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行动者的道德资源动员与中国社会兴起的逻辑
提要:本文通过对近年来发生于两岸三地的市民/农民“保卫家园”的都市运动的个案考察,分析行动者是如何致力于发掘价值资源和政治伦理的正当性,以在以国家需要为名义的开发项目中维权。同时通过对韦伯中国命题的再认识,并以日本学界有关“日本的/亚洲的”现代化问题的讨论为借鉴,探讨“中国的”国家与社会间的价值地位秩序和政治伦理情景,对于市民的行动,以及国家—社会关系的演变具有怎样的意义。作为一种行动策略,都市运动对于价值规范的强调(特别表现在用“家园”对抗处于强势地位的“国家”话语),必须置于政治制度—本土文化关系变迁的语境下进行理解。这样的认识路径为揭示中国社会兴起的内在逻辑,以及实际的可能性提供了新的线索。
关键词:都市运动;保卫家园;道德资源动员;政治伦理;社会兴起
*本研究得到了上海市高校都市文化E-研究院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城市发展与国家—社会关系的演变:中国的经验》,项目批准号2009JJD840003)的支持。论文初稿曾得到参加“国家的回归:关于中国社会转型的反思”国际学术讨论会(沈阳师范大学,2008年12月)的国内外学者、参加“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演变:参照日本的经验教训”国际学术讨论会(大阪商业大学,2009年10月)的日本学者,以及台湾社会学界的朋友们(台湾大学社会学系,2009年11月)的热忱鼓励、批评和建议。对朋友们的珍贵意见,笔者在修改过程中多有吸纳,并引为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思想借鉴。在此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
一、“保卫家园”与行动者的政治伦理
(一)从行动者的政治伦理压力说起
在这篇论文中,笔者拟通过对两岸三地一些都市运动①[关于“都市运动”概念,参见陈映芳,2006]个案的分析,解释这样一个问题:市民/农民在抵制由政府主导、以国家需要为名义的各种开发项目的行动中,是如何实现价值规范的自我正当化的?
进一步地,笔者还希望探讨,行动者的道德资源开拓,对于“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①[与笔者此前的同类问题研究相似,“国家—社会”的分析模式,依然是本文的主要学术路径。在以既有的现代(西方)社会科学理论来讨论具有地域特性的问题时,东方主义(西方中心主义)无论是作为认识结构还是作为存在结构,都可能对研究者形成某种影响(加加美光行,2007),包括国家—社会关系模式或市民社会理论等等在内。但本文的主要意图正在于对这种限制的反思,即社会学发现并阐释中国经验的新的可能性]的演变而言,意味些什么?
这些问题所蕴含的实际上是这样一些认知前提: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个人价值的兴起尚没有达到能使社会成员以个人权益去抗衡国家需求的足够程度,而国家之外的各种类型的“群”——“家”、“宗族”、“团体”、“街坊”、“社区”、“地方”等等——的利益需要也还不具备抗衡国家利益的足够的正当性。在笔者多年来关注的中国大陆地区的各种市民/农民的群体性抵抗行动中,处处可以感受到行动者在抵制政府项目时所面临的政治伦理困境:以个人、家庭、社区的利益来否定国家利益、国家需要,以“国家”、“政府”为直接的抵抗对象,在价值规范层面有着难以正当化的压力,在策略层面也是极不理性的。所以,“服从国家需要”、“不和政府作对”等等是抵抗者不能不顾忌的红线。
通常,在为自己的抵抗行动所做的辩解中,行动者会设法将具体的政府部门行为与“国家需要”区分开来,并将职能部门的负责官员与“政府”区分开来,或者是将“上面”(上级党和政府)与“下面”(基层官员)区分开来。他们往往会反复强调:“我们这不是反对政府”,“我们一直是服从国家需要的”(陈映芳,2004)。显然,面对由政府主导、以国家发展需要为名义的各种开发项目或市政工程,在观念意识层面,市民缺少正面抵制的价值资源和伦理正当性。而在实际的博弈中,作为经验判断,行动者也普遍认为,只有“上头”才是可以纠正下面基层官员和职能部门官员错误行为的最管用的权力者。因此,从官方意识形态中寻找观念/政策依据,向上级党政部门提出申诉,通常是行动团体最重要的表达方式。②[即使对司法和媒体的求助,往往也被他们理解为是为了让“上面”出面干预的必要手段]不仅如此,行动者还经常会采取将个人/家庭利益与国家根本利益一体化的表达方式,包括将自己解决家庭生活困难的努力解释为“为国家减轻负担”,将“政府应该考虑市民利益”解释为“维护国家安定团结大局”的需要,等等。
制度结构对于都市运动的限制,一直是笔者强调的分析路径(陈映芳,2006)。但是,一方面,我们看到,即使《物权法》这样的法律被颁布,“风可进、国王不可进”的规范在中国依然没能形成为可以制约权力意志的法律准则、政治伦理。另一方面,市民/农民也不会完全被动地受制度规范的束缚。作为能动的行动者,他们在抵抗运动中,有冲破规范束缚的冲动,有为自己的愿望和行动辩解的需要,这种辩解,以及价值规范的自我供给行为,实际存在于他们的行动中。如何发现并解释行动者的实践逻辑,应该是都市运动研究者的课题。同时,这也应该被理解为发现“社会如何可能”的途径之一。
(二)运动团体的实践:两岸三地的个案
近年来,借着访学、研究的机会,笔者曾有机会观察、了解了香港及台湾地区城乡民众抵抗土地开发、城市更新项目的都市运动的一些个案。①[在此要感谢香港浸会大学的邓永成先生和他的研究生们,台湾清华大学的吴介民先生和他的研究生们,还有台湾大学的夏铸九先生和台湾艺术大学的孙瑞穗博士等为本人近年来在香港、台湾地区的相关个案考察提供的帮助]在此过程中,“都市运动”不仅成为笔者的研究对象,也成为笔者考察中国国家—社会关系演变机制的一个重要视角。在本论文中,笔者拟以几个典型个案,对大陆及香港、台湾各地区的都市运动作一种比较性的研究。②[本文研究内容涉及中国的大陆地区和香港地区、台湾地区,本文中的“国家”是在“国家—社会关系”研究模式中展开的类型概念,特指与“社会”相对应的政治权力系统,不具有“国别”意义]作为具体的探讨路径,笔者尝试从运动团体自己描述、定义的运动(包括运动起因、抵抗的理由、运动的过程、性质及意义等等),来了解行动者基于抵抗“国家发展需要”的正当性源泉和方式是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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