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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真:美德伦理学的现状与趋势

2012-09-28 11:3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陈真 阅读

  美德伦理学的现状与趋势

  导读

  西方近代道德哲学(指功利主义与义务论)源自中世纪的神授律,将道德理解为像法律一样的义务或责任(如不许说谎)。随着对神和上帝信仰的破灭,这种法则般的道德由于缺少权威的立法者而变得没有什么意义;而且由于缺少对道德行为主体的情感与动机的关注,使得其研究难以取得实效。而美德伦理学恰恰可以弥补这些缺陷,因此,自20世纪中叶以来,美德伦理学开始复兴,已逐渐成为和功利主义与义务论鼎足而立的三大规范伦理学理论之一。美德伦理学将美德作为伦理学根本的和核心的概念,其研究理路主要有幸福主义和情感主义两种,呈现三种值得注意的趋势。至少有八个方面的问题研究能够推进美德伦理学研究的深入。

  一

  “美德”一词源于希腊文arete,英文中常将其译为virtue或excellence。在古希腊人那里,其最初的意思是指能够表现一个事物本性的特长和功能。当它用以指表现人的本性的特长和功能时,它事实上指的是人的相对稳定的、习惯性的心理结构,一种好的、值得称赞的、应当如此的习性或品质。其反面则是恶习,也是坏的、遭到谴责的、不应当如此的习性或品质。

  美德伦理学(virtue ethics)有时也被译为“德性伦理学”,尽管其历史几乎和西方哲学的历史一样长,但近代以来一直淹没在功利主义、义务论和元伦理学的讨论之中,没有引起西方主流哲学家足够的重视。直到1958年,以安斯康姆的《近代道德哲学》对西方近代道德哲学的批判为标志,才开始为西方哲学家所关注。安斯康姆所说的“近代道德哲学”指的是以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和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这种道德理论源自中世纪以上帝的权威为基础的神授律,它们将道德理解为像法律一样的责任。功利主义将道德理解为“必须尽可能地增加社会的整体幸福”的法则,而义务论则将道德理解为由“不许说谎”、“不许违背承诺”等表达责任或义务的规则所组成的体系。但由于西方近代道德作为中世纪神学的遗留物不再具有原有的效用,所以,安斯康姆认为这种以责任等法律概念为核心概念的近代道德哲学由于缺少权威的立法者而变得没有什么意义,而源自古希腊的美德概念似乎是唯一能够取代责任或义务概念成为伦理学基础的替代者,即美德伦理学是唯一能够取代功利主义与义务论的伦理学理论。由于美德是人的一种心理状态,因此,她主张在没有弄清哲学心理学之前,任何道德哲学的研究都是没有什么意义的。自安斯康姆的文章发表之后,特别是21世纪以来,西方美德伦理学发展极为迅猛,各种专著如雨后春笋,美德伦理学已逐渐成为和功利主义与义务论鼎足而立的三大规范伦理学理论之一。

  美德伦理学将美德作为伦理学根本的和核心的概念,当代美德伦理学和功利主义与义务论等传统规范伦理学的区别主要有二点:第一,美德伦理学所采用的具体的美德概念所评价的对象主要是行为主体(品质和动机),故也被称为是以行为主体为基础的伦理学,而传统规范伦理学所采用的“正确”或“错误”等概念所评价的主要是人的行为,故也被称为是以行为为基础的伦理学。第二,美德伦理学将美德概念看成是道德评价中第一性的概念,对行为正确性的道德评价都是源自具体的美德概念。而传统规范伦理学则以行动效果(如社会幸福)或义务(如规则)作为道德评价中第一性的概念。假定一个人需要并且应当获得帮助。为什么应当帮助他?功利主义者会说因为这样做的效果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的幸福。义务论者会说因为这样做符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规则。而美德伦理学家则会说因为这样做是慈善的或是具有爱心的。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也有各自的美德论,但在当代美德伦理学家看来,它们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美德伦理学,因为二者并没有将美德当成是伦理学根本的或核心的概念,而是将它们看成是从行动效果或道德义务中推导出来的概念,比如将美德看成是遵守道德法则或义务的习性。

  二

  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的研究理路有多种,但主要有两种,即幸福主义和情感主义。幸福主义认为任何品质都不能算作美德除非它能增加或提升美德拥有者总体的和长远的幸福。幸福主义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柏拉图学派、亚里士多德学派、斯多亚学派和伊壁鸠鲁学派。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研究中占统治地位的幸福主义是新亚里士多德主义,主要代表人物有富特、赫斯特豪斯、麦金太尔、麦克道尔等。其次是新斯多亚主义,主要代表人物有纳斯鲍姆和安纳斯,前者试图复活斯多亚学派的观点,认为情感不过是错误的或被歪曲的信念或思想,后者则认为斯多亚学派将美德和幸福美好的生活等同并无任何牵强不妥。再次是新尼采主义,主要代表人物为斯旺顿。斯旺顿认为尼采对近代道德的抨击其实和当代美德伦理学家对近代道德的抨击一致,而尼采对兴盛(注:“兴盛”的英文为flourishing,该词是对亚氏的eudaimonia(幸福)的一种翻译)的探究也可以归于广义的亚里士多德主义。如果我们将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等同于幸福主义,则上面提到的新斯多亚主义和新尼采主义都可以看作是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分支。由于新亚里士多德主义以幸福或至善来解释美德,因此一直面临着如何为美德概念的第一性和美德伦理学的自足性进行辩护的困难。

  美德伦理学中有可能避免上述诘难并能与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相抗衡的理论是情感主义(sentimentalism),有时也被称为新休谟主义,主要代表人物为斯洛特。斯洛特认为休谟的同情心或用现代更为准确的说法移情心(empathy)以及其他一些人类情感可以成为美德伦理学和道德研究的基础和出发点,美德以及我们对道德规则的理解都依赖于移情心或其他类似的人类情感(也是人类的美德)。这一理论和元伦理学中的道德感理论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它们都认为道德以某种方式根植于人类的情感之中,但它和元伦理学中作为道德语义学的情感表达主义(emotivism)不同,后者认为道德判断的意义不过是判断者情感态度的表达。情感主义还有另一个分支,即20世纪后期的关爱伦理学,主要代表人物有吉利根和诺丁斯。关爱是一种根植于与他人关系之中的情感态度,与义务和行动效果截然不同,与“移情心”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关爱伦理学家将“关爱”作为伦理学研究的核心概念,其他的道德要求都可从这一概念中推出,比如,一个正义的社会就可从一个关爱的社会中推出。情感主义的研究理路和新亚里士多德主义极为不同。后者坚信伦理学的理想和要求完全根植于理性和实践智慧之中,而情感主义则更为强调伦理学的理想和要求根植于人类的情感之中,移情心、关爱之类的人类情感至少是和人类的推理能力以及实践智慧一样重要的反应能力和美德。   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家的研究呈现三种值得注意的趋势。第一,他们除了进一步完善美德伦理学的体系与自足性外,还开始涉及应用伦理学,第一部应用美德伦理学的文集已经出版(见丽贝卡·沃克和菲利普·艾凡赫编:《职业美德》,牛津大学出版社,2007年),环境美德伦理学的研究也值得期待。第二,他们将心理学实然性问题和美德伦理学应然性问题的研究相结合,将“是”与“应当”的研究相结合,其中斯洛特近期的研究值得关注。第三,美德伦理学开始渗透到元伦理学和政治学领域,比如,斯洛特的道德情感主义对于道德判断何以具有打动人的特征就提出了新的解释。纳斯鲍姆的《正义之前沿问题》(2006年)则将亚里士多德的美德论延展到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

  三

  中国儒家对美德伦理学事实上的研究比西方美德伦理学之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还要早,中国传统哲学中有着极为丰富的美德伦理学资源,开展美德伦理学的研究可以让我们重新认识和发掘中国传统哲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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