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的本质借助人的可创造的本质而衍生,哲学以其更直接的方法以及更无私的态度关照宗教时,发现在宗教那里人成了上帝的全部,“上帝之意识,就是人之自我意识;上帝之认识,就是人之自我认识。……宗教是人类童年时的本质”⑹,这致使宗教有这样的特点,宗教在于直接地,不自由地、无意识地将属于人的本质看作为另一个本质。宗教的一般性本质中存在的此类矛盾,必然让宗教创造更大的精神力量来统治人,“上帝是属于人的存在者,但却又应当是超乎人的一个另外的存在者”⑺,超乎人的另一个存在者,可以对人提出任何要求。
根据《圣经》的看法,人首先是接受制约的存在,是可以对其提出要求的存在,其理由是人本身是有罪的,整个生命过程是一个赎罪过程,救赎者是最高的精神存在体,人必须服从上帝的义旨,这就得强化人的宗教意识。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人的本质是规定式的,因而宗教制定了一套严肃的教义来约束人有可能发生的变化。
从人的本质具有可规约性来看,人的善恶二元性具有不平衡性,因此宗教才对人提出规约。就宗教外部形态而言,宗教十诫规定了人的主要精神方向。马太福音劝诫,“你们不能侍奉神,又侍奉玛门”⑻。十诫第一条说,除我之外,你不可有别的神⑼。“我”是最高最完美最真理最力量的唯一存在,从十诫以及人崇拜异教就会有罪来看,十诫其实是针对人具有善恶二性、针对人的善恶两面而提出的要求,宗教承认人具有善与恶的本性,精神世界以外的外部世界(物质世界)总会诱发一些恶果,人持善不易,但衔恶却很简单,容易被邪恶诱导,因此其教义规定人要改造人本性,以此可以看出,人的本质基本上是恶,并具有可改造性,否则宗教的救世说以及关于人的赎罪说就失去了意义。 人的原罪并不完全来自他的祖先一时犯下的错误。罪虽然有其继承性,有其胎记和基因效应,但基本上产自人本身,十诫第十条就说,你不可贪恋他人财物。现在看来,被称之为教会四博士的圣安布洛斯、圣杰罗姆、圣奥古斯丁以及教皇大格雷高里关于教义以及教徒行为的争议,无碍于我们对宗教规约的人的本质的讨论,圣奥古斯丁均衡天主教徒和新教徒各自的侧重,在灵魂与神之间搭建了直接和谐的关系,教会这一灵魂与神的媒介,几乎成了教义的全部。被西方哲学史称之为宗教哲学家的奥古斯丁、阿奎那的宗教哲学,在完善教义过程中,对人提出了人必须满足那个最高最完美的精神存体的要求,但相对于最完美的精神体,人具有可能性。比如说,上帝的敌人并不是出于本质,而是出于其意志。邪恶的意志没有动力因,而只有缺陷,它不是一个结果,而是一种缺陷。宗教哲学的这一类概述,显然没有像宗教教义那样透彻,显然寄希望于人的本质的可能性部分,对人的本质增加了一些期待和构想,但是,其实际目的是在创造关于人的“改造说”,在论证“改造说”的可能性:罪人都可以在赎罪过程中去掉缺陷而纯化成为义人,即使现世不可能,来世也有其可能性,中国佛教就持此说。
基督教教义认为,来世不是形而上学地区别于现世,而是在未来有所区别,善人将享受永恒的喜乐,而恶人将要遭受永劫的痛苦,因此,宗教指出“一个人只有通过精神与道德的训练,才能学着生活在唯一真实的永恒的世界”⑽。如此一来,古希腊哲学关于人的这一概念的物质与精神上的平衡逐渐被打破,失衡状态在其精神被强化方面显示出来,发展到后来人就出现了绝对精神化的局面。不仅宗教社会如此,后来的一些革命化社会也是如此。
也有一些宗教哲学在不懈地挽救这一局面。阿奎那说,在宣扬宗教的真理时,我们必须要依据自然的理性,这显然依据柏拉图以及亚里士多得的哲学,但是,自然的理性在上帝的事务中是缺乏的,它虽然能证实信仰中的某些部分,但却不能证实其余部分⑾。自然的理性当然是真理的全部,真理并不存在于被文字抽象的概念中,但是,这一点始终没有在宗教中体现出来,直到现在在宗教还不能证明其余部分的情况下,我们只能认为阿奎那在极力打消上帝的某些怪念头,后来的泛神论也没有将人对上帝的敬畏转移到对万物的敬意上来。宗教关于人的概念始终源于上帝,而不是源于人自身。
康德哲学对人的概定出于他对于世界的观念,与宗教关于人的概念相比,在于人的概念来自于整体世界,来自于不同于上帝的那个纯粹理念。康德反复强调世界是一个囊括“所有存在物”的完全整体。康德把这样一个“绝对整体”称为理念,因此世界的概念也是一个理念。如果我们将此理解为康德哲学的核心,理念的绝对性如何作用于人,经过重新深思熟虑才能裁决。
神、自由和永生被康德确认为是三个理性的理念,康德并行不悖地把哲学的概念定义为“关于所有认识与人类理性本质目的之关系的科学”。只要哲学能澄清什么是人类生活所指向的本质目的,就会发现人的本质。所谓的“人的整体使命”不仅与个体道德相关,而且与个体道德和社会道德的统一相关。在此,康德看到了哲学的“世界公民的含义”或者他所谓的哲学的“世界概念”,对此康德这样解释:人“通过他的理性决定在一个社会中和人们在一起,在社会中通过艺术和科学开掘自己、文明自己和道德化自己”。中国学者说这就是康德的“道德教化”。关于道德教化的标准和结果,罗素举例说,出于自私自利而诚实的生意人,或出于仁爱冲动而助人的人,都不算有德。在面对这样的问题时,康德需要一种不夹杂半点神学、物理学或超物理学的完全孤立的道德形而上学,一切道德概念都完全先天地寓于理性,发源于理性。人出于一种义务感而行动,才存在道德价值,如果行动像义务本可能指定的那样,是不够的。因此,康德主张,我们应该这样行动,即把每一个人当作本身即目的来对待(参见罗素《西方哲学史》),目的是先于存在的存在,那么,人,就是世界整体中的道德的人,道德的人可以消化非理性的干扰,保证其本质的绝对性。但是后来的哲学发现,要保持人的唯一、变的本质,如果没有更强大的意识形态工具,单以道德教化基本是从不可能的。这样的观点不言自明地强调理性道德也不是人的本质。反过来说,如果这样的理论成立,那也不是人的本质,因为本质是自然属性,不会依照社会需要而存在,更不会依据外在工具的良化教育而存在,任何工具塑造的本质都不是人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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