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的可能性确切来说正止于罢工法止于的那同一个法律情景中的客观的矛盾——也即,止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法律主体认可对认可者来说,其目的依然是自然目的,并因此而可能在未击中与他们自己的法律的或自然的目的发生冲突的暴力。诚然,军事武力,作为掠夺性的暴力,被相当直接地用于它的目的。然而非常令人震惊的是甚至——或者,更确切地说,精确地说——在很少知道政治构造关系的开端的原始境况中,以及甚至在这样的情况下,在胜利者已经确立自己无懈可击的低位的地方,和平的阅兵也是完全必要的。确实,“和平”这个词,在这样一个意义上——在这个意义上,它与“战争”一词相关(因为[它]还有一个非常不同的意义,在非隐喻和政治性上[与这个意义]类似的,康德在谈论“永久和平”时使用的那个意义)——指出这是先验的、必要的对一切胜利的认可,而无论其他所有的法律境况。这种许可确切来说就在于把新的境况承认为新的“法律”,而相当不考虑它们事实上是否需要任何关于其连续性的保证。如果,因此,我们可以从军事暴力——作为所有暴力中最为原始、最具有示范性的(暴力)——得出的出结论的话,那就是,一种立法的特征内在于所有这样的暴力之中稍后我们还会回到这一洞见的意义。它解释了上面提到的,现代法律剥夺个体,至少是作为法律主体的个体的所有暴力——甚至那些只导向自然目的的暴力——的倾向。在伟大的罪犯身上,这种暴力以宣布新法的威胁对抗法律,这个威胁,在今天,尽管无力,在重大的实例中还是会和它在原始时代时那样使公众恐惧。然而,国家害怕这种暴力,仅仅是因为它立法的特征——无论何时,只要外国迫使它(国家)承认它们开战的权利,以及,只要阶级迫使它承认它们罢工的权利,它就被迫承认它(暴力)是立法性的。
如果在最后一场战争中,(对)军事暴力的批判是一种充满激情的(对)一般而言的暴力的批判的起点的话——这至少教导我们一件事情,即暴力不再得到使用和受到天真的宽容——无论如何,暴力臣服于批判不仅因为它立法的特征也因为,也许更能废止法律的是,它的另一种功能。因为暴力功能中的二元性,乃是军国主义(militarism)的特征,后者只有通过普遍兵役制度(general conscription)才可能存在。军国主义是对作为达成国家目的的一种手段的暴力的强制、普世的使用。近来,这种对暴力的强制的使用已经受到了和暴力本身的使用一样细致的,或者说更加细致的审查。其中(在这种审查中)暴力在一种相当不同于它为(达成)自然目的的简单应用的功能中展示自身(即暴力表现一种与简单地用于自然目的时相当不同的功能——译注)。它(这种功能)就在于(对)作为一种朝向(合)法律的目的的手段的暴力的使用。因为公民对法律的服从——在眼下的情况中,即对普遍兵役法的服从——是一个(合)法律的目的。如果暴力的第一种功能叫做立法的功能的话,那么,这第二种功能就可被称作护法(law-preserving)的功能。由于兵役制度是原则上与其他暴力并无区别的护法的暴力的一个例子,对它(进行)的真正有效的批判,远远比和平主义者和行动主义者提出的雄辩要容易得多。毋宁说,这样一种批判与(对)所有(合)法律的暴力的批判——也即,与(对)(合)法律的或行政/执行的武力的批判——是一致的并且这种批判不可能由任何更小的计划来完成(即对兵役制度的批判是实现对合法律暴力的批判的最简计划——译注)。当然,也不可能通过拒绝承认任何对个人的限制,以及通过宣告,“令人高兴的都是被允许的(What pleases is permitted)”来实现这点——除非你愿意宣告一种相当孩子气的无政府主义。这样一个准则仅仅把关于道德和历史的领域的思考,和由此而来的关于行动中的任何意义的思考,以及在此之外的,关于现实本身内部的任何意义——而如果“行动”被移除到其(现实)领域之外,是不可能构成这种意义的——排除在外。更为重要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即甚至人们如此经常地尝试的,对无上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的诉求,及其无疑不可辨驳的最低纲领/最小计划(minimum program)——以这样一种方式行动:无论什么时候你都要把你的人格(person)中的和其他所有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当作目的,而绝不仅仅把它当作某种手段来使用——本身对这样一种批判来说是不够的。[2]因为实证法,如果意识到它的根源的话,当然就会要求承认和改进每个个体的人格中的人类的利益(interest,旨趣)。它在对一种为命运所强加的秩序的再现和保护中看待这一利益。尽管这种观点,它声称保护法律乃是它的基础,不可能逃避批判,但是,所有只是在一种无形式的“自由”的名义下做出的,没有能力具化(specify)这种更高的自由秩序的攻击,对它来说依然是无能为力的。而它们在与彻底攻击法律系统相反,在责难法律当然地置于其力量——而法律的力量则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只存在一种(one)命运,而存在的,他别是产生威胁的东西,不可侵犯地属于它的秩序——保护之下的特别的法律或法律实践的时候,是最为无力的。因为护法的暴力是一种威胁性的暴力。而它的威胁,并非以作为服饰统一的自由主义理论家们阐释的威慑为意图的。在精确的意义上说,威慑要求一种,与威胁之自然/本质相悖的确定性,且不为任何法律所获,因为总是存在躲避它的(法律的)权力的希望。这使得它更具威胁性——和命运一样,(后者)决定罪犯是否被捕。稍后关于命运领域——它(法律)就起源于这个领域——的思考将指出法律的威胁的不确定的最深刻的目的。对此,惩罚的领域中有一个有用的线索。在它们(惩罚)之中,由于实证法的有效性(vadility)遭到了质疑,死刑(capital punishment)就引起了比所有其他的惩罚更多的批判。无论在大多数情况下(批判它)的论证多么地肤浅,它们(这些论证)的动机在过去和现在都植根于原则。这些批判的论敌们感到——也许与此同时它们并不知道为什么且很可能是身不由己地——对死刑的攻击指责的并不是(合)法律的手段,也不是法律,而是就其起源而言的法律本身。因为如果暴力,为命运所加冕的暴力,是法律的起源的话,那么,人们就很可能会设想,在最高的暴力,即凌驾于生死之上的暴力在法律系统中发生的地方,法律的起源公然而吓人地突入存在。与此一致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在原始法律系统中,死刑甚至被强加在诸如侵犯财产权此类的罪行之上,对这些罪行来说,它看起来相当不合“比例”(不相称)。它的目的不是惩罚对法律的侵犯,而是要建立新法。因为法律,在凌驾于生死之上的暴力的行使中,比在其他任何法律行动中更多地重新确证自身。但在这种暴力中,法律中某种腐败的东西也被揭露了出来,首先对一种更好的感受力揭露出来,因为后者知道自身无限地远离这样的境况,其中,命运可以在这样的判决中专横地展示自身。然而,理性必然试图更为决绝地切入这样的境况,如果它要完成它对立法的护法的暴力的批判的话。
在远比在死刑中,在一种幽灵的混合物中更为不自然得多的组合中,这两种形式的暴力(暴力的这两种形式)在现代国家的另一种制度中在场/存在:警察(制度)。确实,这是用于(合)法律的目的(它包含处置[disposition]的权利)的暴力,但同时它又具有在宽泛的限度内决定这些目的本身的权威(它包含[颁布]法令[decree]的权利。)这样一种权威的无耻——只有少数人感到这点,而这仅仅是因为,它的训令很少,甚至对最残酷的行为来说,是足够的,因此它被允许更为盲目地在最为脆弱的领域、为反对思想家们而暴行,而法律并没有保护国家不受思想家的攻击——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在这种权威中,立法和护法之暴力的分离遭到了悬置。如果前者需要在胜利中证明自己的价值的话,那么,后者则服从于它不可以为自己设立新的目的的限制。警察暴力从这两种境况中解放了出来。它是立法性的,因为它的特征功能并不是对法律的施行(promulgation)而是对,对任何法令的(合)法律的要求的断言,它也是护法性的,因为它自有这些目的(at the disposal of these ends)。(认为)警察暴力总是等同于或甚至与一般法的暴力相关的断言是完全错误的。相反,警察的“法律”实际上标志着这样一个点,在这个点上,国家,无论是出于无能还是因为在任何法律系统内部的固有的关联,都不再能够通过法律系统来保障它不惜一切代价欲望达成的,经验的目的(empirical ends)。因此在数不尽的案例——在那样的情况下,不存在任何清晰的法律情景——中,在这些案例与(合)法律的目的没有丝毫关系的时候,警察“为安全的理由”而进行干涉,通过一种为训令所管制的生活,作为一种残酷的妨碍而伴随公民,或简单地对他进行监督。和法律不一样,法律在为时间和地点所决定的“决定”中承认一个给它一种对决定性的评价的要求的,形而上学的范畴,而警察制度的考虑则根本不会早于任何本质性的东西。它的权力是无形式的,就像它在文明国家的生活中的,无处可见、全面渗透、幽灵般的存在/在场那样。而尽管警察可以,特别地,在任何地方出现,最终人们却不能否定这点,即在绝对君主制中,警察代表/在现了统治者的权力,而在统治者身上,立法和行政/执行的最高权力是统一的——在这里,它们的精神比在民主制中的破坏性更低,在民主制度中,它们的存在,不为这样的关系所拔高,(从而)见证了暴力可设想的最大的堕落/退化。
所有作为手段的暴力要么是立法性的要么是护法性的。如果它声称不具有这两个谓项中的任何一个的话,那么它就失去了所有的有效性。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所有作为手段的暴力,甚至在最令人赞同的情况下,也是内涵于法律本身的,成问题的本质/自然中的。而如果说在本研究阶段我们还不能对这些问题的重要性进行确定的评估的话,法律看起来,从已经说过的内容来看,却在这样一种模棱两可的道德之光下显现,以至于不由地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是否存在暴力以外的,管制相互冲突的人类利益的手段。我们首先应该注意,(对)这些冲突的一种完全非暴力的解决方案是不可能导致某种法律契约的。因为后者(法律契约),无论(缔约的)各方可能如何和平地进入它(法律契约),最终将导致可能的暴力。它授予各方诉诸于某种形式的暴力来对付另一方的权利——如果他(对方)破坏协定的话。不仅如此;和结果一样,一切契约的起源也都指向暴力。它(暴力)无需作为立法性的暴力在其(契约)中直接在场,但就此而言——即保障法律契约的力量,反过来,亦是起源于暴力,即便在暴力本身没有被引进契约而言也如此——它再现/表征于契约之中。在对法律制度中暴力的潜在的在场的意识消失的时候,制度也就衰败了。在我们的时代,议会提供了一个这样的例子。它们提出了那熟悉而可悲的景观因为它们不再对革命的武力有所意识,而它们的存在恰恰归功于革命的武力。相应地,尤其在德国,这样的武力的最后的显现并没有使议会有所收获。它们缺乏这样的感觉,即它们表征/再现了一种立法性的暴力;它们不能获得值得这种武力(去争取)的法令,而只是在妥协中培养一种处理政治事务的在想像上非暴力的方式,也就不奇怪了。然而,这仍然是“暴力心态下的产物,无论它如何鄙视所有公开的暴力,因为朝妥协(方向做出)的努力不是内驱而是从外部,为反对的努力所驱动的,因为没有强制性特征的妥协,无论如何自由地为人们所接受,是不可设想的。‘最好不然(It would be better othersise)’是潜在于一切妥协之下的情感。”[3]——重要的是,议会的衰落也许已经使与为战争引向它(非暴力地解决政治冲突的理想)的同样多的心灵疏离了非暴力解决政治冲突的理想。和平主义者遭遇了布尔什维克和公会主义者。这些,已经引起一种废止法律的,且总体上适当的对当前议会的批判。然而,无论一个兴盛的议会多么地可欲和可喜,关于原则上非暴力的政治协定(达成政治一致)的手段的讨论都不可能与议会主义(Parliamentarianism)相关。因为议会在重要事务上所能实现的,只可能是那些在起源和结果上说都伴随着暴力的法令。
冲突的非暴力的解决方案可能么?的确。私人之间的关系抽充满了这样的例子。在一种文明的眼界允许(人们)使用纯粹的(unalloyed)协定手段的地方,无论在哪里,非暴力的协定(一致)都是可能的。一切同样暴力的,(合)法律的或非法的手段都可能遭遇作为纯粹的手段的非暴力的手段。礼貌(courtesy)、同情(sympathy)、平和(peaceableness, 息事宁人)、信任和这里可能提到的其他的无论什么都是它们(非暴力的手段)的主观的先决条件。然而,它们的客观的显现,是为这样的法律(这里不可能就其庞大的范围进行讨论)——这样的法律说,纯粹的手段从来就不是那些带来直接的解决方案的手段,而永远是那些带来间接解决方案的手段——所决定的。因此它们绝不会直接地应用于人与人之间的冲突的解决,而只应用于关于客体/物件的问题。非暴力的手段的领域,是在与物品(goods, 商品)相关的人类冲突的领域中开启的。出于这个原因,技术,在这个词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是它们最特别的领域。它最深刻的例子也许是会议(conference),被认为是一种(达成)公民协定/一致的会议。因为在其中不仅非暴力的协定/一致是可能的,而且,一个重要的要素也相当明显地展现了原则上对暴力的排除:(这个要素就是)不准说谎。很可能大地上没有一种立法(legislation,立法审议)在一开始会规定这样一种许可。这使这点变得清楚,即存在这样一个人类协定/一致的领域,它在它完全无法触及暴力的程度上说是非暴力的:(这个领域就是)“理解”,语言的专门领域。只是在后来,以及在特定的衰落的进程中,它才在置于欺诈头上的惩罚中,为(合)法律的暴力所贯穿。因为尽管法律系统,就其起源而言,依靠它胜利的力量,它满足于击败无论在哪里碰巧出现的违法(现象,lawbreaking);而欺骗,本身却没有关于它的权力的踪迹,在原则上则(由于)ius civile vigilantibus scriptum est(“民法是为警戒者而书写的”),而免于罗马法和古日耳曼法的惩罚——后来的时代的法律,则缺乏对它自己的暴力的自信,而不再感到自己可以和(match for)所有其他的暴力对抗。确切地说,对后者(其他暴力)的恐惧和对自身的不信任指出它衰落的活力。它开始为自己设定目的,意图避免过多地展示护法的暴力。因此,它转向欺诈,不是出于道德上的考虑,而是因为欺诈在被欺诈一方可能引发的暴力的恐惧。由于这种恐惧与法律的——源自其起源的——暴力本质/自然冲突,这样的目的对正当的法律手段来说,就是不合适的。它们不仅反映了它(法律)自己的领域的消退,也反映了纯粹的手段的缩减。因为在禁止欺诈的同时,法律也就限制了(对)完全非暴力的手段的使用,因为它们可能带来反动的(reactive)暴力。法律的这种趋势也在对罢工的权利的退让中起到了作用,后者是与国家的利益相抵触的。它许可这项权利因为它(这项权利)阻止了国家害怕反对的暴力的行动。难道之前工人们不会同时诉诸于怠工和在工厂纵火么?——为引导人们在不涉及法律系统的情况下和平地协调他们的利益,终于,在所有的德性之外,有一个经常足以在最反抗(reluctant)的手中放入纯粹的——以取代暴力的——手段的动机:那就是,对有可能从暴力对抗中出现的,相互的不利的威胁(而无论结果如何)的恐惧。这样的动机在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数不胜数的案例中清晰可见。在阶级和民族/国家冲突时(情况)则有所不同,因为威胁要同样征服胜利者和被征服者的更高的秩序隐而不为大多数人的情感,以及几乎所有人的智力所见。这里的篇幅不允许我追溯这样的,更高的秩序和与之相应的共同的利益,而后者,则构成了纯粹手段之政策的最为持久的动机。[4]因此我们只能指出,政治中的纯粹的手段,类似于那些统御私人之间的交际的手段。
至于阶级斗争,其中,罢工必须在特定的条件/境况下才可被视为一种纯粹的手段。我们必须更加充分地总结本质上不同的两种罢工——我们已经考虑过这两种罢工的可能性——的特征。索雷尔的功劳——出于政治的而不是纯粹理论的考虑—就在于,(是他)第一个对它们(这两种罢工)做出了区分。他对照了政治的罢工和无产阶级的总罢工。它们(这两种罢工)就其余暴力的关系而言也是对立的。对于前者的支持者他说,“国家权力的强化是他们的构想的基础;在他们当下的组织中政客们(也就是说,温和的社会主义者们)已经在为一个高度中心化和规训化的权力做准备了,这个权力,将不受来自反对方的批判的侵犯,并有能力强加沉默和发布它虚造的法令。”[5]“政治的总罢工展示了国家将如何失去它所有的力量,权力是如何从特权者向特权者转移,生产者的大众将如何更换他们的主子。”与这种政治的总罢工(看起来,这种罢工意外地为失败的德国革命所概括)相对地,无产阶级的总罢工给自己设立了这样一个唯一的任务:摧毁国家权力。它“使一切可能的社会政策(可能带来)的所有的意识形态的效果变得无效;它的支持者们甚至把最为民众的(popular,得民心的)改革看作资产阶级的。”“通过宣布它的意图是消灭国家,这种总罢工清楚地宣告它对通过征服得来的物质收益的冷漠;国家实际上……是统治群体存在的基础,这些统治群体在其所有的生意中从公众承担的重负中获益。”尽管第一种中断工作的形式是暴力的,因为它之引起了一种对劳动条件/境况的外部的改进,第二种,作为一种纯粹的手段,则是非暴力的。因为它并不是在做好在外部的让步妥协和这样或那样的对工作条件/境况改进后恢复工作的准备的情况下,而是决定在只恢复一种完全变化了的,不再为国家所强加的劳动——这种罢工并不会带来这样完全的剧变——的情况下发生的。出于这个原因,这些计划中的第一个(政治的总罢工)是立法性的而第二个(无产阶级的总罢工)则是无政府主义的。索雷尔用马克思应景的陈述来反对一切种类的计划、乌托邦:“随着总罢工的出现,所有这些美好的东西都消失了;革命看起来成了一场清楚、单纯的反叛,它不再给社会学家或社会改革的高雅的爱好者或以为无产阶级思考为业的知识分子留下空间。”[6]对于这个深刻、道德而本真地革命的概念,没有一种试图在它可能带来的灾难性的后果的基础上,给这种总罢工打上暴力标签的反对意见站得住脚。即便人们可以正确地说,被看作一个整体的现代经济,与在被它的烧火工人们抛弃时闲置的及其相比,更接近于一个只要它的驯养人一转身就发狂的野兽,一个行动的暴力,也不能更多地从它的手段,而不是从它的目的,而只能从它的手段的法则来评估。当然,只顾及效果的国家权力,确切来说(正是)因为它所宣称的暴力(才)反对这种区别于部分罢工的罢工,而部分的罢工在很大程度上说实际是勒索性的。索雷尔已经用极其巧妙的论证解释了,在何种程度上这样一个精确的关于总罢工的概念本身,有能力在革命中减少实际的暴力的发生。——相反,关于暴力的不作为(比政治的总罢工更不道德也更加残酷,它更接近于封锁[blockade])的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医生的罢工,就像德国一些城市已经见证过的那样。这里,一种肆无忌惮的(对)暴力的使用,以最引人厌恶的形式显露出来了,这种(对)暴力的使用,在一个多年来,在没有遭遇丝毫抵抗的尝试的情况下,“确保死亡是它的猎物”,但在这时却第一次有机会出于它自己的自由意志放弃生命的职业阶级身上,是绝对堕落的。比在新近的阶级斗争中更清楚地,非暴力协定的手段已经在数千年的国家史中发展起来。只是偶然地,外交官在他们的业务中的任务才会是修改法律系统。从根本上说他们必须——完全类似于私人之间的协定——逐一地,以他们的国家的名义,和平地,在没有契约的情况下解决冲突。(这是)一个更多地是由调停人所执行的精致的任务,却也是一种原则上高于调停人的任务的解决方法,因为它超越于所有的法律系统之外并因此而超越于暴力之外。相应地,和私人的交际一样,外交官的交际已经生成了它自己的形式和德性,后者并不总是单纯的礼节(formalities),即便它们已经变成这样。
在所有形式的,为自然法和实证法所容许的暴力中,没有一种,免于我们已经指出的,所有的法律的暴力的,严重成问题的本质/自然。由于,无论如何,如果暴力在原则上完全被排除的话,对人类的冲突来说,一切可设想的解决方案,更不用说对存在至今获得的所有世界-历史的条件/境况的限制的解脱了,就仍然是不可能的——必然由此而来的问题是,在所有那些法律理论设想过的暴力之外,还存在何种暴力。这同时也是一个关于对两种理论(自然法和实证法理论)来说共同的基本信条的真实性的问题:正义的目的只可能通过正当的手段来实现,而正当的手段则只用于正义的目的。因此,如果所有的暴力都是为命运所强加的话,那么,使用正当的手段本身怎么会与正义的目的陷入不可协调的冲突呢,而如果同时又出现一种不同的暴力——这种暴力当然既不可能是达成正义的目的的正当的或不正当的手段,也根本不是作为手段而与它们(那些正义的目的)相关,而是以某种不同的方式(与这些目的发生关系)——的话呢?这将给那个关于所有法律问题最终都不可解决的令人好奇起初又令人沮丧的发现(就其无望而言也许只有在变化的语言中在“对”“错”上达成定论的可能性才可以和它相提并论)带来新的意义。因为决定手段的正当性和目的的正义性的绝不是理性:命运强加的暴力决定前者,而上帝则决定后者。这个洞见之所以不常见仅仅是因为这样一个顽固的流习,即把那些正义的目的设想为(建立)一种可能的法律的目的——也就是说,不仅把它们设想为普遍有效的(从分析上这是随正义的本质/自然而来的),还认为它们有普世化的能力,而后者,正如可被展示的那样,是与正义的本质/自然相悖的。因为在一个情景中是正义的,得到普遍接受的和有效的目的,在其他的情景中并不如此,无论在其他的方面这些情景是多么地相似。——这里涉及的暴力的非中介(nonmediate)的功能,可用日常(生活)经验来说明。至于人,他是在,比如说,愤怒的驱使下,才造成一种并非作为某种手段而与某个预设的目的相关的暴力的最为可见的爆发的。而且,这种暴力具有完全客观的显现,在这种显现中它不可能服从于批判。这些,首先在神话中,表现得最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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