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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诉郭庆祥及文汇报侵权案研讨会全场实录(4)

2012-09-27 23:57 来源:新浪收藏 阅读

  王四新:下面我们进入原定第三部分,现在是第二部分传播法适用的部分讨论,这部分有六位发音人,发言规则与上一轮相同的,也不再重复了。为了节约时间我们直奔主题,下面我们就请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展江教授发言,大家欢迎。

  展江:本案去年立案以后我们有一点关注,首先说一下这个案件我不太确定是不是创下一个记录,就是个人以新闻侵权为由起诉索赔540万,是不是个人索赔的记录,这是它的第一个特点。

  第二个特点,我们最近几年放在新闻事实上,这个案件针对艺术评论,而不是一般新闻报道。过去李国民先生说了,过去这么多年来民法通则生效以后,针对评论的诉讼也有不少,但是最近几年应该说比较少,可能也算是第二个特点。

  我想这个案子判决是比较出乎我们意料之外的。首先大家刚才说了,在事实和观点的关系上确实没有根据,我想历史原因跟中国媒体转型有关,中国市场化媒体越来越强调事实和意见分开,但是评论中一定是观点和事实柔和在一起。如果针对评论法院作出裁决,现在具有贬损性,很显然法院所做相关的调查是非常不够的。首先,基本事实似乎没有质证这样的过程,也就是说被告提供了各种各样证据,甚至证人做了证明,证明评论中实际到的事实都是有依据,或者基本上有依据。原告没有说具体侵权的事由,认为有贬损性,这样作为原告胜出基本理由。我看了所用言词,判决书引用所谓贬损性言词,按照我的看法数量也不多,程度是非常轻的。我们相信以这样的标准,这种针对评论观点表达中带有侮辱性、贬损性的,一般来说根据我个人调查,不太可能发生在传统大众传媒。传统大众传媒对于侮辱性非常敏感,何况《文汇报》这样资深报纸,又是上海在特定文化氛围环境之下的报纸,这种可能性更小。这里举一个反例,传统媒体偶尔有一例带有侮辱性言词会导致相关人提出诉讼,这个案例是广州家庭案,家庭杂志是著名出版家,省妇联副主席,因为个人恩怨丈夫在外面包二奶,在总编辑、执行总编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发行贬损二奶的文章,这种事情非常少见,这个法院定性是站不住的,首先事实不够,没有发现偏离事实。第二部分言论还是属于评论的范围。

  还有两点我简单说一下。不久说陆游诉黄健翔案,导致陆游败诉。这个案件中郭先生也没有直接指明范曾本人,也只是说一个大画家,这个是不是也要做考证。最后一个是公众人物的概念,在中国法律事件中,包括在北京司法实践中,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肖像权侵权,在广州、上海都有。范曾不是政治人物,但是他著名画家,他的名誉权是不是多多少少,我们说在中国完全引进一个公众人物是很困难。但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完全不考虑公众人物应该接受更多的批评,公众人物有其他的救济渠道,这个因素完全不考虑是有问题的。

  最后补充一个小小的案例,来支持一下郭先生他的观点。在去年我看这个案件以后,我问广东一个朋友,我说广东一个画家朋友,说范曾这样的行为流水线作画有没有这种可能?他后来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他就讲我曾经在90年代买过范曾画,范曾亲属跟他讲,这个画不是老爷子画的,最后落款印是范曾的印,最后对外说是范曾的画。还有一个例子,国际经验方面。我最近几年去法国讨论过,现在针对媒体的官司越来越多,所以我们法官现在不可能增设一个独立新闻方面的法官,是不是作出判决咨询有关领域的专家。

  王四新:谢谢展江教授基本遵守我们时间要求。下面邀请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丹林教授。

  李丹林:这个案子相关材料事先做了研究,在网上也看了相关的材料。刚才几位专家的发言,对于这个判决作出具体的结论和共识,这里面关于这样一些问题,我再说一下几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心得。

  首先,关于诉讼文章还有司法裁判的问题。我关注诉讼文章个人有一点点不舒服的感觉,这是不是对他作品评论,这已经涉及到对人身本身的一种表述,我想在今后的艺术评论当中,并不是我表明对这样一篇文章通过判决评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来解决。因为你对于一种言论,你主观上什么样的感受,这是一个非常主观的问题,那么让法院通过运用法律来去判断它是合法还是违法,这显然也超出法院能力的范围。我个人认为应该再一个理性健康的社会,法律归法律,言论归言论,否则的话法律拥有更多资源强势群体和个人,作为个人的权柄,这个时候社会正义很难实现。

  第二点,关于公众人物是不是容忍义务的问题。我看到在《文汇报》答辩当中,也提到了公众人物应该承担一定容忍的义务,我个人在本案当中,作为原告来说不是一个事实需要他容忍的问题,如果他对于诉讼言论非常不舒服,他没有容忍的义务,因为容忍这个问题从美国的判例和相关说学,容忍更多强调在名誉权案件当中,作为公共官员这部分公众人物对于对他的可能会构成失实和不当言论的容忍,而不是把这种情况放到其他群体或者其他事件。

  第三点,关于言论的问题,司法采取什么样的态度,会产生什么影响的问题。艺术评论、学术争鸣本身是一种言论,这种言论带来的问题,应该说最好通过言论本身来解决。如果原告不能容忍被告的言词,可以通过在媒体进行笔墨官司进行商讨展开辩论,通过这种商讨和辩论,可以使构成对一个人进行社会评价的环境的公众,对于事实有更清晰、更全面的了解。评论的公正与否有正确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层面来说,才能更好实现某个人名誉利益。相反一个言论问题,法院无法判决的领域,生硬作出判断或者判决,这显然无助于对于问题全面深入的讨论,也无助于公众对于问题更加全面的认识。应该说这样一种判定,相对于行政判决对于公众权力构成另外的形式的言论遏制,对言论者产生的效应,也可以想到这个结果可能带来的问题,在公众把一个官司公众利益、艺术文化和市场良性发展变成一个狗咬狗一嘴毛的事件。这是我看到范曾对于郭庆祥文章里面说。

  最后一点,言论文章靠言论来解决。媒体对于不同言论的发表,提供更为广泛的平白和空间,这一点应该是媒体对于我们广大公众和各界人士来提供平台,应该有这样一个新闻的责任和义务。

  王四新:《法制周末》执行总编郭国松先生。

  郭国松:我想几分钟时间简单讲一个问题,刚才各位学者们都讲到了,我隐隐约约从我们的今天会场我还是感到了担忧,我们从今天会场我还是看到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我们今天在研讨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还是在纠缠举证的问题,让作者举证、被告举证的问题。我们都不能超脱,我们怎么让法官超脱。这个可能就是目前在名誉侵权问题上,特别是我们今天有一个更加限定的范围就是涉及到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这不是一个普通的名誉权案件,是一个公众人物,范曾是家喻户晓公众人物,这毫无争议,按照他自己的说法他现在是大师级的人物。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对待这样一篇本身属于评论所引起的名誉侵权案件,如果我们让被告郭庆祥先生举证,他怎么举证,如果我说范曾的画就是垃圾引起诉讼,我怎么来举证。难道我提一袋垃圾跟范曾画做比较,法官鉴定垃圾和化是不是同类,这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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