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学诗”,而非“习诗”,那孔子显然不是从“创作论”或“诗人论”的角度谈诗的,谈的不是诗艺,而是诗教,即诗研究带来的种种益处。“怨”被列入其中,并非“末了一个”,因为至少最后还有一句“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
孔子重礼,主张“温柔敦厚”、“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的中庸之道,决不希望看到门徒们心有郁结,更别说鼓励他们将这种“深层的痛苦”甚至“怨愤”发泄为诗了。而且,如果心存“怨愤”——假设这种怨愤针对的对象碰巧是“父”或“君”——又焉能“迩之事父、远之事君”?
既然孔子的“诗可以怨”基于“接受论”或“读者论”,而非“创作论”或“诗人论”,那就不是指一个人可以通过写“怨诗”来发泄内心痛苦,相反,指的是一种间接的委婉的劝人改过的方式,而这种间接的委婉的方式体现为对“隐喻”(亚里士多德云:“隐喻者,乃以他物之名名此物也。”)或者说“诗”的征用——而且,所谓“诗”,也并非某人为此目的而特别创作的诗,而是《三百篇》之诗。钱先生将一句纯粹基于“读者论”的议论用作一篇以“作者论”为基调的文章的串绳了。 5
孔子说:“不学诗,无以言。”并非是说不读《三百篇》,连话都不会说,而是无法掌握说话的艺术。孔子随后又说:“不学礼,无以立。”所谓“礼”,乃指“名”,即“分”。孔子的“礼”——按现在的术语——是极为“形式主义”或“唯名论”的。这在说话方式上就要求得体、合乎身份和分寸、意近而词远或词近而意远,非学《三百篇》难期其成,因《三百篇》当时乃语言技巧的总汇,“六艺”毕焉。
许慎《说文解字》解“怨”字云:“从心,夗声。”夗声字,段玉裁《说文解字注》释云:“凡夗声、宛声字皆取委曲意。”委曲者,不直也。
对孔子“诗可以怨”之“怨”,郑玄注曰:“怨刺上政。”但孔子并没说“怨刺上政”,单说“可以怨”,而“可以怨”之后紧接“迩之事父”,然后才是“远之事君”,且“迩”、“远”只是统指,一“迩”一“远”之间,还有不迩不远的“乡邻”、“地方官吏”等。《漱芳轩合纂四书体注》就此注云:“‘远’、‘近’两字论类无所不包,两‘之’字甚活,不粘煞君父。”
《论语正义》曰:“郑注云:‘怨谓刺上政。’此伪孔所本。《广雅释诂》曰:‘讥谏,怨也。’‘谏’、‘刺’同。凡君亲有过,谏之不从,不能无怨,孟子所谓‘亲亲之义’也。然必知‘比’、‘兴’之道,引譬连类而不伤于径直,故言易入而过可改也。”正如孔子“诗可以怨”之“怨”不是指一种怨怒的情绪,而是一种委婉劝人改过的方式,其“诗可以兴”之“兴”也不是指作为一种作诗技巧的“兴”(引譬连类,或朱熹所谓“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辞”),而是作为一种“引譬连类”的隐喻式思维方式的“兴”。
尽管孔子是《三百篇》的删订者,但对于《三百篇》的那些无名无姓的不可考的作者们的写作动机和所欲表达的情绪,则持一种不可知的态度。他只是把一首首诗当做一个个隐喻,绝不会像后人那样断定其“皆圣贤发愤之所为作”,“虽颂皆刺也”(此句似欠通顺,应为“虽颂亦刺也”),因为这等于把阐释者置于了诗作者的“内部”,似乎他能洞悉诗作者的“意图”,如此一来,就把对诗的阐释的多种可能性缩减为一种,即诗作者的“主观意图”,使诗完全失去隐喻性,无以“兴”了。
孔子只说“诗”,即一个已存在的“文本”,而不涉及“诗作者”,这本身就排除了诗作者的“主观意图”。这样,他就把对诗的意义阐释从后人臆断出来的所谓诗作者的“主观意图”中解放出来,交给了读者。这也是他首言“诗,可以兴”、再言“可以怨”的原因。套用西方当代文论术语,他的诗论更接近“读者反应”理论,即一首诗在读者那里引发的反应,诗的意义产生于读者的解释过程之中。对孔子来说,诗是多义的,是能引发诸多联想的,即是隐喻性的。只有这样,“诗”才会变成一个可以延伸的联想和阐释的空间——尽管这种阐释并非完全随心所欲,因为“兴”(引譬连类)基于一个给定的隐喻,如一首诗。
如果“怨”被等同于诗作者的“哀怨”,则“诗”并非表达“怨”的唯一方式。其他形式——如谏书之类——何尝不“可以怨”?但孔子的“诗,可以怨”,其中“诗”字实是一个前置名词,若进行语法还原,则“诗”应在“以”字之后。“可以”并非一个词。全局可读为“(可)以诗怨”,即可借助“诗”的隐喻形式来进行规劝,而非直言其事。正因为“怨”并非一种哀怨的情绪,而是一种委婉劝说他人改过的方式,它就与“诗”这种隐喻-联想的形式息息相关了。
但如上文所说,劝说的对象不一定是“君亲”。《论语·阳货》在“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一句之后,紧接的那一句也谈到了《三百篇》。可惜,诸多解家未能将此句与前句对读,而此句恰恰是孔子本人对“诗可以怨”的一次运用,可视为其门徒(辑录语录者)对其“诗可以怨”一说添加的一个例说。该句如下:“子谓伯鱼曰:‘汝为《周南》、《召南》矣乎?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也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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