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显现都有自己的存有,这种存有并非就是显现物。在萨特那里,存有的现象与现象的存有是极其不同的。现象的存有,既非存在物,亦非存有通过某种直接的激发所带来的显现,而是指使这个对象的显现系列得以产生的根据。萨特声称,对这种“现象的存有”的如实描写,就是他的本体论。存有的现象,是指存有的本身不是一种显现,但存有的揭示有赖于显现,现象又是所显现的东西,存有也就有赖于现象,这样,本体论遂成为现象学。概言之,存有的现象是现象之有的揭示,现象之有又是这种显示的根据和保证。萨特将两者作出如此判别,所要力图表明的就是现象是意识对现象之有的显现,因而,意识总是对某物的意识,意识是在一个异于自己的存有的支持下产生的,这样就既确立了意识的本体论地位又不致于重蹈贝克莱式的传统唯心论。萨特注解道:“问题不在于指出内在感觉的现象包含着客观的空间的现象存在,而在于指出意识在它的存在中包含着一种非意识的超现象的存在”。[(2)]不难看出,萨特所说的“存在”或者说“现象的存有”既非意识本身,也不是唯物论主张的客观物质的存在,它是由意识出发所引出的一种现象的超现象存在,对于意识来说,它是充实的,是自在的,这就是“自在的存在”。它存在的方式和原则是同一律,其特征是“存在存在着,存在是自在的,存在是其所是”。自在的存在就是毫无目的性,纯粹偶然的并意味着已经是的在那儿的存在,它本身没有时间概念,也没有原因意识,只是被动地等待人的创造力量。
然而,作为现象学本体论家,萨特并未停留于此,他刻意强调的是,意识永远能够越过存在物,但并不是奔赴它的存有,而是奔赴这个存有的意义,故而,瞬即就从“现象的存有”转到了“意识的存有”即“自为”概念。这是因为任何被知觉者的存有本身不是显现的,只能是在意识中通过有之现象无限地揭示自身,而被知觉就必然会使我们回溯到一个“知觉者”,这个知觉者的存有又向我们表露为意识。对于这个意识,萨特重申了海德格尔对Dasein的看法,这个存有的如何,应当从它的存有出发来加以理解。原因在于,存有之前不可能有意识,而意识的存有是一切可能性的源泉和条件,所以是意识的存有蕴含着意识的本质。这样一来,萨特指出,我们达到了认识的本体论基础,达到了所有其它显现都是向这个存有显现的第一存在,那个最初的存有、绝对即“主观性自身”,这就是“意识之有”即“自为的存在”。
三、存在论两极的分合
萨特从起点“我思”出发,运用意识的意向性理论确证了世界存在论的两极结构。通过对物的位置意识,确证了“自在的存在”;通过意识对自身的位置意识,确证了“自为的存在”。那末,存在意义上的独立两极如何统一呢?萨特并不简单地主张把知觉的存有归结为知觉者的存有——即归结为意识,一则因为意识无法达到被知觉者的存有,二则因为意识的超现象存有不能奠定现象的超现象存有,换言之,主观性无力构成客观的东西。自在之在与自为之在永远不是谁产生谁,谁决定谁的派生性关系,只是唯有依赖于意识的超现象存有,现象的超现象存有方有得以无限揭示的可能,也才有意义的保证和根据。
对意识的本体论研究是萨特哲学思想的奠基性工作,其理论的精髓就集中在“自为之在”这一核心范畴上,自为之在便是意识之有,其存在方式与自在之在完全不同,二者唯一共同之处只在于都具有一个共同的本体论特性:“有”。如果说,“自在”的存在规律是同一律或无矛盾律,那么,“自为”的存在规律则是永不符合自身的矛盾规则,“非其所是,是其所非”。“自为”在自己的愿望、理想、希望和失望中否定它现在所是的东西,并且通过它现在所不是的而有待于是的不断地规定着自己,“自为”总是意喻着可能是的,萦注于未来,无所不包的时间通过自为走进了世界,由此,自在有了过去、现在和未来的约定,也才有了意义的揭示。但是,萨特更为明确地指出,自为丝毫不带有任何构成性意志,它根本不创造什么,因为自为完全不是一个自主的实体,作为虚无化,它是凭藉自在而有,作为内在的否定,它是通过自在而宣告它不是什么,并从而宣告它应当是什么,也就是说,离开了自在,也就无所谓虚无、否定,存在的意义也就失去了基础,因此,自为与自在并非相互对峙,而是“处于先天的统一之中”,这种统一的内在机枢便是虚无化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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