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迅:我看了案件判决书,判决书的总的来说这个判决说理部分非常的简单,如果案件还是两个被告,第一被告就是郭庆祥发表激进评论的作者,涉及到侵权评价是280多个字,分成两个观点,我针对其中一个观点,我觉得可能是不是判决里有一些说法是有一些误解了。
首先,是不是报道的文章,文章导致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使人产生精神痛苦就是侵权,这个逻辑不能成立的。名誉权制度保护是公民、法人公正的社会评价不受损害的权力,如果媒体文章或者报道这个人做了一件事,而这件事本身会导致他在一部分人当中评价会有降低,甚至也导致他痛苦,但是这个结果是不是公正的呢?如果确实做了一件事,足以导致社会评价降低,这个降低就是公正的。法律保护是人公正的社会评价不受损害的权力,因此评论或者批评所依据的事实特别重要。事实是不是存在,如果确实存在足以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的话,那么社会评价的降低本身就是公正的,法律不是保护这种不受批评的权力,而是公正评价不受损害的权力,否则的话所有政党新闻批评都会导致人的社会形象降低,也会被受批评者带来痛苦,是不是都导致侵权,这样侵权法就是不对了。
第二个,是不是文章用使用贬损文字就构成侵权。中国语言文字这么丰富,什么词语在艺术评论中出现,什么样不能出现。第一个是不是侮辱人格,第二个要看上下的语境,如果一片评论文章指出事实存在,评论者针对这样客观事实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同时还加以形容强化他的观点,这样评论即使有一些尖刻,有一些偏激也不是侵权,否则中国的评论文章会变得毫无生气,更不会出现热烈的论战,更不会有鲁迅们生存的土壤。在这个判决里指出几个形容词,这样贬低形容词,我同意王松苗的意见,这样形容词降低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侵权,这是远远缺乏逻辑的论证,是完全不够的。
还有一个观点,观点是不是可以成为制裁的对象。退一步说发表文章的郭庆祥,他确实对范曾诗书画人格作出负面的评论,这是观点和意见。对于同样的事实,不同人有不同的观点,同样针对流水线作画范曾学生认为这是精湛艺术,这是大艺术家必由之路。郭庆祥认为是毫无价值的礼品画,所谓事实是唯一的,观点是多元的,某人获得了盛赞无数如日中天更需要批评、监督和不同意见,即使批评的意见只代表1%甚至就是他一个人的观点,他也有权力表达,我们是可以评价某一种观点,不符合实际或者不准确甚至不真诚,确实不能轻易给人戴上错误或者侵权这样的帽子。因为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如果比如说谁的地位高、权力大或者有智力或者金钱多,谁就是真理当然代表,我们人类这种智慧和追求真理的思想,就变得毫无价值了。所以对于批评意见的反驳,最好的办法是论战,就是发表意见反批评,我就说到这儿。
张千帆:这个案件也确实是非常有意思的,就目前来看我们也会对侵权案件进行系统研究。这个案件和提到的案件来看,法院提到事实和观点、意见、见解区分不是很清楚。国外是诽谤法,目的为了防止这种情况,都有一个错误的方面。某一个陈述是错误就是有一个正确的版本,一定要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来区分什么是正确什么是错误。我们知道在哲学上常识是什么特?只有事实才有正确和错误判断标准,人的观点都是个人的,我喜欢什么你不喜欢什么,这不能强。徐教授也提到,事实真相是唯一的,但是人们基于真相所作出的评论,产生的立场是多元的。既然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判断我们评论和意见,法院又怎么能把某一个立场当做法律来强加全体人身伤呢?这个立场正确依据又何在,观点和评论不可能客观的,我觉得讨论这些问题的前提,要分清楚事实依据、评论和意见。
当然这两者之间有时候不是太好区分,德国有过一个案件,社会民主党把基督教民盟候选人称之为欧洲纳粹党,结果被起诉。德国法院按照事实和价值之间区分判决,这是价值判断还是事实判决。欧洲纳粹党部存在,没有这个党,也许在德国也写纳粹党,欧洲大陆没有。社会民主党在攻击对方贴上一个道德标签。我们知道纳粹是坏的,这是一个价值判断,而不是一个事实判决。在这儿看他们讲这些话,有的话可能可以构成事实判断,比如说画人物画是连环画放大,画几个主人都有复印似的东西,人物造成大同小异。这一类判断是不是事实判决,还是带有价值的成分,或许是两者的混合,这都有探讨的余地。也许画家可以站出来讲,他画的画千姿百态,不是从一个模子里倒出来,可以有效反驳对象。前提是建立一个区分,关于负面评价,正如我们没有什么权力对坏话,没有什么义务说好事,我就是负面评价,比没有权力把我带向法庭。我说的某一件让你不属实的事实,而大家都可能会建立在这个事实基础之上对你作出负面评价那是另当别论。这种情况下法院澄清真相,这也是有法理上的基础。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即使这个事实是错了,在这儿是不是当事人说这个话是不是可以被允许,也要看情况而定。在这儿当事人是不是一个公众人物,这也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为什么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需要在法律上相应有所降低,这不仅是因为公众人物需要社会的监督,更因为公众人物本身言论就很有影响,我们看到韩寒博客不得了,他说一句话接受到比一份报纸还要多,即便对他有不实的报道或者某些言词,他完全可以通过辩论的形式,为自己辩护。能够有效位自己辩护,法律就没有必要干涉。这个案件判决取决这好几个因素,最后一点还是要落实到我们保护是名誉权,首先要考虑名誉权有没有受到侵犯,作者作品销量会不会因为这个评论而降低,如果报道的事实是不客观或者不公正的。一方面要考虑当事人所说这句话到底是自己的价值判断,还是客观事实。另外一方面还要考虑其他因素,也包括画家本人社会的知名度,他自己的话,法院审查案件把这些因素考虑在内,才能够做出比较公正的判决。我们在这样考虑到不同价值之间相互冲突,一方面要保证我们的名誉权受到保障,但是可能在当今中国是不是更加重要的是我们普通公民的言论自由,如果说法院判决导致美国沙利文案的效应,对中国社会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我先说这么多。
姚辉:接下来有请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朱巍博士发言。
朱巍:最近参加了杨立新和姚辉中国消费者法学会,最近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我从专业角度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个案件判决完完全全有问题,最基本法律没有搞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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