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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生存性智慧与中国发展研究论纲(3)

2012-09-28 12:07 来源:中国南方艺术 作者:邓正来 阅读

  第三,当今任何一种“知识导向”的研究都内在地趋向于追求“知识增量”,因此,它们大都是在知识框架内部中展开的概念或逻辑游戏;离开了这些知识框架,这样的研究也就失去了意义。于是,我们至今还没有一种研究是针对“知识增量”研究的意义与知识框架间关系的分析和探究的,更没有一种研究是针对这种于现代性以降变得日益强势的知识框架本身的反思和批判的。

  我经由长期的思考认为,任何一种“知识导向”的研究都必然遵循一种我所谓的“知识铁律”,亦即有关知识传统与增量之关系的铁律。我们所有的知识都是从我们的学术传统或脉络中生长和发展起来的,而离开了这些学术传统或脉络,也就无所谓知识增量和不增量了。因此,学术传统或脉络乃是我们评价一项研究是否是“创造性”研究的惟一判准,因为离开了先哲们经由个人努力汇合而成的那些学术传统或脉络,我们根本就无法判断我们所取得的成果是有增量的成果,还是没有增量的成果。11从科学哲学或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生存性智慧”观念的提出,意味着它将挑战有关知识传统与增量之关系的铁律,并从根本上对知识、知识生产逻辑以及既有“知识导向”研究的科学哲学假设(特别是其科学主义预设)进行反思和批判,进而对知识框架存在本身予以质疑。

  第四,当今任何一种“知识导向”的研究,从内在上讲大都是建构性的、逻辑性的、明确性的、原则性的,甚或是意识形态性的。因此,任何这样一种研究都内在地隐含一种普遍性诉求。但是,与之截然不同的是,“生存性智慧”在时间上既是传统的,又是当下的,甚至还经由想象而成为未来的,是中国传统文化当中一直存在并流淌在中国人血液里的一种哈耶克意义上的“默会知识”——我更愿意称其为一种传统的、当下的和未来的“默会智慧”复合体。

  一如前述,“生存性智慧”是一种“默会知识”。所谓“默会”,乃是指“意会”,其所强调的是知道对象的方式(know-how),而不是陈述知道对象的能力(know-that)。正如哈耶克借用赖尔的观点所指出的,“知道如何”存在于根据规则行事的方式之中,而就这些规则而言,人们虽说可能有能力发现它们,但却不用为了遵循它们而必须有能力去陈述它们。12除了其他方面之外,这种“默会知识”还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它与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关联,而这种关联的方式乃是经由个人或群体再生产的方式而达致的。“默会知识”为人们在各种情形中行事提供了一种一以贯之的指导,但它却是独立于理性之外,并通过学习和阐释的经验、最基本的是通过那种由诸如中国式家庭教育这类制度传承下来的文化传统所提供的。换言之,这种“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主要不是由形式制度储存和传播的,而是隐含于非正式的社会制度网络之中的(informal institutional network of society),而处于这种网络核心位置的便是人们遵循但并不知道其结果的日常社会行为规则。第二,它是高度个人化的智慧。虽然这种“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隐含于文化传统或非正式的社会制度网络之中,但文化传统或非正式的社会制度网络并不决定个人所拥有的默会知识的具体内容,因为个人拥有的默会知识乃是一种高度个人化的知识,或者说它是相当依附于“知道者”本人的,因为这种知识所反映的乃是作为一个人经由非正式的家庭教育或口耳相传的方式而习得的智慧所感觉到的他个人所处的环境和条件,而这种反映显然是极其个殊性的,从而也只在一个相当有限的程度上是可以传播的或被再生产的。13就“生存性智慧”而言,它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存在并流淌在每个中国人血液里、高度依附于每个个体的一种“默会知识”。因此,“生存性智慧”所探究的基本知识形态不再是传统“知识导向”之研究所注重的那种以确定性、普遍性为根本特征的“技术性知识”,而转向以不确定性、个殊性为特征的“默会知识”或“实践性知识”。

  第五,“生存性智慧”是知识框架以外的与知识和有效意识形态紧密相依和互动的智慧。“生存性智慧”不注重原则,但是有自己的原则(即“生存性原则”),不关注普遍价值或道德,而遵循具体价值或道德;它是“去价值判断”或意识形态的,但同时却是以知识和有效意识形态为伪装或外衣的。

  “生存性智慧”有自己的伦理和道德原则,其主要的理论依据是韦伯所谓的“责任伦理”。众所周知,韦伯主要依据行为本身的价值与行为的可预见后果之间的不同含义,区分了“信念伦理”(或译“心志伦理”)与“责任伦理”:“一个人是按照心志伦理的准则行动(在宗教的说法上,就是‘基督徒的行动是正当的,后果则尾诸上帝’)的,或者是按照责任伦理的准则行动[当事人对自己行动(可预见)的后果负有责任]的,其间有着深邃的对立。”14“以信念及心意为伦理原则的人,觉得他的责任,只在于确保纯洁的信念(Gesinnung)——例如向社会体制的不公所发出的抗议——之火焰常存不熄。”15与之相对,“责任伦理”则强调对行为的后果负责,它注重的是“对于行为可以预见的——可能的、抑是具有某种概率者——后果,照着它在这个伦理上无理性的世界中纠缠出来的样子,所应负的责任,是否应当列入考虑。”16因此,不同于“信念伦理”所诉诸的普遍道德原则,“责任伦理”所遵循的是以行为后果为导向的具体道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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