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化自由不是无序的自由,其中蕴含了自生自发的文化秩序。文化是自由而开放的,文化的触及范围无处不在,但是文化的发生并不是非秩序、无秩序和无目的的,正是文化的原发生态秩序构成了文化价值的基本面相。文化的原初秩序不是来自外部的命令安排,也就是说这种秩序并非由于一种宏大的蓝图进行建构,它来自文化内部各种要素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在文化的构成要件中,任何一方都无法完全使对方彻底消失,也无法使趋同性力量团结成足以让文化结构崩溃的程度,其要素之间的合理张力使各种角力基本达至平衡。这种力量在没有外部干预的条件下达成的平衡生态类似于亚当·斯密描述的经济学中的市场秩序,也如神正论中我们敬畏的宇宙秩序。这种未经破坏的和谐秩序显然不是来自人为的理性规划,而是与更高的领域密切关联。宇宙的正常秩序在于组成宇宙的基本要素遵循了一定的轨道,人类面对这种不可逆转的秩序几乎无策以对,即便是想统一地球的狂妄霸主也只能望此兴叹。权力在这一领域只能进行解释,但无法使其改变。人造的太阳无法改造四季,也无法吞噬最小的星辰,相反的是极权和帝王最终会被这种秩序所吞噬。
文化秩序与宇宙秩序一样,其规律性无论简单与复杂都不是无迹可循,也都不会因为某种人为的强力所彻底改变。文化秩序在莱布尼茨来看就是理性的真理,在哈耶克看来就是自生自发的自然秩序。文化的秩序又不能完全等同于自由的秩序,自由的秩序以保证个人的自由以影响他人的自由为边界,实质性自由的秩序已经与自由的真义挥手告别,这也就是为什么自由常常与秩序若即若离、此消彼长。文化的秩序比自由的秩序要宽松得多,如果不对文化抱有工具论的使用野心,文化的秩序是多重的、多层次的,它的复杂性无法领受一种单一的秩序规范。虽然在现代社会单一的秩序结构已不适应任何秩序领域,但是文化的秩序从一开始就拒绝这种秩序的统一。文化作为人类为自身的自由所创造的第二种环境,其初始目的就在于扩大人的自由,以此满足人的心理期待和生理要求,它在初民阶段没有任何成文的秩序建构。人类的文化之所以传承下来,成为一代又一代人的精神支撑,并不是当初它发现了什么永久的真理,而是文化的结构自身一直守卫着一种秩序原则,也就是文化的秩序是多重的、动态的和经常修正的,而秩序的原则是一致的、永久未曾改变的。如果人为改变了这种文化的秩序原则,文化的生产秩序就会陷入混乱,真文化会隐藏起来,伪文化在人为意志的作用下能够于短期内大行其道。
文化秩序的形成并不是预先设立一种契约为必要条件,也并不自我宣称自身决定世界的作用,它的秩序完全是自发状态下的一种自足式完成,文化秩序本身没有统治社会的欲望和统一世界的野心,甚至连它的改造世界也都是不经意间的谨小慎微。尽管在构成文化秩序的诸要素中存在着普遍认同的概念范畴、制度设计、解决矛盾和制度冲突的必要权威,但它更依赖于一种共识基础和自我调节。纯粹的文化秩序不仅区别于自由秩序,也区别于社会秩序,还区别于自然秩序。根据康德的理解,自然的秩序与自由的秩序是一种对立,社会的秩序与文化的秩序也迥然有别。但是,文化的秩序往往被有些人用社会秩序的模式进行建构,这就出现了用解决社会问题的方式来解决文化问题的怪象。我们知道,社会问题和文化问题分属两种领域,尽管社会问题中有文化问题的参入,但文化问题更多的在观念和认知层次。文化秩序远远高于社会秩序,文化秩序得益于人类与宇宙秩序的沟通,但又不完全屈从于宇宙法则。宇宙又分别成为自然的宇宙和文化的宇宙,文化的宇宙加入了人的文化秩序对于自由的渴望。正如别尔嘉耶夫所说的,人渴望与宇宙的内在生命沟通是一项伟大的真理,但它所面对的应是生存意义上的宇宙,而不是那个客体化的宇宙,后者其实是决定论的自然。
当一种文化内部协调,并与在它的环境中形成常规性地运行一致的情况下,这种文化秩序便是合理的。如果一种文化内部失调,一种因素因一时强盛形成了与所处环境和认知习惯的冲突,这种情况下文化的秩序平衡被暂时打破,但是文化的稳定结构并不会因此而溃塌。在文化的成长和发展中,文化的秩序平衡被打破往往是一种文化发展的机制,事物发展的动力也常常来自对平衡状态的打破,文化的冲突并未冲出文化的观念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文化的秩序问题要交给文化去解决,文化的发展需要文化结构中的诸要素之间达成一种自由的妥协和认同。任何外力的作用非但不能建立文化的秩序,还会加速文化秩序的破坏。虽然人类在文明化过程中已经使文化内化到每一个个体身上,文化已经成为个体获得行为习惯的强大力量,但是,世界上任何一种成熟的文化都不会仅仅有利于个体的需要。文化是一个包容性的整体,它从不会偏袒一方,它的生命力来自于不同要素、不同板块之间的部分与部分的对接,因此,文化的秩序是为自由而生的,同时也是自身发展的保护性装置。在此意义上,没有秩序的文化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就像与没有秩序的自由是不可能的一样,文化的基本理性从开始起就一直在建立多维的秩序结构,这种文化秩序才有可能逐渐解除自然对人的奴役状态。
二
文化自生自发的秩序不是来自一种道德指令和规划安排,这种原发生态性源于文化的基本伦理。如果不承认文化内部的自发生成秩序,那么就无法承认文化的基本特性和生成机理,也就无法展开对于文化伦理的理性探讨。尤其在专制社会以来,文化的自发秩序和伦理原则被权力建构所剥夺,文化秩序和文化伦理的强调也给文化干预和文化管制提供了借口。当然,这种借口是建立在对文化秩序和文化伦理的错误理解和扭曲之上的,这种情况下,文化伦理被一种人为主张的所谓核心价值观所取代。同自然法一样,文化的秩序和伦理本来源自人类对自然的认知和超越,只有共同遵守的底线规则才使人成为人类,人类知道只有这种自由的让度才能构成一个摆脱自然奴役的社会群体。在文化的基本伦理中,如果没有有利于人类自身的积极要素显然是无法获得群体认同的,有害于人类的成分也会被文化的自洽生态所排除。文化伦理是活动的开放的场域,它自身的结构并不比政治伦理更复杂,它的底线原则与核心要素应该是围绕和保护生命与自由。社会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都应被看作具有一种基于自由的或者说基于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应该是任何其他利益所不可替代和不可超越的,其中,文化的伦理底线便是为了保证这种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文化的基本伦理否认一些人的权力建立在对另一些人的奴役之上,也反对一部分人的利益是因为对他人权利和自由的剥夺而获得的。可是,作为人类的真实生存状态,恰恰是一部分人的享受源于对另一部分人的剥削和奴役,一部分人的自由也是来源于对他人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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