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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诉郭庆祥及文汇报侵权案研讨会全场实录(3)

2012-09-27 23:57 来源:新浪收藏 阅读

  首先,这个艺术品是不是消费品,在十几年前还有争论的话?那个时候生活水平不高,摆在艺术品消费不是一般陈或者个人能够完成。现在生活水平的提高,买在艺术品放在家里,这个不完全排除个人消费的,徐悲鸿假画获得双倍赔偿这个案子已经定论,消费品包括艺术品的消费,这个艺术品本身就是一种消费品,这个案子的被告也是消费者的一种代表。

  既然是消费者的话,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他应该拥有。我们说一个典型的权力就是监督权。监督权行使方方式就是批评,消费者怎么监督?能去找厂家还是找作者都是不容易实现,最容易表达自己直观情绪的手段就是批评,通过媒体的批评和各种渠道的批评,只要这种批评不是恶意故意造成的,就不应该受到指责,而且应该作为一种权力受到保护。

  第二个,作为消费者就应该拥有消费者知情权。知情权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自己的知情权,他知道这个画通过流水线制造出来,他会不会花钱买这个画。第二个买回来自己观赏,如果画都一样没有必要买了。从这个角度被告不知道原来通过是通过流水线作画,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

  另外,消费者知情权不仅包括消费者本人知情权,更重要包括其他潜在消费者知情权,我们都知道三聚氰氨奶粉,我没有喝到三聚氰氨奶粉,除了一件事情之后,相关媒体和受害消费者有权力和义务把这件事情曝光,让社会上更多人知道这件事情,我避免买三聚氰氨奶粉,我避免有催化剂的东西,这是媒体的责任,也是消费者受到侵害之后,有一种权力,也算是义务。被告写出这篇文章,没有没有触犯法律,而且应该得到提升这种事情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

  被告知道这个画是假的,有没有权力批评呢?消费者知情权明知道有瑕疵的产品就失去自己的权力,他买了这种画,他发现流水线作画就是很难看,他就可以评论。如果不知道就是欺诈的问题,我认为此案被告可以反诉请求双倍赔偿。

  姚辉:对消法角度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

  李国民:本文的评论从题材上来看,属于一种文化艺术方面的评论,文化艺术方面的评论是非常重要的类型,我在做课题的时候曾经对近年来发生720个新闻侵权案例做过一个统计,其中筛选出83个评论侵权的案例,而在83评论侵权案例中,光关于文书评论就有16例,仅次于新闻评论最重要的评论类型。新闻评论和文书评论之和找到评论总数三分之一。通过对案例的统计分析,我发现在中国法院审判评论侵权案件的时候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在这个案子有有突出的表现。

  第一个问题,没有分清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的区别。分清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不是说没有什么意义,他的意义就在于给法院一个你应该审查什么,没有必要审查什么这样一个指引。认清侵权依据应该是事实的真伪,而不是意见的对错。这一点在中国的法院一直作的不够,由此导致的后果法院管了不该管的,应该审查轻轻放过去。以本案为例,本案文章属于文艺评论过程中,评论过程中加上事实上的陈述,比如说披露原告流水线作画,这是事实上的陈述。对于这个文章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该审查什么、不该审查什么,应该判定流水线作画是不是事实,是不是对原告一种诬告。这个问题被告进行了举证,法院没有检查,该认定没有认定。不该归法院管的观点是否对错,法院以真理掌控者的身份,居高临下的姿态进行了判决,直接认定文章对范曾人格的贬损,这是不该插手的地方插手了。   第二个问题,认定评论构成或者不构成的标准严重不统一,也不太明确。一个最突出的表现评论言词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侵权,什么情况下不构成侵权,没有统一的标准。有时候辱骂构成侵权,有的贬损构成侵权,还有偏激就构成侵权。有的程度比较轻就构成侵权,更极端的例子方舟子肖传国一个在武汉法院审、一个北京法院审,完完全全作出不同的判决,武汉法院说是贬损,北京法院说不贬损。这个案子也一样,评论有贬损意味能不能构成侮辱,不构成侮辱腾不能构成侵权,这些东西都是有疑问的。

  还想说一点,这里面因为被告曾经收藏过范曾的作品,二人是交易双方,存在商业利益,所以说不是一个纯粹文艺评论。这里面因为存在交易行为,就对推定有实际恶意的议论,这是非常不妥当一种判定。如果说这个逻辑成立的话,以后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根本不能有任何的批评,因为你跟他有商业来往,有商业利益,这样肯定不符合法律精神的。我觉得法院这样创造性司法是让人很吃惊的。

  最后提供一个立法上的趋势。英国现在正在对诽谤法进行修改和调整,其中有一点改变了过去推定原告名誉受损做法,要求原告比较证明受到诽谤言词实质才可以适用,这应该是一个很有道理的趋势。本案是截然相反,被告举证没有对名誉首先损害的情况下,法院根本没有理会这些举证,直接推定他受到名誉上的损害,这是比较先进立法是背道而驰的。

  姚辉:感谢各位发言人严格遵守时间,我很不忍心打断,大家做了充分的准备,讲话很精彩,我们有60分钟自由讨论的阶段,各位没有发表完的意见在那个时候再发表。刚才我说徐迅老师商量一下,把茶歇挪一下,放到第三部分结束,这样的话我把权力交给王四新教授,进入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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