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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春和:文化的秩序与伦理(2)

2012-09-28 09:31 来源:中国南方艺术 作者:左春和 阅读

  罗尔斯曾经坚定地说,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但是正义和真理来自一种伦理共识和基本保证,没有文化伦理共识的正义和真理是靠不住的。我们知道,正义更多的情况下是一种价值判断,正义也常常给极权主义提供统治的借口,并且是极权主义得以形成的理论鼓动。在一个没有基本文化伦理共识的文化语境中,真理则是一种奢侈品,且不说真理的相对性和非永恒性,单就真理在世俗社会的脆弱性就不足以抵抗当下的恶,虽然我们总是强调真理的力量。真理更多的时候只是一种自慰和幻觉,与社会正义一样永远悬挂在空中,很难落实在大地之上。这也就是为什么每一种社会制度都会强调社会正义的首要价值,像强调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如果不是基于一种伦理共识,这样的所谓正义和真理照样会酿成人类灾难。应该说正义和真理永远是人类的理想,单是这种理想追求并不能使人类结成友爱的共同体,因为追求的过程中人类自身的人性之恶会践踏和扭曲正义和真理的含义。如果要保障人的基于对正义和真理的追求内容具有神圣的不可侵犯性,人类就有必要建立文化的基本伦理,这种伦理的核心就应该是保证每一个生命的基本权利。现代契约理论认为,合于基本伦理的行为或制度也符合正义的基本原则,因为正义就是尊重或者不侵犯个人的基本人权。按照康德的伦理观,也是永远不要把另一个人当作手段,而要当作目的。可是在人类的实际生活中,人往往成为另一些人或集体利益的手段。这里的政治禀性要求个人为了集体利益或国家利益做出必要的牺牲,甚至为了激情主义的乌托帮画卷。在文化和生命的本义中,自由和权利应该是耀眼的令所有力量敬畏的重要价值,但文化和生命之外的目的常常蔑视这种基本的文化伦理,因为文化伦理的底线恰恰是权力的掘墓人。   衡量一种社会制度和权力的必要性唯一的标准应该是看它是否守住了文化的伦理底线,文化的伦理底线虽然是消极的,但是它能够制止现实中的恶。文化伦理不感兴趣于崇高的理想和对于人类理性的建构,它只守住自己的大门,为的是不把多余的恶放进来扰乱文化的生态秩序。西塞罗曾经提醒说,把所有基于人民的决议和法律的东西都视为公正的这种想法是非常愚蠢的。虽然决议和法律来自文化秩序的基础和文化伦理的约束,但是它又不会对于文化伦理俯首称臣,社会制度的世俗性决定了在一定程度上不甘愿为更高的价值让路。社会制度来自政治对于社会的控制欲望,其权力的积极性更热衷于人的理性建构,甚至会在一定情况下过度膨胀这种理性。文化伦理只是隐性潜伏在文化的内部结构中,它的消极权利只是一种温和的提醒,它本身没有张扬世俗世界的兴趣。但是作为一种政治伦理和法治伦理其合理性应该源自文化伦理,从它的生成逻辑来看,文化伦理来自生命对于自然的超越和对于自由的渴望。文化的基本伦理又会排除文化结构内部的垃圾和有害因素,在提升精神维度和信仰方面是其他伦理难以替代的。人类的自由是一个整体,自由是实现生命价值的重要手段和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文化伦理进一步抵抗来自对于自由的限制性力量,极权主义社会常常把文化伦理看作是制度的敌人,也就是为什么一般的世俗制度总是限制文化的开放和自由。这种语境中,文化伦理是被否定和被压制的,极权社会不承认文化有自身的价值系统和伦理秩序,这样被建构的文化秩序显然已不是文化秩序而是权力格局中的附庸。萨特在论述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时说过,如果上帝不存在,什么事情都将是容许的。同样的是,如果文化伦理不存在,任何邪恶都可以被文化包装起来横行无阻,文化就会为邪恶高奏凯歌、歌功颂德。
  
  三

  对于自由来说,秩序是它的保证,尽管自由与秩序是一种对立。对于文化来说,秩序是它的结构方式,伦理是它的价值所在。没有秩序的文化缺少方向和目的的牵引,离开了伦理底线的文化就会狰狞可怕。秩序和伦理不仅是一种结构的保障方式或者是授予文化权力的奴役形式和道德基础,而且是一种文化方式,一种文化含义的方式,这些也在文化的生成之中,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文化本不是目的,所有的文化仅仅是一种手段,一种文化只要没有衰退和消亡,就仍然在形成之中,自然也就离不开应有的秩序和伦理规则。如果说文化是上帝送给人类的礼物,那么文化的秩序和伦理更是上帝送给人类不可缺少的、有益于人类自身的厚礼,文化使我们修补和超越自然,文化秩序和文化伦理不断修复和校正文化的发展方向。更有益于我们的是,它能够使我们发现秩序的美和我们自身的缺陷。文化的秩序和伦理未必能使我们完全超越自然,也未必能够实现自由,但文化没有必要的秩序和伦理,必然无法超越自然,也就无法实现人的基本自由。文化的秩序和伦理不单单是因为文化的共识契约和自由需要,还是人性的共同作用。正如波普尔所说,社会的起源是建立在人的社会本性基础上的约定。文化的秩序和伦理是人性的需要,它制约着人性中的弱点,成为一种文化结构的必要,也是社会构成的必要。如果没有这种必要,文化的方向可能要产生一种扭曲和错位,当然这种情况是文化被外力所绑架的结果,然而一些人会积极参加这种恶。所以,索尔仁尼琴才感慨地说:“人的限度啊!不论你怎样对它感到惊奇,你永远不能真正地把它摸透。”这就说明,人虽然是自然的一部分,但人又是主体,人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宇宙,他的精神世界和人性中的奥秘又深不可测。如果文化失去了基本的秩序和伦理就会失去自由的方向和价值,文化的基本生态和自由也就无法保证,失序的自由照样可以毁灭整个世界。

  文化的秩序和伦理并不是保证权力自由横行的,而恰恰是制约权力以保证人的自由和文化的自由为基础的,即便是秩序和伦理的权威也必须服务于保障自由和文化自由的目的。这里,自由的价值仍然高于秩序和伦理,文化自由本身就来自自由的冲动和实现,因此,秩序和伦理的建立和形成并不是限制合理的自由,而是保证自由。在文化秩序和文化伦理保证下的自由主要是一种消极自由,而积极的自由往往并不在这种兴趣之内。积极的自由多指责这种文化秩序和文化伦理,因为它限制了自由的边界。但是自由与文化一样多数情况下是被利用的,以自由之名消灭自由往往是一种屡试不爽的政治伎俩,甚至以自由之名还可以让人心甘情愿地幸福地牺牲自由。这种极端的发展便如切·格瓦拉所说的,“我们的自由随着不断的牺牲而膨胀,这种自由和它每天的营养物质就是鲜血”。冲破基本文化秩序和文化伦理的自由便成为一种暴力,同样的是冲破文化秩序和文化伦理的政治便会形成暴政,因为生命和自由是文化的基础,也是政治得以存在的目的。在对政治伦理的衡量中,保证生命的自由是对其合法性的唯一检验,文化的秩序和伦理同样如此。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所以珍爱自由,是因为已经知道失去自由是多么可怕,专制和权力带来对自由致命的威胁,但是,自由的丧失在许多情况下来自人性中的暴力欲望,就是对于秩序和伦理的蔑视。伯里克利声称,在我们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和宽容的,但是在公共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法律的强制性并不能使人完全服从文化的秩序和伦理,法律只是规范了人的行为底线,法律对于心灵的秩序问题束手无策。菲茨帕里克说,法律作为一种叙事,它只是现代神话。但是文化的秩序和伦理是良法的基础,因为自然法是它们共同的基础。无论现代社会多么进步,现代技术多么先进,即使再完善的良法体系也不能代替文化的秩序和伦理,法律只是规范人的部分行为,而文化已经走入心灵的深处。在强大的文化习俗和文化伦理中,法律只是其中的工具理性,它永远从属于文化的工具性结构。因此,在西方法治社会,内在的支撑还是它深厚的文化基础,文化秩序和文化伦理的必要性不仅可以由此承载良好的法律体系和政治系统,关键还在防止文化被邪恶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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