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是诞生于美国的判例,但是美国的法律还是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没有禁止公众人物享有名誉权,只是规定了非常苛刻的标准,包括公共官员在内所有公众人物你即使要提起对媒体名誉侵权的诉讼,要胜诉是没有可能的。美国一个公众人物提起名誉诉讼的侵权是毫无问题的,但是要胜诉是没有可能的。
由此考虑到另外一个问题,中国在目前的立法问题和司法解释的问题。立法是一方面的问题,更多是司法解释的问题和司法实践的问题。大家知道在民法通则101条有一个非常简短一个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人格享有保护,禁止诽谤。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跟这个意思差不多,工人法人名誉权受到侵权要求赔偿,不仅仅应该赔偿经济损害,还应该赔偿经济抚慰金。这面临一个问题什么呢?现行立法乃至司法解释没有对普通的公民的名誉权和公众人物民作出任何的区别和限制,对公众人物名誉权没有任何限制,跟普通公民名誉权采取一视同仁的这样一种标准,这使得我们整个目前名誉权案件,这里面名誉权案件中间一部分公众人物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还有另外一方面更大的东西,我们甚少有人关注公法人名誉权问题,在中国司法实践中遇到非常严重的问题。把公法人名誉权跟普通法人名誉权相同,公民名誉权没有区别普通公民和公众人物名誉权,法人名誉权没有规定一般法人和公法人名誉权,也使得我们这些依照公法设立,依靠国家强制力进行保障,依靠公共财政供养国家机关,居然主张司法名誉权,而且能够胜诉。这跟我们公众人物名誉权遇到同样的问题,又涉及到另外一层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如何多的问题,实践等于说遇到了一个困境,一个死结,最高法院为什么不作为呢?最高法院不做司法解释呢?我认为这个问题说的更大一点,与我们目前新闻立法遇到这样一个相同的问题,最高司法当局希望是采取这种模糊的逻辑,来处理法人和公民名誉权,不去把普通公民名誉权和公众人物名誉权做区别,我认为最高司法当局有这样一种意识,这是我个人的猜测,这也是主观也是评论,也不构成侵权。
这里存在一个什么问题呢?我们目前再一个国家没有宪政制度的情况下,在社会各界没有对这样一些问题达成基本共识的情况下,我们要求法官能够做超乎寻常,超越当下现实的判决,有时候很难,非常非常的困难,乃至今天的学界在某些问题的看法仍然存在着差异,我想这个可能就是我们目前遇到更大的问题。如果我们单纯就事论事纠缠个案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更大在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问题上,乃至最后促进我们司法官理念的创新。
谢谢。
王四新:谢谢郭主编,基本上还是一个守法。下面有请中国传媒大学法律副教授张鸿霞教授。
张鸿霞:大家发言这么多,我也比较渴望发言跟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众所周知言论可以分为事实性言论和观点性言论。观点性言论也就是意见,事实性言论有真假区分,虚假是诽谤,观点无所谓对错,观点被发表出来在观点自由市场进行辩驳才能展现出真理和谬误,这是基本理论依据。对于意见各国态度很宽松,一般以侮辱为界限,意见发表不是侮辱,应当是被允许的。既使是侮辱各个国家态度还是不同,很多国家对侮辱态度也是很宽松的,比如说德国以公共利益为分水岭,法院判定具有侮辱性,捍卫正当公共利益发表也是免责。英国依据某一种评论与公共利益有关,有事实根据、诚实,第四点没有恶意,在以上前提下评论内容是片面的、偏激的甚至是诽谤的,也不应当追究责任。美国对于言论保护是最宽松的,在蓬勃大众传媒法里面介绍,美国诽谤诉讼纯粹观点受宪法修正案保护,如果纯粹诉讼不可能成功。还有澳大利亚学者马丁斯科特曼,他在文章中指出,即使侮辱作出损失,对于原告有冒犯,但是没有任何形式影响在其他人眼中的形象,侮辱损害和诽谤损害不一样。通过这些实例看出,观点发表应该宽松的观点,对与错都应该发表出来,如果不造成侮辱的话,应该是允许的,即使造成侮辱也应该予以区别对待。
看一下本案,本案应该说从它的发表言论措词以及发表位置,他发表是《文汇报》争鸣版,可以断定这篇文章属于言论和意见。言论和意见分为批评性和非批评性。批评性的言论这一点需要跟侮辱相区别来看,咱们国家对批评性文章也是规定,如果不造成侮辱的话,应当不构成侵权。批评性言论和侮辱如何区别?这一点有一点难度,侮辱和批评性言论都有一点相同点,首先批评是否则而不是肯定的。其次批评是贬义而不是褒义,批评是令人不愉快,而不是愉悦。而且批评使人社会评价降低,这是批评的本质,如果不具有这些特点就不叫批评,那就是表扬了。根据措词是否定的,就一帮子打死不允许发表,咱们看到满世界漂着都是表扬不是批评。侮辱是什么?发现对侮辱的定义,所谓侮辱以言行辱弄羞辱别人,他的同义词凌辱、侮辱、羞辱。从这些词汇的解释里面,可以看出侮辱是一种比较严重的人格贬损性的措词。侮辱表现是非理性谩骂和丑化。谩骂是粗鄙或者下流的词语,通常是不讲道理,直接对人格尊严一种贬损。丑化一般通过夸张、歪曲文字和图象手段把特定人形象描写让人觉得这个人可憎可鄙。侮辱是一种比较严重的措词,感觉郭庆祥这篇文章不具有辱骂和丑化的性质,是正当的批评,尽管批评是贬义、否定、令人不快,这种批评应该允许范围内。最后总结对于批评性的文章,首先把批评和侮辱区别开,不要认为只要有贬损性贬义的、否定的、使人社会评价降低就一帮子打死,应该和谩骂丑化区别开来。第二要有标准,根据客观标准进行侮辱性判定,当时的标准普通理性人发出非常激烈的措词,甚至谩骂,一般理性人发生谩骂,也应当是公众允许的。曾经有两个工商抢小贩两万块钱,被手机拍到网上,网上就有很多谩骂,法院判定网站侵权,谁看到都会骂,这种骂应该允许。第三个应该把公众利益引进进来,涉及到公众利益措词应该更宽松一些,即便有一些措词是偏激,甚至带有侮辱性,像德国一样涉及到公众利益,这种应当也是予以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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