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军:谢谢徐老师的“吹捧”,我是比较另类做评论的,所以我对这个案子我觉得有三个罕见:第一个,文艺批评怎么到了对薄公堂。第二媒体评论怎么能够对薄公堂,新京报评论每年大概有600万字,我自己写了2000篇,没有见谁起诉我,我的语言比他的语言尖刻得多。第三个罕见就是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所以说这是非常罕见的事情。这是法律的倒退还是新闻的倒退,我不敢下结论,希望大家思考。
无论做新闻评论还是法院做一个判决,他的目的都是为了说服人,都是有相通之处,我做一个评论要说明观点,做一个判决书也是一样,出更严谨的判决书也是说服当事人和公众。我们新闻评论有三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有清楚的事实,比如说流水线创作有没有,范曾先生可以说这个真没有,但是必须要说清楚。我们发现我们法院判决回避了这个问题。第二个要有逻辑性的讲道理,不能说列几个词就说就是贬损性的词汇,就侮辱某一个人人格,这有点强词夺理,说服不了大家。第三个要素是理性的讲理,我有道理我不是吵架,有理不在声高,一定理性的讲理,三个因素来判断一个评论的标准,甚至看一个判决书是不是合格。
郭庆祥在《文汇报》评论不是十分优秀的评论,但是它是一个基本符合媒体评论的这样一篇评论,所以谈不上违法,更谈不上侵权,这是我的一个判断。如果说“才能平平”这样一些表述都侵权,以后大家都看不到新闻评论了,也没有什么文艺批评了,谈什么艺术进步都是奢侈。结果陈老师讲的这段话,我们现在一种趋势就是我们名誉权侵权案对象一直在扩大,对政府的批评变成政府的侵权,政府的名誉权,不知道谁创造出来的,对官员批评变成诽谤,跨省追捕,我们艺术家也进入这样的领域,这是非常值得警惕的事情。我看到这个案子之后,前两天对这个案子发表过文章,我们内部讨论的时候,包括今天参加这次会议更坚定我的判断,尽管我们某一方面没有很完备的法律,尽管我们新闻的立法有这片空白,但是对新闻方面侵权的问题我们是有共识的,在座这没有反对的观点和意见,证明很多法官拿这个案件本身不会有太多的争议。因为这个案件离侵权差的太远,离的很近还争一下,这是很浅显很明白的案例。我们思考什么因素影响了判决?我提出这么一个问题供大家思考。谢谢大家。 张新宝:我们始终没有看到判决书,有一个事实看我们法学家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我从两个方面来认识,如果有这样的照片,或者有这样的证词是好的,如果没有证明可不可以证明,如果出的东西千篇一律或者变化不大,那就说明是一个流水线作品。我们对文学评论或者其他用户评论,他关注观点基本真实,他传播事实是基本真实,如果是一个流水线作的,达不到工业流水线的标准,反映这样艺术创造风格也未尝不可。
徐迅:咱们自由讨论规则每个人不超过3分钟,发言请举手。
王四新:因为原来想着说一下表达自由,我研究表达自由最容易想起表达自由,这个案件涉及到表达自由和诽谤的关系。表白自由是法律概念,他追求的目标和达到目标的手段是不一样的,从表达自由追求目标来讲,是要信息自由流动、个体自由表达、自我实现,以及充满生机活力话语空间。诽谤是对个体名誉权的保护,采取措施是对言论报道进行限制或者说像本案出现一样进行惩罚,因此表达自由与诽谤有正相关的关系,都涉及到个人人格尊严。但是我认为在这二者之间的关系里面,刚才大家都提了很多了,他主导性关系应该是负相关的关系,负相关的关系诽谤法执行越严格,像我们本案执行越反动,他对表达自由所促成价值目标的实现,构成的影响是越大,他的这种直接的后果就会导致这么几种。诽谤法严格执行,还有其他方式,比如说事先审查、司法禁令、诉讼赔偿,把人拖入诉讼这是对言论表达者心理一种威慑,加上高额赔款更是一种威慑。另外直接造成的结果,对表达者来讲直接禁声,你不要讲了闭嘴,你讲的很有道理我不爱听,减少信息自由流动。在这个案件里面涉及到艺术品收藏的问题,我们艺术品现在又是一副乱像,这样的话我们对文艺批评公共讨论,对艺术收藏方面的讨论,如果这个案件能够立得住大行其道,对这个领域相关问题的讨论,纠正该领域种种不正常的现象,就会起到一种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三个意见,我还简单回顾了一下表达自由与诽谤之间的关系。从总体上来看是相生相克的关系,历史考察诽谤制裁言论历史悠久。但是立法保护表达自由近代以来的事情,但是发展趋势不一样,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诽谤法有些国家用的越来越少,表达自由受到越来越多尊重。诽谤法社会基础没有了,另外表达自由价值和重要性受到越来越认可,因此世界上是历史潮流,衡量一个国家文明不文明,衡量一个法制文明不文明,是正文明还是负文明主要看你对诽谤问题的处理。这个案件需要向表达自由倾斜的时候,用诽谤法来研制言论,这是一种违背现代法制文明一种做法,需要我们每一个文明人警惕的一种做法。
王松苗:这个稿子让我做筛选我还真有点打鼓,我后面会讲我的理由。本案第一我们有证人,第二学生在网上证明流水线作业,第三个法院没有提出这些主张。对于我们新闻而言,对于事实的苛求,证据的苛求是必要的。第二个言词的问题,刚才讲凌辱、羞辱、侮辱,这几个东西讲的很重要。中国最麻烦诽谤一眼可以看出来,最难是侮辱怎么来界定,我不知道张老师有好的方法。我自己看了一下,我自己收集材料里面,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文章中使用“多行不义”带有侮辱性,法院评论中霸王恶霸是带有侮辱性的词语。提出一个什么标准呢?我讲过德国谩骂评论,他们认为即便难以置信的修辞,说他敲诈勒索、骗子都没有问题,这些词他不认为构成谩骂评论,他们认为诚实合理。在中国案件也是比较多的,刚才已经稍微说了一下,我觉得在这个案子当中事实意见还是能够让人看出来那些是意见,那些是事实。
徐迅:王松苗也是一位评论家,在我们报社操作很多年,主持研究项目松苗是研究评论项目的问题,他们研究83侵权案件做了统计数据的分析,典型案件的情况了解。
朱其:我补充一下,首先是否构成侵权名誉,法院没有明确解释。实际上对于艺术家的名誉来说,一个是我们国家中宣部、文化部颁布名誉证书,中宣部、文化部没有颁给范曾任何名誉。第二个学术界著作史艺术对你有高度评价,迄今为止没有一本中国现代艺术史当代艺术史提到范曾,学术界对范曾也是毁誉不一的,我知道大部分对他的画评价不高。范曾所谓名誉更多是名声,在中国媒体名声特别大,或者市场名声特别大,市场或者媒体名声构成艺术史地位的名誉,这是有差别的。在中国最近半个世纪,很多画家学术界对他评价很不高,他在社会上知名度非常高,像陈一飞学术界认为他画画的不好,社会上他的画如日中天。媒体名声和市场名声是否构成名名誉,这个概念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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