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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可以怨”与钱锺书的《诗可以怨》(4)

2012-09-28 14:08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者:程巍 阅读

  《周南》、《召南》大多为抒写男女情爱、婚姻家庭的诗篇,如列于《三百篇》之首的《周南·关雎》“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之类,又如《周南·桃夭》“桃之夭夭,其叶蓁蓁。之子于归,宜其家人”。既然“怨”乃指一种劝人改过的方式,就一定有其所针对的特定的人和事。《论语正义》对此也作了类似推测:“时或伯鱼授室,故夫子特举《二南》以训之也欤?”

  不过,孔子此语可能并非说在其为伯鱼授室(授室,即“为子娶妻”)之时,而是伯鱼久不得子之时。孔子十九岁即被授室,二十一岁即得子孔鲤(伯鱼),此后无子。孔子删订《诗》,以此作为门徒的读物,是在“自卫返鲁”之后,即六十八岁之后,当时伯鱼至少已四十七岁,想必孔子早已为之授室。然伯鱼年及半百,却膝下萧索,使视“无后”为“大过”的孔子相当不满。但孔子并不直言其事,而是劝伯鱼读《二南》,使之“引譬连类”而知男女之事、家庭之义,好使孔家“其叶蓁蓁”。伯鱼活了五十一岁,其子孔伋(子思)乃其遗腹子。由此可知,他年过半百还无后。为子授室,乃父之责,子无后,乃子之过,故夫子特举《二南》以委婉训导之。对孔子而言,是“诗可以怨”,对伯鱼来说,则是“诗可以兴”。

  钱先生认为孔子“诗可以怨”乃言“发愤为诗”,甚至据此认为《三百篇》皆“怨诗”,这就把作为一种委婉劝说他人“改过”的方式的“怨”混同于作为一种自我情绪的“怨”,而两者即便不是南辕北辙,至少也大有区别,不可互证互释,用比较文学的术语说,是“无可比性”:作为一种委婉劝说他人改过的方式,“怨”要求不直说其事,即不能表达“怨”的情绪,而是借助隐喻性的“诗”来引发对方的联想。这才能体现孔子的“温柔敦厚”的诗教主张。《礼记·经解》云:“温柔敦厚,诗教也……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而不愚,则深于诗者也。”孔颖达释曰:“《诗》依违讽谏,不指切事情,故云温柔敦厚,是诗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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