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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生存性智慧与中国发展研究论纲(9)

2012-09-28 12:07 来源:中国南方艺术 作者:邓正来 阅读

  本文由我在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与贵州大学长江学者团队联合主办的“生存性智慧:知识与智慧的关系学术研讨会”上所做的基调发言修改而成,后又在“第一届亚洲人类学民族学论坛”上作为基调报告请大家讨论。在本文正式发表之前,我对整个文章又做了详尽的修改。因此,感谢两次大会的与会学者所提出的批评性意见,尤其要感谢我的助手孙国东博士和林曦博士对本文的最终成稿所作出的贡献。

  邓正来,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主任,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辑刊》主编、Fudan 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主编、《耶鲁全球在线(复旦版)》主编、《复旦政治哲学评论》主编。   1 参见邓正来:《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四章。
  2 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9-23页。
  3 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66-267页。
  4 [美]华勒斯坦:《开放社会科学:重建社会科学报告书》,刘锋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1页。
  5 参见[英]欧克肖特:《政治中的理性主义》,张汝伦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8-10页。
  6 [英]欧克肖特:《政治中的理性主义》,张汝伦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7 参见Hayek, The Sensory Order,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1952,p.82.
  8 参见张廷国:《“道”与“逻各斯”:中西哲学对话的可能性》,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9 参见Jacques Derrida,.“Limited Inc abc”, Glyph, 2 (1977), p.236.
  10 参见张隆溪:《道与逻各斯:东西方文学阐释学》,冯川译,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张廷国:《“道”与“逻各斯”:中西哲学对话的可能性》,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11 在其他场合,我曾从这一“知识铁律”出发论证了“回归经典”的必要性,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的重建:批判与建构──受聘吉林大学教授就职学术演讲》,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5期。
  12 参见Hayek,Studies in Philosophy,Politics and Economics, London:Routledge &Kegan Paul,1967, p.44,fn.4.
  13 哈耶克所谓的“默会知识”非常复杂,相关的阐释,参见邓正来:《哈耶克社会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4-112页。
  14 [德]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I:学术与政治》,钱永祥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1页。
  15 [德]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I:学术与政治》,钱永祥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2页。
  16 参见Max Weber, 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Wissenschaftslehre,Tübingen,1982,p.505. 转引自[德]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I:学术与政治》,钱永祥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0页注84。
  17 我所谓的关于意识形态的“真假结构”,是为了洞见中国“意识形态”的复杂性而提出的概念,它与中国人在近几十年的生存理据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而且也是西方论者基本上不意识的问题。大体而言,我认为,在当下中国,“意识形态”不仅包括官方以马列经典文献和正式文件为载体的“意识形态”,而且还包括实践中与之形成互动的另一套“意识形态”,两者之间构成了高度互动的“真假结构”;而且,官方意识形态也具有外延上的广泛性和内涵上的模糊性,其本身也会依据不同情势形成高度互动的“真假结构”。关于“真假结构”,我将会有更为详细的论文予以专门探讨。
  18 关于第六和第七两点,乃是研究中国经验特别重要的部分,但是必须以相关的经验研究作为支撑,因此本文只做概述性的讨论,而将在其他论文中予以详述。
  19 参见秦晖:《有没有“中国模式”》,载《南方都市报》2010年4月6。
  20 参见邓晓芒:《富士康的“中国模式”》 载《南风窗》2010年第13期,第92-93页。
  21 参见科尔奈:《根本没有“中国模式”》,财经网,。
  22 参见潘维:《当代中华体制:中国模式的经济、政治、社会解析》,载潘维主编:《中国模式:解读人民共和国60年》,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3-85页。
  23 参见郑永年:《中国模式:经验与困局》,浙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林毅夫、姚洋主编:《中国奇迹:回顾与展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等。
  24 参见[美]迈克尔·豪利特、M·拉米什:《公共政策研究:政策循环与政策子系统》,庞诗等译,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68-269页。
  25 社会结构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原有制度结构之外新生出新的地位群体,且他们占有的资源大幅度上升,如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私营企业主、合资、外资或私营企业中的高级雇员、非公有制的企业家等。二是原有制度结构中的群体地位状况发生变化。比如农民、工人、党政干部等发生内部分化,其地为特征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参见张宛丽:《中国社会阶级阶层研究二十年》,载《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1期。
  26 尽管当下中国论者对“分税制改革”成效的评判还存在诸多争议,尽管其改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中央政府的财政汲取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但通过“分税制改革”,按税种划分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收入,确立了新的转移支付体系及原则,并建立了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确定了各自的征管权,进而第一次从政策层面确认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性。关于“分税制改革”的成效,可参见王绍光:中国国家财政能力的下降及其后果》,载甘阳、崔之元编:《中国改革的政治经济学》,(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熊文钊:《大国地方──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宪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黄仁德、郑文发:《中共改革开放后的财政调控》,(台湾)华泰书局1997年版;陈华升:《大陆分税制改革对中央与地方关系及地方财政经济影响之分析》,共识网:?aid=2078。
  27 在哈贝马斯那里,以成功为导向的“策略行动”主要与以理解为导向的“沟通行动”相对。哈贝马斯在区分“规范调节行动”(“normatively regulated action”)、“拟剧行动”(“dramaturgical action”),特别是“目的(策略)行动”的基础上提出了其“沟通行动”的概念。他认为,目的行动是指通过在一定情况下使用有效的手段和恰当的方法,行为者实现了一定的目的。策略行动与目的行动密切相关;“当把其他至少一位同样具有目的导向的行为者的期待列入能动者的成功计算之内时,一种目的行动模式也就发展成为策略行动模式。”策略行动通常被认为具有功利主义色彩,奠定了经济学、社会学以及社会心理学的决定论和博弈论的基础。参见Jürgen Habermas,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ume 1): Reason and the Rationalization of Society,(trans Thomas McCarthy, Beacon Press,Boston, 1984)pp.84-86.
  28 他们之所以仍是“根据西方的标准”,乃是因为:这些赞成“中国模式”的论者所辨识出的不同于西方的制度化要素不仅仍然大都采用了西方化的话语体系(概念工具、分析框架、理论范式等),而且有意无意地预设了我所谓的“现代化范式”。其中的逻辑与我曾批判过的苏力“本土资源论”大体一致。我在批判“本土资源论”时曾指出:“本土资源论”虽说与“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在若干方面存在着区别甚或冲突,但是在根本上却与它们一样,都受着我所谓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当然,“现代化范式”对“本土资源论”支配的方式是比较独特的:一方面,它致使苏力在没有为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一幅“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同时看不到甚或没有必要意识到他在“为贡献而贡献”的法学观的支配下以“裁剪”或“切割”的方式对各种中国现实问题所做的“非中国”处理;另一方面,它致使苏力在历史唯物主义以及与之相关或相兼容的法律社会学论断的影响下经由决定法律之性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社会基础结构而非经由后续于社会基础结构的法律的“西方现代化”方式,来“融合和转变”传统的“民间法”,进而实现中国法制/法治的现代化。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本土资源论”由于在受到“现代化范式”支配的同时还受到了历史唯物主义以及与之相关或相兼容的法律社会学和经济学的影响,所以它在“法律理想图景”的问题上要比“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走得更远,也更危险,因为它不仅没有为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反对对任何有关法律的理想图景做任何思考,更是否定了中国法学思考和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必要性。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57-258页。
  29 就官方意识形态而言,这种“告别西方”的改革实践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名义下进行的。就思想界的认识而言,崔之元较早地认识到这种“告别西方”的转向并为这种转向做理论注解。他在1994年的一篇文章中将这种转向概括为“第二次思想解放”。他指出:1978年开始的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为拨乱反正、纠正“两个凡是”的偏向,做出了重大的历史贡献。但是改革开放在今天又到了一个新的关口。改革的目标已不像初期那么简单明了。在这纷乱而又充满诱惑力和生机的历史时刻,各种传统的两分法--“私有/国有”、“市场/计划”、“中体西用/全盘西化”、“改革/保守”--似乎都失去了它们刻画现实、想像未来的效力。我们需要第二次思想解放运动。它的重点将不再是对“保守派”的简单否定,而是着重在扩大制度创新的想象空间;它将不再留恋于非此即彼的两分法,而将以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为指导思想,寻求各种制度创新的机会(参见崔之元:《制度创新与第二次思想解放》,载《二十一世纪》(香港)1994年8月号)。14年后,面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甘阳再次提出了“第二次思想解放”的命题,并明确主张,第二次思想解放就是摆脱对美国模式的迷信(参见甘阳:《第二次思想解放是摆脱对美国模式的迷信》,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12月17日)。
  30 参见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知识治理制度的重构:民间传播机制的生长与作用》,载《开放时代》2000年第3期。
  31 参见哈耶克:《自由社会秩序的若干原则》,载《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编译,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以下。值得注意的是,思想史上关于“未意图后果”的论说绝非门格尔—哈耶克一脉:从涂尔干对“因果分析”和“功能分析”的区分,弗洛伊德对无意识行为的强调,墨顿对“为行动者所意图且知悉的有助于系统适应或顺应的客观后果”与“既非主体所意图亦未被主体所知悉的客观后果”的区分,到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和贝克“风险社会”理论对“未意图后果”的社会理论建构,均直接或间接论及了人类社会秩序形成中有意图的社会行动导致非意图后果这一复杂现象。
  32 韦伯所谓的“理想类型”,乃是其方法域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有两个特点:首先,它具有价值关涉性,即蕴含着价值判断,这使之区别于逻辑实证主义;其次,“理想类型的方法的目的不是侧重揭示各种文化现象之间的家族相似性,而主要在于辨析它们之间的差异。”韦伯的理想类型方法发挥着两种作用:“一方面,各种理想类型所蕴涵的不同信息得以区分出各种文化现象之间的差异,同时又可以保障这些差异是根据同一种逻辑而言的;另一方面,理想类型又与经验事实之间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它有助于研究者把握与其研究旨趣相一致的经验对象。”参见郑戈:《法律与现代人的命运:马克斯·韦伯法律思想研究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9、63页。
  33 参见[德]韦伯:《韦伯作品集I:学术与政治》,钱永祥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2页。
  34 参见章敬平:《士绅吴仁宝和他的接班人》,载《南风窗》2003年第16期。
  35 参见胡必亮:《关系共同体》,载于张曙光、邓正来主编:《中国社会科学评论》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8页。
  36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此处的“熟人交易”排除了市场经济中以低价交易、内幕交易等形式呈现出来的经济腐败行为,乃是指经济单位领导者为了最大化本单位经济利益采取各种“策略性行动”建构以本单位为中心的“关系共同体”(经济利益共同体)并利用这种共同体进行经济交往、促进经济发展的行为。
  37 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30页;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3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3页。
  38 参见胡必亮:《关系共同体》,载于张曙光、邓正来主编:《中国社会科学评论》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39 参见陈吉元、胡必亮主编:《当代中国的村庄经济与村落文化》,山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23-126页。
  40 [德]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04页。
  41 参见J. Habermas, 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 Studies in Political Theory, Ciaran Cronin & Pablo De Greiff (eds.)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1998), pp.25-26,55; J. Habermas, Justification and Application: Remarks on Discourse Ethics, trans.Ciaran Cronin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1993), pp.1-17.
  42 参见蒋志强等:《译者序言》,载[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志强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8-19页。
  43 长期以来,华西村实行的是由吴仁宝开创的“一分五统”制度,亦即村企分开、经济统一管理、干部统一使用、劳动力在同等条件下统一安排、福利统一发放、村建统一规划。从2002年起,华西村以“一统五分”的方式和周边的16个村一起组成了大华西村,面积由原来的0.96平方公里扩大到30平方公里,人口由原来的2000多人增加到3万多人。参见刘延迅:《华西村的家村共荣体》,载《中国新闻周刊》2010年第4期。
  44 参见郁建兴:《发展主义意识形态的反思与批判》,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11期。
  45 参见朱云汉:《中国模式与全球秩序重构》,载潘维主编:《中国模式:解读人民共和国60年》,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624-625页。
  46 参见王超华:《历史终结在中国:大陆官方意识形态变化解析》,载钱永祥主编:《思想第14辑:台湾的大陆症候群》,(台湾)联经事业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216-217页。
  47 参见王超华:《历史终结在中国:大陆官方意识形态变化解析》,载钱永祥主编:《思想第14辑:台湾的大陆症候群》,(台湾)联经事业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217-222页。
  48 参见刘根生:《企业人际关系成本有多高》,载《董事会》200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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