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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文学

黄应全:文学消失了?(4)

2012-09-28 12:31 来源:新文网 作者:黄应全 阅读

  不仅如此,“文学是一种文化”还意味着文学是权力斗争的场所。文化研究对文化的看法主要属于社会学冲突论一系而不是社会学功能论一系。文化研究并不把文化看成是一个人人平等的领域,而是把文化看成是一个权力分配极不对等的领域。因此,文化研究认为,“文学”实际上并非文学界所有人共同协商的结果,而是文学界掌权者强制性界定的产物。“文学”总是由文学界乃至更大社会领域的权力集团所界定的,因而“文学”总是内含着权力集团的价值标准。由于权力集团的价值标准就是意识形态,所以,“文学是一种文化”实际上往往等于“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不可避免地是意识形态性的。前述托多罗夫和伊格尔顿的观点都明显归结为这样一点。

  可见,文化研究促使文学又回到了中国人久违了的文学与政治的内在关联上来。政治性成了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最后的落脚点。“文艺为政治服务”曾经是我们中国文学界占支配地位的一句口号,如今,西方文化研究似乎又回到这一点上。问题明显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文化研究当然不是简单地回到了文学的政治性上,而是以一种全新的面目回到了文学的政治性上。另一方面,文化研究确实复活了文学的政治性,确实使政治成了文学的决定性成分。文化研究相信文学是一种文化实际上意味着它相信文学是一种政治,文学乃是(革命的)文化政治的一种形式。文化研究本来就是由西方左翼知识分子推动的“文化革命”的一部分(当然,它是由葛兰西思想指导而非毛泽东思想指导的),它甚至与中国的“文化大革命”还不无联系。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文化研究确实具有中国极左思潮统治时期的“政治挂帅”的特色,虽然是在不同“语境”下,政治目标也指向不同的方向。从20世纪60年代到今天,中国文学观曾经走过一个从强调政治性到淡化政治性的过程,西方文学观则似乎一直不停地在强调政治性。文化研究的全球化似乎将再一次把中国文学引向强调政治性的轨道上来。鉴于中国当代文学在“政治挂帅”的旗号下吃尽了苦头,中国学者对之保持足够警惕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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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研究虽然在理论上似乎刷新了“文学”观念,似乎摧毁了很多古老的文学理论问题,实际上却并非全然如此。有些问题(如划分文学与非文学界限的问题)也许确实被它排除掉了(至少也是被置换了),但有的问题却刚从前门出去却又从后门进来了。所谓文学自律性与他律性的关系问题就是最突出的一个。事实上,不管有人会把问题弄得多么复杂,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仍然涉及两种因素之间的关系,即文化性质与文学性质之间的关系。如上所述, “文化性质”常常意味着“意识形态性质”,“文学性质”往往等于“艺术性质”或“审美性质”,因此,问题又表现为文学作品的意识形态性质与艺术(或审美)性质之间的关系问题。文化研究总体上强调的是文学的意识形态性质,但它同时又并不放弃文学的艺术(或审美)性质。因此,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在一种新的语境下涉及美学上的一个重要问题:自律性和他律性的关系问题。文学文本的艺术性质显然属于自律性方面,文学文本的意识形态性质则属于他律性方面。弄清文化研究如何处理这两方面的关系也有助于我们准确认识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

  关于自律性与他律性问题,韦勒克和沃伦在《文学理论》中说:“在某种意义上,整个美学上的问题可以说是两种观点的争论:一种观点断定有独立的、不可再分解的‘审美经验’(一个艺术自律领域)的存在,而另一种观点则把艺术认作科学和社会的工具,否认‘审美价值’这样的‘中间物’(tertium quid)的存在,即否认它是‘知识’与‘行动’之间,科学、哲学与道德、政治之间的中介物。”

  从极端的立场看,这段话对自律性和他律性的表述是非常正确的。前一种观点主张艺术是自律的,后一种观点主张艺术是他律的,传统美学似乎摇摆于二者之间。但仔细琢磨就会发现,这段话有明显简单化的嫌疑。它似乎暗示艺术的自律性与他律性之间是绝对排斥的,似乎自律性与他律性之间不存在调和的可能性。实际上,自律性与他律性之间的关系问题比上述两极对立要复杂得多。韦勒克的说法只不过表达了传统美学中常见的两个极端而已。极端的自律论以形式主义(包括韦勒克的形式主义文论)为代表,主张艺术是绝对自律的;极端的他律论以庸俗社会学为代表,主张艺术是绝对他律的。极端自律论指责他律论牺牲艺术的审美特质,将艺术看成社会的仆人;极端他律论指责自律论人为地割断艺术与社会其它领域的联系,在艺术拜物化的过程中使艺术成为空洞无聊的摆设。然而,并非所有人都认为艺术自律与艺术他律是绝对不相容的,西方60年代以来的主流观点恰恰是力图调和自律性和他律性。阿尔都塞的“相对自律性”是美学著作中经常出现的概念。相对自律性显然意味着一种包含着他律性的自律性。一般美学如此,文学理论也不例外。甚至应该说,文学理论更充分体现了这一点。(16)从文化研究定义文学的基本思路来看,它应该属于极端他律论一方。但从实际上看,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又往往是文学“相对自律性”观念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文学的自律性和他律性相互结合而不是相互排斥的一种形式。某些保守的中国学者以为把文学研究纳入文化研究之中就意味着回归到强调纯粹他律性的老路上去,这是一种莫大的误解。文化研究与过去的社会历史批评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传统的社会历史批评建立在完全的他律性基础上,文化研究却建立在自律与他律的统一基础上。以托多罗夫为例。在《批评的批评》中,托多罗夫坚决反对文学自律论,捍卫文学的意识形态性质。(17)他说:“文学是在社会价值面前表达自己见解的一种方式,用一个词说就是意识形态(着重点为原文所加)。(18)”但是,托多罗夫也强调文学不能只有意识形态成分,还应该有艺术成分。“所有的文学都有艺术与意识形态两个方面。”(19)他认为给文学下定义不是好办法,但如果一定要给文学下一个定义的话,必须平衡作品的意识形态方面和艺术方面。正是由于他一方面坚持文学的相对自律性,另一方面强调文学的意识形态性质,他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观点与过去那些纯粹工具性的观点之间的差异。他说:“过于严格的决定论,批评家的错误在于主张文学作品是意识形态(并且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表现、反映,对此,我们很容易找到一些相反的例子。然而,说文学不是外部意识形态的反映并不证明它与意识形态毫无关系:文学并不反映意识形态,它就是一种意识形态。”(20)说文学“反映”意识形态与说文学“就是”意识形态二者的区别显然是,前者把文学看成是意识形态的纯粹工具,后者则把文学的艺术性质看成是文学的意识形态性质存在的基础和前提。认为“文学就是一种意识形态”实际上就是说文学的意识形态性质与其艺术性质是结为一体、不可分割的,意识形态并不外在于文学而是内在于文学。浏览一下文化研究领域著名的文论家不难发现,这一内在论的思路不仅是托多罗夫个人的。罗兰·巴特、伊格尔顿、杰姆逊等人也具有同样的观点。   因此,当今中国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文化研究的人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决不是前苏联和中国长期存在的那种庸俗社会学概念的回归,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文化研究只不过是社会历史批评的又一次简单的回归。我们应该把这一次向社会历史的回归看成是黑格尔意义上的“扬弃”而不是简单的循环。经过长时期对文学性的追求,西方文论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重新回到对社会历史性的肯定上,这决不意味着简单地抛弃了文学性的追求而只是意味着放弃了对文学性的绝对追求。事实上,文学性如今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不可缺少的成分被继承了下来。文化研究往往力图在作品的文学性中发现文化性(即意识形态性)。所以,文化研究是对先前艺术研究的扬弃而不是对艺术研究的抛弃。至少绝大多数以文学为文化的研究者们主观上希望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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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另一方面,文化研究向文学他律性的回归确实是确凿无疑的,而这一回归对于理解文学本身是否恰当却是值得仔细推敲的。文化研究坚持了文学的艺术性与意识形态性之间的依存关系,但文化研究显然把重点放在意识形态性方面。文化研究在文学领域中之所以代替了传统的审美研究,就是因为它对“文化”的侧重。在文化研究中,文学表现为侧重于他律性一面的自律性(艺术性质)和他律性(意识形态性质)相互结合的一种方式。如果说,传统社会历史学批评是立足于意识形态性与艺术性之间的外在关系基础上来强调文学的意识形态性的话,那么,文化研究则立足于意识形态性与艺术性之间的内在关系基础上强调文学的意识形态性。二者有尊重与不尊重文学的“文学性”的差别,但在坚持意识形态性是文学的目的方面是一致的。虽然文化研究以怀疑真理概念为基本特色之一,但文化研究似乎又努力给人一种真理在握的印象。但我们完全可以以其人之道还置其人之身,质疑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的真理性。我们要问,文学的目的一定是意识形态性的吗?意识形态与艺术两方面的结合一定会偏向于意识形态一面吗?难道不可能是偏向于艺术一面?文化研究是不是过于强调文学的意识形态性了?回顾一下前述托多罗夫和伊格尔顿的论述可以看出,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实际上并不是一种对实际情况的描述,而是又一种流行的信念。托多罗夫和伊格尔顿表面上都试图说明实际存在的文学是什么,并以此表明通常对文学的一些基本定义都是站不住脚的。但实际上,正是他们事先具有一种以意识形态为主来定义文学的信念才使他们对那些定义表示出不满。也就是说,正因为他们已经相信文学首先是一种文化,他们才会对任何仅仅立足于文学性的定义表示不满。文学观念与文学事实之间向来就存在某种错位。并不只是托多罗夫和伊格尔顿对之表示不满的那些文学定义才是如此,他们自己的文学定义实际上也不例外。习惯上称为文学的文本都是意识形态文本吗?李白《静夜思》是意识形态的吗?如果认为其中的思乡之情乃至五言律诗结构是意识形态,那意识形态一词的含义是不是太宽泛了?如果用一个包罗万象的意识形态概念或文化概念来定义文学,那岂不等于什么也没有说?把文学归结为一种会产生某种效果的话语实践固然有明显的好处,但它是否同时带有忽视文学自身特殊性的嫌疑?毕竟,文学并不是一切话语实践,而只是文学性的话语实践。托多罗夫和伊格尔顿的观点显然有还原主义之嫌,将文学还原成了文化,无论他们事后作出多少关于相对自律性的补充。可见,文化研究中的文学概念和传统的本质主义文学概念之间固然有很大差别,但有一点仍然是一样的,即它也是一种不符合文学“事实”的偏执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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