94.

  (16)Benedict De Spinoza,The Ethics,pp.104-105.

  (17)Benedict De Spinoza,The Ethics,p.186.

  (18)戴安·斯坦贝格:《斯宾诺莎》,黄启祥译,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115页。

  (19)David Hume,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Being an Attempt to Introduce the Experimental Method of Reasoning into Moral Subjects,Auckland:The Floating Press,2009,p.604.

  (20)参见弗洛伊德:《弗洛伊德性学经典》,王秋阳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

  (21)参见雪儿·海蒂:《海蒂性学报告》,林瑞庭、谭智华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2年。

  (22)参见米歇尔·福柯:《性经验史》,佘碧平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

  (23)Max Scheler,On Feeling,Knowing,and Valuing,ed.Harold J.Bershady,Chicago and Lond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2,pp.221-222.

  (24)Max Scheler,Person and Self-Value:Three Essays,ed.partially,trans.Manfred S.Frings,Dordrecht:Martinus Nijhoff,1987,p.72.

  (25)Max Scheler,Person and Self-Value:Three Essays,p.62.

  (26)需要补充的是,无论是舍勒还是梅洛—庞蒂都没有明确使用“情爱意识”这样的说法。我们这里使用“情爱意识”一词,一方面是为了把两者统一起来,因为舍勒所说的情爱羞感和梅洛—庞蒂所说的情爱知觉都是情爱意识的体现,另一方面是因为情爱现象首先必须被意识身体所意识和体验,对其进行谈论才是有可能的,而谈论某物时回到对某物的意识本身来谈论,这也更合乎现象学的精神实质。

  (27)当然,对于本文的研究来说,我们仍然是从现象学的认识意识出发对情爱意识的前摄结构进行本质性描述的。

  (28)为了凸显身体性在情爱意识中的奠基作用,本文中用“意识身体”来指称人。

  (29)Merleau-Ponty,Phenomenology of Perception,trans.Donald A.Landes,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 Taylor & Francis Group,2012,p.159.

  (30)Jean-Luc Marion,The Erotic Phenomenon,trans.Stephen E.Lewis,Chicago and Lond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7,p.108.

  (31)Jean-Luc Marion,The Erotic Phenomenon,p.220.在此,马礼荣之所以说我能够从朋友那里接受我的肉身,是因为在朋友的拥抱中我的肉身体验也会得到绽放,比如,因此感觉友爱带来的亲密无间等。

  (32)Edmund Husserl,On the Phenomenology of the Consciousness of Internal Time(1893-1917),trans.John Barnett Brough,Dordrecht/Boston/Lond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1,pp.41,54.

  (33)Edmund Husserl,On the Phenomenology of the Consciousness of Internal Time(1893-1917),p.55.

  (34)当然,要对不同个体在不同层级上的前摄性要求作出其中哪些是先天的或出于本性的,哪些是后天的或出于习惯的诊断,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也超出了本文的考察范围。本文所能做的只是通过本质还原对其加以纯形式的把握。

  (35)由于缺乏现象学的维度,我们在此所说的情爱意识图式,人们通常并不称之为情爱意识图式,而是称之为不同的性爱倾向。

  (36)弗洛伊德:《弗洛伊德性学经典》,第19、22、23页。

  (37)弗洛伊德:《弗洛伊德性学经典》,第23页。

  (38)弗洛伊德:《弗洛伊德性学经典》,第27页。

  (39)霭理士:《性心理学》,潘光旦译注,北京:三联书店,1988年,第55、63、64页。

  (40)参见雪儿·海蒂:《海蒂性学报告》,第97、98、99页。

  (41)罗杰·斯克鲁顿:《性欲:哲学研究》,朱云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91页。

  (42)与日常用法不同,在此,我们用“情人”和“爱人”分别指称这样两种情爱关系:前者意味着意识身体仅受到情爱对象身体性自我的情爱价值的吸引,而后者则意味着其同时也受到情爱对象精神性自我的情爱价值的吸引。由此也可见,与“情人”关系相比,“爱人”关系意味着一种更完美、更深沉的情爱关系。

  (43)弗洛伊德:《弗洛伊德性学经典》,第175页。

  (44)艾·弗洛姆:《爱的艺术》,李健鸣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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