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世纪的背景下走来,文化产业的概念一路受宠。发展文化产业、支持文化产业的热情正在淹没文化和产业本身,文化从来没有得到过今天这样的形式化热捧。新时代以降,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又相互交织、辉映成景,运动化的热情膨胀显然不是市场发育的结果。现代以来,文化产业的魅力的确构成了对发展中国家的足够吸引,发展文化产业、调整产业结构、增强国家软实力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在经济的意义上,文化产业能够促进传统产业的逻辑演进,促成产业形态的改写和升级。在文化的意义上,文化产业能够促成文化的传播和繁荣,促进文化原创能力的现代化发展。在政治的意义上,文化产业的发展能够增强国家的竞争力,能够维护我们想象中的文化安全。但是,文化产业的发展和促进与技术逻辑的产业演进有着本质的不同,文化产业的发展既要尊重文化的演进逻辑,又要遵循产业的发展规律,它的实现方式既有产业的普遍性,又有着文化的独特性。它的普遍性在于它有着显性的文化形态,依托产业间的技术关联,而独特性在于它有着隐性的文化秉赋,许多时候出现一种文化与产业之间的内在张力。目前,与国内这种空前的文化产业发展热情对比之下的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不足,我国文化产业占GDP的比重尚不足3%,远远低于国际12%的平均水平。当前这种差距,除了我们基础产业的发展环境之外,更多的是我们的文化产业发展还存在一些误区,有些地方甚至越走越偏离它的正常轨道。综观各地文化产业的发展,大致存在八种误区。
一、文化误区。文化不等于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发展不能化约文化发展。对文化产业中文化的理解主要有两种错误的判断,一种是把所有的文化进行文化产业化,一种是只把部分显性的文化形式进行文化产业化。十六大明确区分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应该说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也就是从此把可以产业化的文化从传统的文化政策中解放出来,给与其应有的生存地位。而保留了文化事业的概念也意味着一部分文化形态是不能产业化的,也就是不能或无法进行产业化。现在的问题是,在发展文化产业的鼓动之下,一些地方无法把握住对于文化的准确理解,把当地所有的文化资源都要进行产业化,结果是既无法提升原有文化,也无法形成产业。在文化的生成结构和演进逻辑中,道德、习俗、宗教、行为方式、哲学、文学、艺术是构成文化的核心,是更本质的文化内容,但是这些东西都是隐性的很难适应产业化的生成逻辑。古希腊哲学推进了整个人类文明,拓展了人类的精神维度,在人类文化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但它无法文化产业化。这就是说真正的核心文化是无法产业化的,它不仅排斥市场规律,还无法接受市场的规则检验。同样的是道德与习俗更无法形成产业走向市场,宗教生活更是与市场取向势不两立。另外,文物、历史遗存、高雅艺术等也都无法产业化,如果人为地进行产业化则是一种破坏的结果。高雅文化也可称为精英文化,只有经过专业训练才能够欣赏和接受,并且只有很少的受众面,因此,不可能形成规模产业。另一方面,文化产业是个很大的范畴,因为文化的包含面极广,只要有文化的内容产业均可纳入文化产业的发展范围。而由于传统的文化体制原因,一味地把文化产业的发展局限于戏剧团体、影剧院或美术品,这些传统文化形式则很难构成文化产业的规模化。这些尽管接近文化产业的范围,但根本不是目前国际意义上最具竞争力的文化产业形态。这些传统的文化形态只可作为文化发展范畴,因为发展文化与发展文化产业不仅不是一回事,还有着内在冲突和矛盾。所以,要发展文化产业必须从传统的文化概念中解脱出来,不能一味从文化的视角来进行文化产业的方向解读。
二、资源误区。文化资源不等于文化产业资源,许多时候文化资源会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阻力。在发展文化产业雄心勃勃的战略规划中,许多省、市自称为文化产业资源大省、大市,认为有优势的文化资源就可以顺利进行文化产业的计划性发展。但是文化资源不一定能转化为文化产业资源,有时候文化资源可能恰恰不利于发展文化产业。文化资源主要反映在一个区域的历史积淀、文化传承和民俗风情,或者文化名人等。这是目前许多地方最容易生发的自我优势想象,认为文化资源可以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从目前世界范围内文化产业的成功案例来看,这些文化积淀与当地文化产业的发展没有直接的关联,甚至是文化产业的发展障碍。一方面,文化资源不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独享性,任何一个地方的文化特色、故事传说和历史记载都可以被普遍使用,所以,文化资源无法成为一个地方文化产业的独特优势。另一方面,目前文化产业的成功范例大都为现代观念包装下的娱乐文化,这种文化形式是对精英文化的逃离或消解,它只考虑市场受众,并不严肃把握文化的历史传承。这样来说,越是具有现代性的文化产业形式越有市场效果,而历史厚重、民俗性强的文化产业形式则很难被现代人所追捧。在文化产业领域成功的文化产品大都是人类普遍愿意接受的观念和价值,而民族性强或地方性强的民俗产品则很难走入规模消费领域。比如我们的传统戏曲和一些少数民族的艺术形式,虽然有着极强的文化特性和文化传承性,但它无法适应现代受众的消费习惯和心理方式,很难进行产业化。文化产业很大程度上是对传统文化资源的一种解构式利用,它的成功多为现代观念下的现代包装,在产业化过程中不再考虑对于历史和文化的敬畏。这并不影响文化产业的道德品性,因为文化产业从开始它就告诉你,它并不走进精英,只是大众文化的消费产品。在以资源推动型的文化产业发展模式中,一些地方单独强调某地域的文化独特性和文化深厚性,而忽视了其它资源的利用和挖掘,只能独守文化传承而无法进行现代意义上的文化产业发展。
三、观念误区。文化产业发展不等于文化的发展方向,文化产业也无法承载全部的文化责任。文化产业的母体是一种后工业文化,以商品化、产业化为纽带,以大众化、市场化和速朽化为主要特征,以现代科技为主要载体。文化产业的生存基础来自消费者的消费喜好,因为它不是来自财政购买的文化事业,市场是它的唯一选择。另外,它是来自广场而非庙堂的大众文化,是典型的次标准文化或剩余文化,具有商业消费的特点,商品化是它的显著特征。因此,文化产业的文化产品是一种旨在使受众获得感性愉悦的日常文化形态,它以追求感官的娱乐为目的。虽然呈现被大众文化理论批评的技术理性,但它充分满足和发掘人的文化感受,引导人们的文化时尚消费,使之达到一种娱乐状态的轻松和随意。在此意义上,我们不能再强加给文化产业其它的载负功能,人为把一种意识形态与它进行捆绑,既无法达到传统的宣传效果,也无法使之成功地产业化。另外,也不能用严肃的文化形态标准对其衡量,它本来就是速朽的、时尚的、即时性的,既不具有文化的传承功能,又无力背负严肃的历史责任。可以说,文化产业是与高雅文化相对立的两种文化形态,高雅文化是一种自律文化,其道德关怀和价值追求体现为对现行文化的反思、批判和重建。而文化产业作为一种大众文化一般不具有自律性,是一种他律的商业性文化,因此不承担文化的修复和整合功能。对于文化产业中文化产品的品味不能有过于理想化的要求,通俗和时尚是它的生命。如果不允许文化产业解构、戏说传统的经典作品或历史故事,只一味地要求它去弘扬国粹艺术,只能行走于文化事业的范畴,无法使之在市场竞争中适应严酷的生存法制。文化产业产生的合法性本来带有先天的世俗化倾向,主要表现为实用主义、现世观念和消费意识形态,欲望的解放和本我的快乐是其基本主题,因此不承担过多的道德情怀和理想指向。在对于文化产业实施的他律中一方面可以进行趣味的文化对抗,一方面只在法律框架内衡量,而不能凭主观好恶进行禁止和封杀。比如,在文化的标准中衡量小沈阳肯定是文化的悲哀,因为这种低俗不是文化的价值取向。而在文化产业范围内打量他则又是成功的范例,因为在产业标准中只有是否违法而没有低俗,所以就不能以文化的道德标准去封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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