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四新:谢谢张鸿霞博士,在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提的非常好,侮辱这个问题实际上我们通常是非常难以界定的,怎么样来界定呢?也提出一个基本思路,要结合或者涉及侮辱的或者涉嫌侮辱的言词,它所她具体的语境是什么样的语境,就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我们的言论治罪不知罪,越界不越界,很大程度取决于你在什么时间、地点、场合说的,这个非常非常重要。回到本案言论是在什么地方?是一个曾明性的栏目,给人一般印象就是关于某一个问题各方观点的汇总,也就是说这个问题不给你提供某一个问题的标准答案,你在我这儿发表言论或者说提出这种主张观点,对与错由你自己来用你的言论,用你的论证、证据来为你自己的言论负责。同时他也给人一种印象,我可能涉及到各种各样的观点,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撇开栏目本身不去谈,立马从文章本身入手这肯定有点问题了。
下面爱请首都经贸大学新闻传播系副教授郑文明博士,大家欢迎。
郑文明:我谈一下国外对于公众评论抗辩有什么基本观点。这涉及到公众评论抗辩的问题。英国诽谤法是英国法系诽谤法发源地,这个具有代表意义。有一本著作对于公众评论抗辩构成有四个要件:第一个要件被告证明评论是言论具有事实陈述,涉及到和事实据别的问题?英镑诽谤法在这个方面有很多司法实践,很多案例涉及到这个问题。英国诽谤法长期司法实践总结11条,根据11条把事实和评论区别开来。如果言论带有演义、推论、总结、评论、观察的性质,这种性质都算是评论。第二如果属于纯粹价值判断,体的言论属于纯粹价值判断,没有得到证实是属于评论。第三个如前述推演得出,这种陈述也属于评论。看郭庆祥这个案子,这个案子里面我认为郭庆祥的言论涉及到对范曾先生绘画作品的价值判断,为什么是价值判断呢?我认为郭庆祥言论只是来评价一下范曾先生绘画作品对于社会、普通公众到底有没有艺术价值、艺术价值有多大,郭庆祥做了否定判断。第二个要件必须根据事实发的腈纶,这个评论建立在事实基础上。我们认为郭庆祥案子里面提出好多事实,比如说范曾作品是流水线作画方式,这是一个方式,而且范曾本人以及他的徒弟都承认这是一个事实,郭庆祥言论是一种评论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第三评论事项是公众利益,这个问题英国1863案例当中,这个案例总结出来所有涉及文学、音乐、艺术等等涉及到这方面评论都是属于评论,在这个案例里面指出来对于这些评论应该做宽松的解释,倾向于言论自由,对于评论做一种保护。第四个要件就是作者在做评论的时候,必须是诚实的相信自己意见没有主张恶意,郭庆祥判决书中间认为郭庆祥和范曾先生有交易行为,交易行为有商业利益说郭庆祥纯粹商业评论是不成立的,这个是缺乏法律依据。另外把商业利益判断是否是纯粹评论的依据,这个是不成立的,这是四个要件。
最后总结两点:我们国家现在关于民事侵权的案件,上面判决司法模式言论自由保护意识是缺乏的。我看到英国有一个律师在判决书说到这样的话,你可以不同意我当时人的意见,当是你想生活在意见表达是被判定为非法的社会里吗?我认为这个应该给公民、新闻媒体针对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诚实评论自由的呼吸空间。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王四新:谢谢郑文明博士非常精确五分钟说完。下面有请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匡敦效博士。
匡敦效:很荣幸参加今天的讨论,判决书内容大家都看了,我不重复细节。现在我想谈一点名誉侵权当中艺术路径,谈一点自己粗浅的看法。
郭先生这篇文章展江老师说是艺术评论,我非常的赞同。这个文章引起争论是学术争鸣的问题。还有很重要的问题,郭先生这篇文章评论的对象是一个社会的知名人士,也可以用另外一个概念就是公众人物概念说。这篇文章评论的普通人,昌平法院判决引起起义会小得多,换一个普通人不可能坐在这里讨论。因此这里的话题是什么?事实上说到底还是民法和宪法权力的关系,从根上是基本权力和民事权力关系问题。我们把学术争鸣、学术批判归入宪法创作自由的话,这是我们大多数被告媒体经常思维路径,这种做法有利也有局限性。它的局限性在哪儿?如果走这个路径的话,他批判作为基本权利的话,批评的对象范围就窄了,他只能用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公务活动,因此如果是普通人的话,文艺批评、艺术争鸣宪法47条适用的话就有问题了。我们遇到公众人物案件的时候,这个概念大家基本上都接受了公众人物的概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判决也有使用,判决主文使用公众人物的概念,立法上还没有明确。我们现在直接用沙利文判决当中思路来说,公众人物就是要加害人恶意才有承担民意侵权责任。现在有一个问题?大陆法思维按照行为来归类,也就是说作为一般侵权行为,你名誉侵权,美国沙利文作为身份构建,不同要件的做法,这个做法按照行为归类的思维是不太符的。美国的做法为什么这么做?在于方便通过公务人员、公众人物这种界定,把它归入国家行为理论当中。所以说它是宪法主导的形式,我们基本上可以说是实在法主导行为,我们说表达自由的一个间接效力。从艺术上来看,回到公共利益免责自由的角度来说,可能更切合实际。因为它在我国有规范依据,而且适用范围不仅仅是公众人物,而且可以扩大到普通人。作为公众人物在公众利益判定权重里面,我们可以权衡的时候比普通人大得多。
本案应该着重吨正一个命题是学术争鸣才能有助于增进社会公益,学术进步能够使多数人收益的命题。肖传国案子我看了北京高院判决书,判决书主文提到肖传国拥有容忍义务作为公众人物。本案是违法主权事由是否成立的问题,作为被告一方来说不一定非得要走公众人物传播者恶意这个路子,不是被告方不愿意,而是由于制度上的原因。公众利益的抗辩反而是有依据的,基本的路径可以这么走,就是公众人物到公众利益,再到违法行排除,再到侵权责任的免除。
王四新:谢谢匡老师终于结束了,结束之前一小段说的还是非常的从重,我很担心,但是该结束还是结束了,还是感谢匡老师对于我工作的配合。我们这一段讨论就到此结束了,但是我认为匡老师在他的发言里面提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我们现在法院在审理这一类案件的时候,去满足一个人,就像范曾这样人,大家看来对这种依据不太充足的需求,还是立足于更大的一种社会利益的诉求。比如像范曾这样公众人物,另外案件本身所涉及问题的性质,问题实际上涉及到目前文艺品拍卖市场,而我们大家在这儿不用讨论我就敢说有一个共识,目前这个市场虚假繁荣,而虚假繁荣里面就是存在着大量粗制滥造,另外存在着大量随便乱鉴定,这两种导致在这个领域大量存在误导民众制造虚假繁荣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法院处理这种案子的时候,不把板子打在范曾或者更重要应该打的人身伤,反而打在对我们迫切需要纠正一种社会现象的人,他指出来的像皇帝的新装身边小孩,我去打那个小孩,我认为法院做法是非常不聪明的。谢谢,我们这一段讨论就结束,转入下一段徐迅老师您安排下一段,我不知道你和姚辉老师怎么商量的。
徐迅:大家一起休息15分钟,再回来进行我们下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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