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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天:“汪晖事件”留下的教训

2012-09-28 12:39 来源:南方周末 阅读

  “汪晖事件”留下的教训:谁都有权沉默,但必须承担代价
  
  ●对话人:
  易中天(厦门大学教授)
  赵继成(《新京报》编辑)
  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保持沉默,哪怕事关公众知情权。
  对于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公众有知情权、批评权和质疑权,媒体也有监督权。
  公众知情权的满足,应该也只能通过独立调查的第三方。
  当事人在行使沉默权时,无疑要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一、谁都不能撬别人的嘴巴
  
  易中天:汪晖事件刚刚发生的时候,不少人对他的沉默不以为然。当然,现在汪晖教授已经说话了,甚至向王彬彬发了律师函,但由此引出的问题却发人深省,值得深思。这一连串的问题是:在事涉“诈捐”、“造假”、“抄袭”等公共事件时,当事人到底有没有权利“保持沉默”?如果有,这种权利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如果是有限的,那么,哪些问题可以沉默,哪些不行?如果是无限的,媒体的监督权和公众的知情权,又如何得到保证?如果作为公民,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让他们出来“认话”,那么请问谁有呢?我想听听你的意见。

  赵继成:我的观点,是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保持沉默。这是从广义的也就是言论自由的角度来理解的,而不局限于狭义的刑事司法中的沉默权。

  易中天:公众人物也不例外?

  赵继成:杀人犯尚且如此,何况只是涉嫌抄袭的某个教授?

  易中天:事关公众知情权呢?

  赵继成:也一样。

  易中天:这就是说,沉默权是无限的?

  赵继成:是。哪怕这个人位再高、权再重、责再大,他都有保持沉默的基本人权。因此,你的第二个问题──哪些问题可以沉默,哪些不行,就不是问题。

  易中天:为什么?

  赵继成:这个道理可以从很多层面来理解。首先是“无罪推定原则”。比如一个公众人物,涉嫌“诈捐”、“造假”、“抄袭”,公众当然可以质疑,也应该质疑。但,公众所能做的,也就是质疑而已,不能撬人家的嘴巴。因为此时既没有法院的判决,也没有学术委员会或相关部门的认定,当然应该推定他是“无罪”的。既然无罪,凭什么必须坦白?

  易中天:也许,公众只是希望他有个态度?

  赵继成:那就会产生“被逼表态”的问题。这个口子一开,祸患无穷。“文革”中,父子、夫妻之间被逼表态的惨剧还少吗?极端地说,假如这位当事人“表”的“态”,不是对方想要的,或者被对方认为是不真实的,是不是要没完没了的“表”下去?这不就是刑讯逼供,或者变相的“刑讯逼供”吗?这不是赋予了某些人掌握终极真理的权力吗?太可怕了。

  易中天:没错。这种变相的“刑讯逼供”,在“文革”中就叫“群众专政”。只不过在这时,被赋予了“掌握终极真理权力”的“某些人”,是“多数人”而已。但可惜,真理有时候却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没有对少数人的保护,就没有对真理的保护。问题是,如果真理确实掌握在公众手里,那“少数人”确实是错误的,他还有权沉默吗?
  
  二、人不能自证有罪
  
  赵继成: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哪怕是证据确凿的杀人犯。这种权利,有日本学者理解为“防卫权”,我认为是有道理的。也就是说,防卫权有两种。一种是“积极的防卫权”,这就是“辩护权”;一种是“消极的防卫权”,这就是“沉默权”。这两种,都是人的正当权利。

  易中天:为什么要有这两种防卫权?

  赵继成:因为在刑事诉讼中,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个人是弱小的。如果不赋予被告人辩护权(积极的防卫权)和沉默权(消极的防卫权),个人尊严和个人权利就可能被肆意剥夺,诉讼时的平等对抗制也很难实现。

  易中天:但公众质疑诈捐、造假、抄袭,并非庭审,亦非刑辩啊!

  赵继成:事不同而理同。刑事诉讼当中都有的权利,难道在日常生活中反倒没有了?况且,一个人说不说话,在生理上是可以自我控制的。他甚至可以咬掉自己的舌头,旁人奈他何?所谓“死不悔改”,就说明法律可以判人死,却无法做到让他一定悔改。悔改,只能是他发自内心的事。既然如此,何必苦苦相逼?

  易中天:这正是问题所在。所以我们要讲清楚,人为什么必须有沉默权?或者说,为什么必须既有辩护权,又有沉默权?我认为这是基于人的本性,是对人性的尊重。人,都是趋利避害的。你不能强迫一个人“火中取栗”。明明知道会被烧伤,他为什么还要把手往火里伸呢?同样,明明知道说话对自己不利,他为什么还要说呢?

  赵继成:正是。这在法律上,就叫“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这已成为国际法学界的共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有明确表述。

  易中天:其实就连他的亲友,也都有权沉默。比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有权不出庭作证,或在庭审中只提供对嫌犯有利的证词,叫“免证特权”。

  赵继成:中国古代好像也有类似规定?

  易中天:儒家有“亲亲相隐”的说法,也就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但要讲清楚两点。第一,亲亲相隐是权利,不是义务。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这就是“大义灭亲”。理解为义务,就成“江湖义气”了。第二,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一旦开口,就会成为新的证据。所以,像某些人那样胡搅蛮缠,甚至搞出什么胡乱担保的“国际签名”来,只能是帮倒忙。

  赵继成:因为这是他们自愿说的,自然要被视为“呈堂供词”。

  易中天:对呀!打个不一定恰当的比方,逼人说话是“强奸”,自愿说话是“做爱”。生出的孩子,当然归他们自己养。   三、不说的权利,比言说还重要
  
  赵继成:可见逼人说话,就是不讲人权。

  易中天:没错!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它其实包括四项权利,或者说四种自由:说的自由,不说的自由,说什么的自由,怎么说的自由。说什么,是内容;怎么说,是形式。也就是说,不管你说什么,也不管你怎么说,甚至爱说不说,都自由,才是完全彻底的“言论自由”。

  赵继成:同样,想不想,想什么,怎么想,也应该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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